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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買學區房就找光頭阿蘇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

    中文名

    人防車位

    外文名

    Civil air defense parking

    工程

    人防工程

    判斷方面

    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

    用途

    地下停車車位

    定義

    Civil air defense parking

    人防工程裡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1]

    使用及租售

    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建設機構可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相關個人和機構。國家戰時可強制徵用。

    專業判斷方法

    第一、從建築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

    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破活門。

    第三、從結構內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載衝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民用建築,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築。

    非專業判斷

    第一、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

    第二、 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第三、有一些上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透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

    綜上,並不是所有的新建小區都有人防車位的!這個要根據小區的地理位置,地質條件,人口密度,樓層高度,綜合來考量,不能一概而論!

  • 2 # 泛哥學建築

    人防和您所說的地下車位是兩個概念,因為人防可以有車位,但是有車位的地下車庫不一定是人防,因為人防的施工結構要求要高於普通的地下車庫,還有就是人防有各種各樣的規定,人防需要設計避難所,戰時通風、人防門等等。

  • 3 # 海島房叔

    不是每個小區都要建設人防工程,有的小區由於受地質等因素影響,無法修建人防工程。比如有的小區由於規劃要求,建的都是半地下室,無法滿足人防工程的防護要求。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必須支付相應的異地人防工程費用。

    現在購買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價格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範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 4 # 廣東房地產VS豪車資訊

    在城市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要求開發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對於這些人防工程的權利歸屬,在《物權法》實施前後一直存在爭議,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人防工程引發的訴訟也不在少數。例如,有業主即因為開發商與其在《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中約定人防工程屬於開發商所有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約定無效。有業主則因為開發商使用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對外出租,要求確認地下車庫為業主共有,開發商返還收益。

    對於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的權利歸屬,有觀點認為,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但其中國家不僅減讓土地出讓金、減免有關稅費,還給予各種優惠,因此,國家也有間接投資。況且人防工程是國家的重要戰備設施,具有特殊屬性。因此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管理權歸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還有觀點則認為,居住小區內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國家直接投資,也並非直接用於國防目的,因此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的國防資產範疇。對於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歸屬的判斷,宜從出資角度加以考慮。國家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對於建設單位投資興建的人防工程,應認定歸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將人防工程面積計入公攤面積,該人防工程應認定由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共有。

    從《物權法》之前的規定來看,曾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人防工程屬於國家所有。比如1985年的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即規定,人防工程及其裝置設施是國家的財產。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也明確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案(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專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人民防空法》的規定來看,目前可以確定的原則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而作為物權的基本法律,《物權法》對此並未作出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對此亦未涉及。因此,對於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仍需透過立法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解決各類爭議的基點只能為:人防工程由投資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人防工程變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據變更後的用途來確定權屬。例如,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使用的,不能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則來確定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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