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自由都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任何的權利或者自由,都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的基礎之上。法律也正是基於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這個規則保護的是大多數人的權益。霍布斯的名言是:“人所有的一切價值,一切精神的實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經由國家而有之。”“個人的最高義務(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職責,作為國家的好公民。”他說:“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個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說,自由本來是人類的天然狀態。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園中的亞當和夏娃。但是,霍布斯又說,根據“自由”的這一定義就會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一種人的自由不會受到某種限制,無論限制是天然的還是人為的。他說,就連最自由的亞當和夏娃事實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為上帝不許他們吃知識之樹的果子。? 霍布斯認為屬於人性的第二個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認為自私自利確實就是人的本性。所謂人性或人類的“自然權利”即“人權”,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為基礎。他說:自私自利來自個體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這種自利意志也是每一個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權利。只要我們承認,任何人都有必要運用自己的能力,保護和維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麼自然權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給予的,它來自“天賦”。(這就是“天賦人權”觀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們是人,天生就有保護自己的願望和可能,而且我們事實上也在這樣做。“凡對於生命有益的事情,我們就有權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個概念是自然法。那麼什麼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義為限制。法,事實上就是對人權的限制。? 根據霍布斯的理論:也就是說,人的天然權利(即人權)由自由和自利來定義,而法律則由“自由”的反義——即限制和約束來定義。人的天賦權利規定我們有權做什麼。然而法律則規定我們不能做什麼。? 由上述概念出發,霍布斯提出了對於近代西方法學和政治學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 #################### 自由和權利就是作法律和道德允許做的任何事情.在人類社會中, 生存的其中的每一個人, 都有其可以自由決定作的事情, 也有很多他不能違反規定去作的事情. 法律和道德允許的事情他可以做, 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他絕對不能做, 道德不允許的事情他也不能作. 要保持整個社會的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 作, 保證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和物質財產不受侵犯, 就必須有法律, 就必 須有道德的標準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 因此每個人的活動都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和規範. 絕對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絕對的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隨心所欲, 他可以隨隨便便地去傷害別人, 侵害別人, 如果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都 追求絕對的自由, 那麼我們所有的人都會隨時隨地受到侵害. 絕對自由將個人權利無限制放大, 放大到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財產. 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他人的自由被剝奪. 他人的生存權利和物質 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社會的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權益, 從古到今, 人類社會制定出許許多多的法律, 制定出許多的道德規範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 每個人也沒有可以追求絕對自由的權利. 因此我們每個人作任何事情, 都要內心衡量這樣作是不是法律允許, 是不是不違反社會的道德準則.
權利和自由都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任何的權利或者自由,都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的基礎之上。法律也正是基於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這個規則保護的是大多數人的權益。霍布斯的名言是:“人所有的一切價值,一切精神的實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經由國家而有之。”“個人的最高義務(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職責,作為國家的好公民。”他說:“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個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說,自由本來是人類的天然狀態。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園中的亞當和夏娃。但是,霍布斯又說,根據“自由”的這一定義就會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一種人的自由不會受到某種限制,無論限制是天然的還是人為的。他說,就連最自由的亞當和夏娃事實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為上帝不許他們吃知識之樹的果子。? 霍布斯認為屬於人性的第二個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認為自私自利確實就是人的本性。所謂人性或人類的“自然權利”即“人權”,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為基礎。他說:自私自利來自個體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這種自利意志也是每一個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權利。只要我們承認,任何人都有必要運用自己的能力,保護和維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麼自然權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給予的,它來自“天賦”。(這就是“天賦人權”觀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們是人,天生就有保護自己的願望和可能,而且我們事實上也在這樣做。“凡對於生命有益的事情,我們就有權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個概念是自然法。那麼什麼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義為限制。法,事實上就是對人權的限制。? 根據霍布斯的理論:也就是說,人的天然權利(即人權)由自由和自利來定義,而法律則由“自由”的反義——即限制和約束來定義。人的天賦權利規定我們有權做什麼。然而法律則規定我們不能做什麼。? 由上述概念出發,霍布斯提出了對於近代西方法學和政治學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 #################### 自由和權利就是作法律和道德允許做的任何事情.在人類社會中, 生存的其中的每一個人, 都有其可以自由決定作的事情, 也有很多他不能違反規定去作的事情. 法律和道德允許的事情他可以做, 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他絕對不能做, 道德不允許的事情他也不能作. 要保持整個社會的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 作, 保證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和物質財產不受侵犯, 就必須有法律, 就必 須有道德的標準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 因此每個人的活動都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和規範. 絕對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絕對的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隨心所欲, 他可以隨隨便便地去傷害別人, 侵害別人, 如果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都 追求絕對的自由, 那麼我們所有的人都會隨時隨地受到侵害. 絕對自由將個人權利無限制放大, 放大到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財產. 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他人的自由被剝奪. 他人的生存權利和物質 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社會的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權益, 從古到今, 人類社會制定出許許多多的法律, 制定出許多的道德規範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 每個人也沒有可以追求絕對自由的權利. 因此我們每個人作任何事情, 都要內心衡量這樣作是不是法律允許, 是不是不違反社會的道德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