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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許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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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會演義
現在離過婚的,和沒離過的我感覺都一樣,只要沒牽掛《沒孩子之類的》和你結婚好好過你就沒什麼可介意的。以前介意那是因為大家結婚娶的都是 處女,男的結婚前大多數也沒碰過女的。現在誰敢說結婚是處男,是處女。。。所以離過也別介意。唯一不同的離過婚的和別人合法同居,沒結的是非法同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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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只講述情感的貓咪
遇到這種情況,我覺得我們應該一分為二的來看問題。
就婚姻登記處而言
婚姻登記處應該沒有告之當事人另一半情感經歷實情的義務吧?無論人家有過幾段婚姻,她都是先離婚,才可以再結婚的吧?婚姻登記處應該只負責稽核當事人雙方是否符合登記結婚的條件,如果符合條件的就會給她登記,並頒發結婚證;如果條件不符合的就不給她登記,也不能頒發結婚證。
所以說,問題中的男子怒告婚姻登記處的行為,應該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就問題中的女人而言
我覺得問題的根源在於題中的夫妻雙方,特別是女方。你既然選擇了跟現在的老公結婚,那麼你就應該告訴他實情,而不隱瞞過去的一切。如果是一個真正愛你的人,他是不會在乎你的過去的。
如果你是因為害怕告訴他實情,他就會離開你,那就證明了他對你的感情不是真心實意的,那麼,這樣的人遲早都會離開你啊。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牆,紙是永遠包不住火的,你的過去,總有一天他都會知道的。那還不如趁早告訴他你的實際情況,讓他作出正確的選擇。
當然了,題中的男人也是有責任的。你選擇跟一個女人過一輩子,你連她的情況都還沒弄清楚,就跟她登記結婚了,而且還在一起生活了二年的時間。既然都已經過了那麼久了,那就算了吧,該怎麼生活還怎麼生活。畢竟你老婆也還跟你在一起生活啊,人家又沒跑,又沒跟你玩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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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村老人3337
要我說生米煮成熟飯,都變成自己老婆了。你也睡了人家2年,而且也沒騙婚,對方也沒跑路。你還想我們怎麼幫你。 我想我們這般不太邪惡的網友也不會做這樣破壞家庭穩定的事情吧?
心裡不好受,慢慢忍受掉吧。畢竟,看樣子她還是愛你的,怕你嫌棄才沒說實情,你雖然沒有辦法接受,可是不會因此而不愛她,對吧。 既然都走到這一步了,也沒什麼好後悔了。 頂多就看成是你吃了點虧。 好嗎。
我小時候聽過一個這樣的故事,說任意兩個好朋友能相處得長長久久的,一定是有一個甘願吃虧的。 如果兩個人都爭強好勝,都不願意吃虧的話,在一起是不會長長久久的。 不過,過去的算過去的,現在就不能再這樣做了,以前被別人搞了也就算了,如果現在都結婚了還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的話,你還是可以考慮離婚的。
古代有一句很出名的話,一次不忠,百次不容。兩個人一起過日子,如果是充滿欺騙,隱瞞的話,我想,很難順順利利地過下去的。 只能說你的老婆,缺少一點自愛吧。也沒有什麼辦法了,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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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幸福作坊
按照法律規定,二婚登記結婚的,必須查驗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不主動宣告的,婚姻登記處應該主動詢問,並查驗婚姻歷史檔案。如果是異地登記,因未聯網而無法查證的,需要出示並查驗離婚證。
查驗離婚證,是為了防止重婚。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未盡到職責而造成騙婚、重婚的,婚姻登記部門要承擔瀆職責任。
婚姻登記的意義之一,就是為了用法律手段保證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婚姻登記部門的職責所在。
因此,當事人狀告婚姻登記處是有法律依據的,當地法院與缺乏法律依據駁回訴訟請求是錯誤的,應該糾正。
就算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以依據,但可以以一般法律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提起訴訟。
就此生而言,婚姻登記處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其職責就是透過婚姻登記程式,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其實明確規定了婚姻登記的程式,婚姻登記處未按程式行使職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理要承擔相關責任。
當事人可以就此事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繼續駁回,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鹽田法院不作為。
另外,你還可以諮詢律師。
至於當事人的老婆,則涉嫌騙婚。儘管不一定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楊先生決意離婚,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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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靜思O悟
其實在我看來,離過婚,也沒什麼。現在的這個社會不是過去,離婚的太多,沒結過婚的同居的也多。也不可能像以前,都會在結婚前是處男處女。至於你的老婆在和你結婚前就離過,卻在和你結婚沒告訴你她的過去,對你隱瞞了婚史。首先,她和你結婚段,是否騙過錢財。是真心和你過日子還是假意。假如你發現她是假意,還有不自愛時。你可以提出離婚,同時你也可以告結婚登記處,其次還要找個 律師詢問相關的法律。但如果人家是真心真意,一味就是想好好和你過,那嗎就給次機會。人都不是聖人都會犯錯時,所以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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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享受陽光大地空氣
這種事情,其實是你老婆不老實在,告登記處,其實沒什麼必要,徒增煩惱,只能怪自己識人不清,不要在這上面花時間,感覺接受不了,離婚,再找,你老婆存在騙婚,估計分不到什麼財產,找一個新老婆,全當白睡了別人老婆很長時間,有什麼不開心的。重新開始,可能這是你"取經"路上的必經之路。相信,一定可以求取真經,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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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貴幸劉一語
婚後發現老婆離過婚
這個不知道這位先生處於一個什麼樣的心情,如果是覺得女方騙了他他心情不好來起訴法院,覺得這個女方對她不夠真誠,所以發怒這個男子是有理由去追究這個責任。不管結果如何,都問一個明白。
如果他也很愛他的 妻子,而且是有離婚證的,在法律上不犯重婚罪,我覺得他也沒有必要去追求這個事情,這樣會傷害他的妻子,他的夫人不告訴他之前的人生經歷過一次失敗的婚姻,可能是有什麼苦衷,或許是太愛他而不敢說出來。因為平常都聽到他對別家的評論這個事情很敏感所以不敢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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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雪無痕663
這個男子是否與現在的妻子是真的相愛,如果兩人都生活幸福,無論這位女子以前怎樣,最重要的不是活在當下嗎?男子怒告婚姻登記處,又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此女在第一次結婚時沒有登記,那麼婚姻登記處肯定不知曉;如果此女曾經登記過結婚,此次又登記,登記處沒有查出來,很顯然那婚姻登記處肯定要承擔責任的,但即便婚姻登記處承擔了責任,那麼怒告的這位男子,又能怎樣呢,是不要與之生活了兩年的現任妻子了嗎?就因為她曾經有過婚姻嗎?如果真是這樣,那麼也無需再追究誰對誰錯了,大家還是和好散吧!
深圳楊先生婚後兩年發現自己老婆有過一段婚姻,但登記時婚姻登記處沒有達到盡職稽核告知義務,一紙訴狀把婚姻登記處告上法庭,近日,這起案件在鹽田法院審結,鹽田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據駁回訴訟請求,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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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問題的確令人震驚!在現在網路通聯如此發達的時代,一切都重視徵信的社會,難道婚姻登記處沒有聯網記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重婚算誰的責任?
一,例如汽車無論在全國各地犯了違章,在年審時一目瞭然,不繳清所有罰款,難道可以透過年審?從技術層面是完全沒問題的,除非婚姻登記處只是做做樣子。
二,銀行信用卡逾期未還,一經上徵信系統,現在連在外面酒店開房,或乘坐高鐵,飛機都不可以了。請問該女子去離婚時,不是需要列印離婚證?法院所說沒有法律依據是什麼?
三,有人會說婚姻登記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以這個為前提隱瞞了女方婚史。如果從這角度看,打情感牌的話,世上真沒有共犯了。
如果是你,你會告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