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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藍色的斯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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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姚林立
如果你愛這個男人,是想和他相伴一生,那你就應該嫁給他;
如果你覺得房子比愛更重要,那你最好是慎重,考慮嫁給一個有房子的男人,不管喜歡與否;雖然男人有承諾三年後買房子,那只是一個餅,不能吃的;
如果你覺得愛和房子都重要,那你就和這個男人一起努力工作,努力存錢,儘快買房子;這樣就什麼都兼顧了;
婚姻是很現實,但遠遠不是一個房子能給你帶來幸福的,很多人都是被現實中的一些假象所迷惑,這也導致了現在的高房價;
有房子的地方不一定是家,有愛人的地方才是家;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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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逍遙先生
很簡單,問問自己是不是以有房為結婚前提。如果確認是要有房才結婚又不想傷害對方,那就先訂婚,買了房之後再領證,反正對方也承諾三年內能買房,這樣對誰都公平。如果不是一定要有房才結婚,你也喜歡他那就痛痛快快的結婚吧,房子三年內不一定會有,但只要你認定他,再一起努力,房子遲早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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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K哥說道
承諾小事情容易辦,朝發夕至的小事情是比較容易辦的。對於買房子這檔事,光有個承諾是不夠的。你得要看他正在做的事情三年時間有沒有可能達到買房的水平,顯然 在這個問題上你也是持懷疑態度。信誓旦旦不一定能辦成事,表現謹慎反而能寄予希望。與客觀現實差距太大的事,是不能光靠一個誓言實現的。
如果你認為房子是結婚一個必不可少的硬體的話,選擇去相信這個誓言有點兒冒險。話又說回來,絕大多數的婚姻都是貧窮到富有才能有大幸福的。如果一個男人在很富有的情況下和一個女人結婚,那麼他的富有也可以做為條件換來女人的其他優勢,如美貌與才華等。
所以,找個男人最重要的還是眼光,慧眼識珠福報最大,只看眼前條件來決定婚姻是現實主義和欠缺智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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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郭同學說房
這個問題,感同身受,2016 年 我去女朋友家提親,她家在重慶,我家在雲南,他們家裡說年紀太小,不著急結婚,說到最後要求我在重慶買一套房子,當時我在工廠月收入5000-6000,根本不可能買得到重慶的房子,今天2019年,我靠自己的努力,擁有了一套86平的房子,一臺18萬的車子
所以這個問題,不知道怎麼回答,希望給現在拼搏的男孩子一個機會,男孩子在他最低谷,最落魄的時候陪著他,當他飛歡騰達的時候,定不會負你, 我很支援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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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天會更好情感勵志
這個當然是要好好跟男友溝通了,就說要想有個安定的家,這樣才能結婚。先買房沒有什麼不不妥的,反而是要小心男友,對方先提出結婚再買房,可能是想要先結婚捆住你,然後就不打算買房了。
父母也是為你考慮,兩個人結婚沒有房,結婚後再買房,會很辛苦。
現在哪的房子都貴,是先買房還是先結婚不重要,重要的是先了解,你們是從學校一直談的,感情肯定很深,但人步入社會就不同了,我建議你先訂婚,緩兩年再結婚,這兩年的時間你可以瞭解他工作態度,上進心,對未來的展望(當然不能不切實際),然後看他是否有能力買房,要確定即使他沒有在婚前買房婚在婚後不久的將來他也有能力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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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究竟登記在誰的名下呢?讓一些年輕的新人感到困惑。目前,關於產權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主要有5種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此有清晰的認識,然後再根據自己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案,以免倉促決定後,家庭、戀人反目,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登記在“準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二、寫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該怎麼辦。
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戀人們並沒有什麼投入,因此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登記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四、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登記在雙方父母和“準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
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只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後果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