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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5485474546

    結論:學校不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參考《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由於本案中的大學生已成年,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對其沒有任何監護責任。因此,在這裡,學校對在校大學生應承擔過錯責任,即當學校對學生受到的傷害存在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是由於大學生自身的原因,並且是在校外發生的意外事故。學校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所以學校不承擔責任。(如果事故發生在校內,可以根據“公平責任”的歸責原則,學校承擔一部分責任) 舉個例子吧,小張是在校大三學生,已成年。週末出去逛街,在回校的途中,過馬路時,不幸慘遭車禍,受重傷。這是應當追究的是車禍中的責任人,而不是學校。學校並沒有規定小張週末應當出去逛街,學校也指導小張過馬路,學校在這次事故中沒有做出任何行為,也不存在任何過錯導致小張受傷,如果把責任強加給學校,就有失公平了。================題外話: 大學一般在開學初期都要求每個學生購買保險,發生事故後,可以向學校諮詢一下購買保險的情況,看看是否可以獲賠,以減輕醫療費用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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