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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報道,在雲南昆明,一對父母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數月前,他們年僅16歲的兒子,醉酒時翻越17樓的過道窗臺並跳下,以致身亡。少年父母認為這是由於物業失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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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誠實交流

    這是什麼邏輯,這樣荒唐的無理要求也敢提。你醉酒出事還得物業賠償。那豈不亂套了。別以為人死了就佔理,什麼訴求都敢提。是非自有評價,公道自在人心。好之好之吧。

  • 2 # 東方紅2321

    這就是典型的“有棗沒棗打三杆,有魚沒魚淘幹算",甭管東抓西抓,總想抓住一個掂背的,殊不知這回真是個沒毛的皮祆。孩子跳樓出了這樣的事值得同情,但是與物業又能扯上什麼關係,該不會埋怨開發商建樓規劃局審批吧。孩子出事首先是他自己的事,遇到什麼事解脫不開,這與學校的教育家庭的氛圍乃至社會的影響都分不開,而且還有可能有神經上的遺傳原因,還可能是綜合原因。請警察來判斷解析吧,家長再這麼胡鬧下去反不值得同情了。

  • 3 # 夜雨如書

    只要死人了似乎就有理了,找人賠償成了一個必備的選項。

    前兩天那位大媽在公交車上吃餈粑被噎死,其家屬埋怨公交車司機沒有及時阻止並要求索賠的新聞引起了網友的熱議,最令大家吃驚的是這種訛詐太隨意了。明明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只是因為死人了家屬就能厚著臉皮索要賠償。重新整理三觀的訛詐行為是否成本太低了?

    下面這件事似乎也是“死人就有理”的模板。

    近日,在雲南昆明,一對父母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索賠21萬元。他們16歲的兒子在幾個月之前喝醉酒翻越17樓的過道窗臺並跳下墜亡,這對父母認為小區物業存在失職,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16歲少年到底是自己喝醉酒失足墜亡還是跳樓自殺成為了索賠的關鍵。如果少年是失足墜亡,而且物業存在管理不當或者其他失職行為顯然是需要擔責的。如果少年是醉酒後自己選擇跳樓自殺,那麼物業顯然不應該為此擔責。

    我們先看看各方給出的理由:

    少年家長認為,孩子是失足墜亡的。因為這棟樓的第17層過道視窗沒有安裝防護欄,而其他樓層都裝有防護欄,很顯然這是物業的失職。

    物業方面認為,該過道屬於消防通道,按照規定可以不按照防護欄,而且窗戶周圍有警示標語。此外,事發過道視窗下沿離地高近1米,從這裡失足墜亡不符合邏輯,就算是成年人也得自己爬上去才行。

    事後經過調查,事發視窗的玻璃完好無損,少年應該是自己攀爬之後跳下的,不符合失足墜亡。不過,目前也無法證明警示標語是何時張貼的。

    看到這裡,我們會發現少年醉酒後自己攀爬跳下墜亡才更加接近真相,也就是說,少年父母讓物業承擔賠償責任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當少年的父母把責任推向別人時,我們不禁要問: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你們盡到監管責任了嗎?

    真正失職的是少年的父母而不是物業

    屍檢結果顯示,少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達209mg/100ml。這個數值遠超司機醉駕的認定標準80mg/100mL,可想而知當時少年喝了多少酒?

    那麼問題來了,16歲的少年是怎樣喝這麼多酒的?他喝酒的時候父母知不知情,是否對其進行了勸阻?

    如果他喝這麼多酒父母卻不知情,那麼可以說做父母的沒有盡到監管責任。如果明明知道他喝了這麼酒且未對其進行勸阻,也沒有對其進行相應的照顧,那麼這對父母的責任最大。像父母存在如此失職的行為,放在國外是要判刑的。這對父母不僅不反思自己,反而想要轉嫁責任訛詐物業的行為應該受到譴責。

    要我說,這件事的責任主要在少年本人和他的父母,物業不應該為此擔責。

    從某種意義上講,只要發生意外就想找別人擔責的做法是極其自私自利的,這個已經不屬於正常的維權了,只能說是一種類似敲詐勒索的違法行為。

  • 4 # 李姥姥看世界

    現在都是怎麼了,出了事就抓個墊背的,去市場摔著了,找。孩子在商場瘋鬧摔倒了,找。偷摘水果從樹上掉下來摔壞了,找。偷電瓶車電死了,找。吃東西噎死了,找。尋死跳樓摔死了,找。出了事必須找一個讓別人承擔的理由。為什麼要賴上別人呢,其目的,就是想訛別人的錢。對這些無理取鬧的人,大家對他們特別包容,或者因為人道主義,不論怎麼死的或傷著的,都不去論是非了。把寬容當懦弱了。一個給賠償了,結果出了事不管有理沒理都效仿,就是找就是訛。應該剎住這種風氣。不論你死也好,傷也罷。是誰的責任誰承擔。即使死了該負全責的由家人負責。

  • 5 # 律師獨角獸

    聯想到昨天大媽公交車吃餈耙噎死也找公交司機賠償,真是感覺出問題了。死哪訛哪的歪風搞剎一剎了。

    這個事件中,先不說少年自己嚴重醉酒,單說其家屬認為物業失職就站不住腳。家屬認為物業沒有在17樓窗臺裝護欄,可事實上那裡的窗臺已經0.98米高,正常人絕對掉不下去。要是照這個邏輯,涉案少年要是從樓頂掉下去了,是不是還要責怪物業沒裝安全網啊。

    這種歪風邪氣就在於只要有人傷亡 ,不管有理沒理總要鬧上一鬧,爭取鬧來一些利益。說到底總是一種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思維作祟,社會確實也時不時地縱容這些鬧事的人。

    再看看最後的結果,打官司的時候主持雙方和解。這不就是和稀泥麼?要是總是這樣和下去,自然是總有人鬧一鬧 ,社會風氣什麼時候會好轉呢?

  • 6 # 老抽菸

    物業管理本來就是一件難事,其部門似乎是居民區所有居民的第二級政府。居民交了物業費物管部門就得服務到位。

    是誰發明了這行不是政府的政府。去問問這個發明家,就明白了。

    世上本無事,庸人自擾!

  • 7 # 董茂軍

    現在社會不知扭曲了多少人靈魂,不論發生什麼事,首先不從自我找責任,總是千方百計的找差子,把一切責任歸罪給別人,而又往往得逞,不知為什麼?

  • 8 # 公司法江湖

    往往這類案件中,死者家屬的索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我個人認為也應當根據客觀事實來合理維權,而不應當將“人死為大”作為自己維權的唯一理由,作為家屬應當審慎思考各方的過錯,據實主張自己的合法利益,沒有問題,但是很顯然該起案件中物業盡到了自己的責任義務,死者家屬的索賠確實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死者父母的賠償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事發窗臺高度足有0.98米。對於成年人來說,要從這裡跌落是很難的。17層的過道是消防通道,不裝防護欄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因此物業部並不存在過錯。經過法院調查,最終證實對方所說不無虛假,是客觀事實。事發過道確實屬於消防通道,可以不安裝防護欄。

    另外,法醫對死者的屍檢報告已經出爐,少年明顯飲酒過量,酒精含量竟然達到209mg/100ml。而對於死者為何生前大量飲酒?死者家屬未能回答,據此法院認定該案當中死者的死亡與物業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也是合情合理。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看,所有賠償責任的基礎構成要件應當是:物業公司存在過錯,該過錯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死亡結果與物業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據此才能判定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該案中還要考慮死者生前飲酒,自身存在主要過錯的情況,綜合來看該案主張賠償確實沒有什麼依據。

    最後雙方雖然在法庭主持下達成調解,但是還是得說作為父母更應該以身作則,看護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才是,否則悲劇發生,再多的錢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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