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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晨曦

    2011年11月,國務院釋出《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2011年38號文)。檔案指出,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38號文明確規定: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為規範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為規範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38號文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金交所的基本準則,並且對名稱進行了嚴格規範,這使得2011年之後,再沒有以金融資產交易所命名的金交所平臺。

    2012年7月,國務院釋出《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2012年37號文),重申了38號文的主要精神,要求違反規定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包括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等。

    2016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釋出《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註冊資訊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物件,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2016年12月,螞蟻金服旗下招財寶平臺爆發僑興債違約事件,令金交所與網際網路平臺的苟合大白於天下,金交所再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參見《螞蟻金服的中國式CDS遊戲》)

    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在京召開。會議決定,開展一次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活動,透過半年時間集中整治規範。據媒體報道,會議要求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交易場所按類別有序整合,原則上一個類別一家,以保持必要規模,避免無序競爭;合法合規的同類別交易場所,應採取有效措施,於2018年3月前整合為一家交易場所。

    2017年2月1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稱,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規範或透過部際聯席會議驗收的交易場所予以撤銷關閉,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停止提供支付結算等金融服務。

    2017年7月6日,互金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一則通知——《關於對網際網路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要求違規網際網路平臺必須在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涉嫌突破政策紅線的違法違規業務的增量,同時,必須妥善化解存量違法違規業務。

    整體上,不得將權益拆分發行、不得降低投資者門檻、不得變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是當前中央政府對於金交所監管的主要紅線。

    那金交所的業務有哪些,哪些產品算是金交所產品?

    目前常見的P2P“金交所產品”,主要有定向融資計劃、收益權轉讓、債權轉讓等。在產品合同中,金交所是交易中介,承擔資訊中介和交易撮合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金交所跟P2P平臺一樣是資訊中介,本身不能為交易作擔保。也就是說,金交所資產借款人如果不及時還債,金交所並不負責墊付和保障。

    拿最近風口上的陸金所來說,旗下的“超級靈活寶”和“超級智慧寶”系列就是標準的金交所產品,分別由江蘇股權交易中心和廣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擔任交易合作者。

    那麼作為理財師,假如客戶拿著相關的產品來問我們這種安不安全,我們應該如何跟客戶分析此類產品的風險?而非主觀的一棍子打死。1、條款1)看清平臺是否有擔保措施,如果有,有抵押物、擔保公司、還是履約保證險?這次輝山乳業事件中波及到的大連金融資產交易所的條款明確表示,投資者風險自擔,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招財寶僑興債事件之所以解決的還算圓滿(對於投資人來說),就是因為該產品有浙商財險的履約保證險。

    2)有擔保的話,是保息、保本金、還是本息都保?——不管遇到什麼事,還是合同條款最管用。

    2、平臺信用1)有些平臺,沒有兜底條款,但為了公司商譽,或許會選擇兜底。

    比如票據理財平臺中匯線上資金鍊斷裂,其兩款產品曾透過新浪微財富交易,最後新浪為這筆交易兜底了超過5000萬元。當然,這個極其考驗人品。

    再比如,踩雷事件後紅嶺創投會兜底;當然,招財寶僑興債事件中如果沒有保險公司賠付螞蟻金服應該也會兌付了。

    這種就是要選準平臺了。

    2)還有一種情況是,理財平臺參股了金交所的組建,將平臺原本要發的大標資產轉移到金交所上發行,投與不投,就看你信不信這家平臺了。

    3、區分金交所,看金交所和平臺的合作方式

    1)網際網路金融巨頭直接收購交易所,比如天津金交所、重慶金交所、深圳前海金交所等等,它們背後有靠山,相對兜底能力更強些。

    2)網貸平臺為了“規避”借款上限的規定,付費透過金交所渠道來“洗個澡”。這種資產本身沒有變化,也就是理財風險沒有變,但給到投資者的收益卻少了,這種要謹慎。

    4、借款人資訊

    1)資訊不明、資金流向不明的不投。錢給誰了、投了哪些資產都不知道,你投嗎?

    2)融資人有負面資訊的不投。善於查詢資訊,如果一個公司經常負面纏身,你借給他錢嗎?

    可以說,金交所理財產品正處在缺乏監管下魚龍混雜的局面,需要經歷一個鳳凰涅槃的過程,就像兩年前的P2P。這一次的金融監管並非是將之前的金融創新全盤否定,而是在發展了這幾年中,看到了問題,並及時做出了修復,相信未來會有一個更加健康向上的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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