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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海329

    流浪狗屬於無主狗,沒有主人,憑什麼物業要承擔責任?如果流浪狗是小區居民餵養的,被傷害者可以找餵養人要求賠償。另外,新修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物業公司需要承擔的義務,其中有發現、處理、報告有關部門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義務,可以追究責任。

  • 2 # 冬1冬三

    首先物業有權力和義務保證小區內安全,其次小區都是有圍牆的,人車進門都要進過門衛。流浪狗進小區也得從門進入,所以結論是必須賠。

  • 3 # OTIS3162180903

    小區物業應該對小區的安全起督導作用,應該排除一切對小區裡業主的不安全因素,包括內在和外在因素。因為物業費裡包括安全治理費。

  • 4 # 顜檆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物業是絕對不能免責的,如果是無主的流浪狗咬人,他們將承擔至少80%的責任。如果是有主人的狗咬到人,那麼要根據實際情況最高可能承擔20%——50%,狗主人負主要責任。

    其次,流浪狗在小區內咬人,當班的物業保安和物業公司都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狗咬人這是常識,並非不可預見的意外。

    建議被狗咬傷第一時間報警,先索取醫藥費和誤工費的賠償。然後去大型醫院做全面的心理治療,避免因為被狗咬產生心理陰影,導致將來生活質量下降。所需要的費用大約在5萬——30萬,這些因狗咬人產生的費用,可以聘請律師向狗主人或者物業索賠,只要訴求合理,法院是支援的。

  • 5 # 豆花奶爸

    首先我覺得被“被流浪狗咬傷”和“嚇倒摔傷”這倆事情本身就不太一樣,主要是後者實在是太難界定、取證了,而且賠償的責任劃分也肯定不太一樣,這不是一些人拍拍腦門,然後敲敲鍵盤的“慷慨激昂”幾句“人權啊”、“狗權啊”就有用的。

    所以下面我們就統稱為類似“在小區內被流浪動物傷害,是否由物業承擔責任。”的情況來分析。按照國務院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麼直接的來看業主是可以要求物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而物業可以扯皮的地方就在於驅趕流浪動物可能沒有明確寫在物業的服務合同裡。其實流浪動物是一個社會安全隱患這是客觀事實,流浪動物是居住的小區裡不需要的元素,哪怕是覺得流浪動物可憐,也應該是尋求救助組織的幫助或者所在城市的收容機構,而不是選擇就這麼散養在自己的小區裡。

    而在很多有明確規定的城市裡,物業也不能直接殺死這些流浪動物,很多城市為了避免一些疾病疫情,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流浪動物必須有專門的部門收容、處理,哪怕死了也要進行無害化處理。因為有著這樣嚴格的規定,很多城市的市區都很多年沒發生過本地狂犬病感染的病例,這不是嫌麻煩就能省事的,這是政府規定和法律。

    所以如果所在小區有專門的物業公司負責服務,那麼發生類似的情況還是先協商解決,就算是報警估計也是這麼說的,協商不成就正常進入法律程式,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就好了。

    不過對於流浪動物的產生,歸根到底還是一些不負責任的狗主人造成的,有些人喜歡稱呼這些拋棄狗的人是“愛狗人士”,我不知道這些人是不是對“愛”有什麼誤解,還是他們家族裡表達“愛”的方式就是互相拋棄、傷害之類的,亦或者只是單純的說個風涼話、膈應一下人而已。

    對於在公共場所遛狗不牽繩子,或者隨便遺棄貓狗的人我也是沒什麼好說的了,只能說是沒有什麼教養和公德心。

  • 6 # 天然呆88970771

    我想問下,既然你受傷了,那麼你是被侵權人,侵權人是誰?侵權人跟物業有無關聯?此事與物業有無因果關係?其實這事很簡單,你丟東西了能讓派出所賠償麼?想讓物業賠的無非是交了物業費,心理不平衡,拉不出屎怨物業服務不好的人,這樣的人都是幸福感極低的人

  • 7 # 未來的相逢

    什麼叫嚇到摔倒?指的是狗向你走來還是撲過來?還是看到一條狗就嚇倒了?如果只是看到狗就嚇倒那就不該賠償,一條常見的狗看到就嚇倒。那這個人活在世有什麼用?

  • 8 # 新使用者1335446677asdf

    小區禁止養狗才是真的 城市流浪狗大多數就是養狗人丟的!!他們一邊養著狗 一邊說流浪狗傷人 分明是賊喊捉賊 別說流浪狗 有主人的狗就沒咬過人嗎??所以要打狗 全部都消滅

  • 9 # 音樂人高階

    有些物管辦公室人員就是混蛋,說什麼業主交物業費是義務。物業公司包小區怎麼可以說業主是義務交錢?難道小區不是業主們買的?難道物業是來管理業主們的?難道物業是政府組織?物業就可以隨意要錢,不能過問服務質量,業主不能對物業問題懲罰?沒有一年一次的業委會大選,物業就不可以進入怎麼不可以是義務?物業進入小區必須交50萬以上抵達金讓業主對物業服務治療監督懲罰為啥不是義務?明顯法律漏洞!義務繳稅是應該的,支援國家建設!一個個人開的公司跑到小區業主們能好的了?拿業主們的錢還強調業主義務交費,業主無權管理物業服務內容和質量,這不是天大的笑話?物管說什麼你交錢我來管理物業,全市幾百家或上千家物業和小區,每天發生的事超1000件,你說你能管理?那就是藉口。

  • 10 # 任律說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透過該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如果動物沒有被飼養人進行嚴格的管理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飼養者或者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被咬傷,是受害人故意挑逗動物所致,那麼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受害者自己來承擔責任,或者飼養者可以減輕責任。

    至於題目當中所講的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則要看具體情況。

    1,動物飼養者管理不善由動物主人承擔責任。

    如果動物是有明確的主人的,且主人不存在免責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是由動物的主人來承擔責任,與物業公司無關,因為動物的管理者主要在於動物的主人。

    2,如果該動物是屬於流浪狗,那麼物業公司就有可能會對此承擔責任。按照國務院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應當是對小區當中的流浪狗或者流浪貓進行管理或者驅除的義務的,如果物業在這方面存在工作的疏忽或者漏洞,我想物業公司難辭其咎。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物業公司沒有把驅趕流浪動物明確寫在物業服務合同裡,可能會給業主在維權的時候造成一定的困難。但是我個人認為即便合同當中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有這種義務,但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說,物業公司應當是對整個小區的安全負有管理義務,而小區當中的流浪狗,流浪貓,自然可能會對人們的人身造成一定的威脅。所以物業公司如果僅僅以合同當中沒有該條約定而進行抗辯,我認為是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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