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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幸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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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微民視野
完全可以,莫說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都可以,只是,這樣的業主業委會怕不是啥業委會,是專門吃回扣費,應該叫回扣委員會。
僱主可以要求保姆給自己提成嗎?羊毛出在羊身上,肯定是無稽之談,但是僱主可以找保姆借錢,這倒是合情合理的。
很多的小區是先有物業,然後再成立業委會,可以說,這就自然形成一種物業管理小區的一個先入為主的形式,但是即是必須的,也是肯定的,只是,很多入住的業主幾年甚至十年不認識,因此,前期物業就順理成章了成了永遠,本來,前期物業只是業委會沒有成立以前的物業,是一個過讀,只是,很多業委會成立了,只是重新籤合同而已。
業委會成立,經費是最尷尬的問題,因此,必須要找錢,而前期物業一般都與開發商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因此,找物業是借錢,而找開發商是要錢了。
小區業委會作為一個業主核心組織,有成立和必須成立的必要,但是又因為其是民間組織,沒有政府撥款,而開發商是整個樓盤的受益者,有義務和責任幫助成立業委會組織,因此,開發商必須要贊助資金,別問什麼法律不法律,反正我們小區成立時,就是這樣乾的,找開發商要了一萬元,物業公司借了五千,就幹起來了。
物業公司的錢,在後來的公共收益後是還了人家的。開發商的錢,對於他來說是九牛一毛,但他也是一種責任,因為,小區只要有物業,就應該有業委會存在的必要。
我估計題主的所謂百分之三十,應該不是物業費,而是說的公共收益吧?那麼,對不起,這個百分之三十不合理,我們與物業是這樣規定的:
公共場所收益,除停車位按四六開以外,其他的都是平分,但是車輛賠償,稅務由物管負責,而且,每年都給業主發了東西的。如果是物管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就是我開始說的那些玩笑話了。
對與錯,自己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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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銳眼說小區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絕大部分小區的業委會委員都是無償為小區居民服務的。
其次可以肯定的是,無償一時義務一陣子是可以的,但在業委會沒有辦公經費的條件下,長期無償服務的業委會是不可能堅持下去的。
另外一點就是一定規模(200戶以上)的小區,如果沒有業委會踏實的付出,實踐證明是難以執行下去的。
最後的結論是:業委會無權而且也不應當抽取物業報務費作為執行經費。
這裡說的物業服務費的定義是:應當由物業公司正當收取的勞動報酬以及必要的利潤。不包括小區的公共收益部分。
先說無權:物業公司是企業,企業除了承擔國家相關應當收取的稅費外,任何個人及部門都無權擷取其收入。再說不應當,客觀地說,如果物業公司僅只依靠物業服務費執行,其實是微利行業。如果還有一些欠費業主或者老賴業主,物業公司是難以正常執行下去的。假如再有業委會抽取物業費,在物業公司難以執行下去的情況下,導致的後果只能是兩種:一是物業公司減少人員降低成本,進而導致了對小區的服務質量下降。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物業公司會和業委會商討,提高物業服務的標準。但即使這樣,把物業服務費和業委會的辦公經費混在一起也是不恰當的。
那麼如何能讓業委會長期有效地運轉下去呢?
一是把物業公司除了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公共收入移交業委會,這些公共收入不管是物業代收,還是業委會組織收取,都是屬於全體業主享有的,包括停車費、公共房屋的租金、廣告費等等。在賬目清楚的情況下,業委會提出動議,並報請業主代表團審議通過後,留成一部分作為業委會的辦公經費;有條件的小區,給予業委會成員一定的補助和津貼。其餘的作為小區全體業主的收益,用於為業主服務上,包括分紅。
在沒有公共收益的小區裡,要儘量減少業委會委員的工作量,如果工作量太大而又長期無報酬,業委會遲早會散架。怎樣減少工作量呢,就是“兩個儘量”。當然我們小區推行的是“三個儘量”:讓做事的業主儘量的多一些;讓每個做事的人做的事儘量少一些;讓做事的人所做的事職責儘量明確一些。只有這樣,小區業委會才有可能長期維持下去。
這裡需要說明一下,並不是所有的小區都能有公共收益的。現實中,很多小區是沒有公共收益的,或者即使有一點都是很少很少微不足道的。這一點,在大量的中小城市的大量小區裡很常見。如地下停車位都出售的小區,位置偏僻的小區,沒有公共用房可以出租或者經營的小區(實際上能有收益的很多地方,開發商都變成了鋪面房銷售了),廣告商根本看不上也不會購買廣告位的小區等等。
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是有公共收益的小區,“三個儘量”的原則也是應該推行的。在這些實踐和探索方面,本人釋出了《業委會有收入是件好事情》、《小區業委會要執行下去必須實行“三個儘量”》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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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力抽取部分物業費
1、業委會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不是權利機構,業委會日常工作原則遵循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授權業委會執行範圍內職權。
2、物業費(包乾制)是物業公司對小區服務管理執行的成本費用,業委會更沒權利抽取。如果小區採取的是(酬金制),抽取物業費不合理,也沒權利決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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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善若水1211
合理的開支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什麼辦公費用需要百分之三十,按照這樣算的話物業是不是需要更多,那最後用於業主的還剩下多少,有百分之三十嗎?這明顯的是找藉口撈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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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廣發通寶
如果物業公司在確認過應得成本和利潤後,自願為小區作貢獻,並與業委會雙方達成愉快的一致意見後,可以這樣執行。在此前提下業委會無權強制要求物業公司這樣做。
回覆列表
首先,業主委員會是沒有權利抽取部分物業費作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活動經費。但是可以透過業主大會決議和授權,在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要求物業公司承擔活動經費。可以是承擔,但無權進行抽取。
《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可由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湊集、分擔,具體的湊集方法在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可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該工作經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第三章第四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資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資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
也就是說,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公攤。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也可以在與物業簽訂合同事要求物業承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業主委員會是其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至於用哪種方法來提供經費由業主大會決定。
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業主大會決議透過並授權給業委會的情況下,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該工作經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不過有一點,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需要進行公示的。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