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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自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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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色天空
廠房的耐火等級與使用性質危險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廠房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和數量,把生產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中生產紙產品的廠房屬於丙類廠房。
建築的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築物的牆、柱、樓板、屋頂等承重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共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四個等級。
對於廠房來說,廠房的危險性與耐火等級及層數等要相適用。丙類廠房可以是耐火等級為一、二、三級的建築,不允許耐火等級為四級的丙類廠房。當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廠房的層數不限。當丙類廠房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最多隻允許兩層,且不能佈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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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次疊合梁的慣性矩
要確定生產紙廠房的耐火等級,首先要確定其在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屬於哪一類。
生產紙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根據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的要求,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並在表3.1.1中對每一類的火災危險性特徵作出了規定,並在條文說明中對每一類火災危險性對應的生產車間進行了舉例。其中在丙類第2種情況:可燃固體後面的舉例中“造紙廠備料、乾燥車間”涉及到了生產紙廠房:
但是這並不全面。因為造紙廠不僅只有備料車間和乾燥車間,還有製漿車間、漿板車間、鹼回收車間、化學品生產車間、造紙車間、紙加工車間、原料儲存庫、化驗室、倉庫、機修車間、動力設施等,所以要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可以根據國家標準《製漿造紙廠設計規範》(GB51092-2015)附錄C 製漿造紙廠主要建築物火災危險性分類表來確定造紙廠內不同車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從上表可以看出,造紙廠內各種車間由於工藝的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也不盡相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第3.1.2條規定,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割槽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割槽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確定耐火等級下面就可以根據廠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其他特定的要求來確定廠房的耐火等級。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第3.2.2條至第3.2.8條對廠房的耐火等級如何確定作出了規定,歸納起來如下表所示:
因此我們就可以根據上表來確定生產紙廠房的最低耐火等級。例如,造紙車間為丙類車間,根據上表,其最低耐火等級為三級;雙氧水製備車間為乙類車間,根據上表,其最低耐火等級為二級。然後,再根據設計層數和防火分割槽面積的要求,相應提高廠房的設計耐火等級。
耐火等級的規定下面再來介紹一下耐火等級的有關規定。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的要求,廠房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分類的標準就是相應建築構件(包括梁、柱、牆、樓板、樓梯、屋頂承重構件、吊頂等)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
所謂燃燒效能,即建築構件屬於不燃、難燃、可燃三種情況的哪一類;而耐火極限,就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表3.2.1詳細列出了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內各建築構件需要達到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
然後我們就可以根據已經確定的生產紙廠房的耐火等級和上表對各種建築構件的要求去進行廠房的建築結構細部設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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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曉波老師
生產紙廠房屬於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耐火等級最低三級
如果是高層就不低於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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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搞清楚什麼樣的生產廠房為丙類生產廠房,規範對其有什麼要求?丙類生產在規範中又分為丙1類和丙2類,丙一類是指丙類液體,以液體閃點為基準,當生產或使用閃點≥60℃的液體判定為丙類生產,其生產廠房為丙類生產廠房;
丙2類是指在生產中使用或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的物質燃點較高,在空氣中受到明火或高溫作用的時候能夠著火或微燃,當明火移走後物質仍能持續燃燒或微燃。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如紙張、木料、棉花加工等物質的加工生產,故生產紙廠房應定性為丙類生產廠房。下面我就丙類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防火分割槽要求作一簡單回答。
1、生產紙廠房的耐火等級要求丙類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可劃分為一、二、三、四級,牆體耐火極限均不應小於3.0小時;其中一級耐火等級要求柱的耐火極限不小於3.0小時、梁的耐火極限不小於2.0小時、樓板、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的耐火極限均不應小於1.5小時;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柱的耐火極限不小於2.5小時、梁的耐火極限不小於1.5小時、樓板、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的耐火極限均不應小於1.0小時;三級耐火等級要求柱的耐火極限不小於3.0小時、梁的耐火極限不小於1.0小時、樓板、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的耐火極限均不應小於0.5小時;四級耐火等級要求柱的耐火極限不小於0.5小時、梁的耐火極限不小於0.5小時、樓板、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可採用可燃性材料。
2、生產紙廠房的層數要求丙類生產廠房的層數要求為:一級、二級丙類生產廠房最多允許層數不限制、三級最多允許層數不大於2層、四級耐火等級的丙類生產廠房只允許採用單層。
3、生產紙廠房的防火分割槽要求丙類廠房的防火分割槽要求為: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其防火分割槽面積不限,高層廠房防火分割槽面積不超過6000平方米;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防火分割槽面積不超過8000平方米、多層不超過4000平方米、高層不超過2000平方米;三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防火分割槽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多層不超過2000平方米。
4、生產紙廠房的特殊要求造紙生產聯合廠房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築時,其防火分割槽可按《建規》表3.3.1規定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增加1.5倍。溼式造紙聯合廠房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時,當完成工段設定有效滅火設施保護,紙機烘缸罩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割槽面積可按生產工藝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