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檔案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檔案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檔案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時間的長短主要看該公司的財務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對該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書進行稽核和修改,然後和保薦人進行磋商修改。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得修改好多次才符合要求。-------------------------------------------證監會新股IPO稽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稽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稽核決定均透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一、基本稽核流程圖二、首發申請稽核主要環節簡介(一)受理和預先披露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檔案,並按程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後即按程式安排預先披露,並將申請檔案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稽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稽核人員。主機板中小板申請企業需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二)反饋會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檔案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稽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稽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反饋會按照申請檔案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稽核人員溝通。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進行回覆。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覆材料進行登記後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檔案以及回覆材料進行稽核。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覆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稽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稽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三)見面會反饋會後按照申請檔案受理順序安排見面會。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參會人員包括髮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等。(四)預先披露更新反饋意見已按要求回覆、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且需徵求意見的相關政府部門無異議的,將安排預先披露更新。對於具備條件的專案,發行監管部將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用於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並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五)初審會初審會由稽核人員彙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覆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稽核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稽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式後與申請材料一併提交發審會。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稽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準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稽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六)發審會發審委制度是發行稽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主機板中小板發審委委員共25人,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每屆發審委成立時,均按委員所屬專業劃分為若干稽核小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組依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各組中委員個人存在需迴避事項的,按程式安排其他委員替補。發審委透過召開發審會進行稽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稽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發審委會議稽核首發申請適用普通程式。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需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佈會議公告,公佈發審會稽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首發發審會由稽核人員向委員報告稽核情況,並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稽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聆詢時間不超過45分鐘,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稽核意見後告知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稽核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回覆。綜合處收到稽核意見回覆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按要求對回覆材料進行稽核並履行內部程式。(七)封捲髮行人的首發申請透過發審會稽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檔案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覆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透過發審會稽核後即進行封卷。(八)會後事項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透過發審會稽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後事項的需履行會後事項程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後事項材料。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重新提交發審會稽核的,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式。如申請檔案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九)核准發行核准發行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及時報送發行承銷方案。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准發行批文後,無重大會後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後事項程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招股說明書刊登工作。稽核程式結束後,發行監管部根據稽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門。三、與發行稽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發行稽核過程中,我會將徵求發行人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限主機板和中小板企業)。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根據具體情況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援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稽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首發稽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稽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並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稽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稽核進度計劃。發行稽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按相關規定執行。稽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依程式處理。發行稽核過程中,將按照對首發企業資訊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發行稽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並根據內部工作程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檔案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檔案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檔案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時間的長短主要看該公司的財務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對該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書進行稽核和修改,然後和保薦人進行磋商修改。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得修改好多次才符合要求。-------------------------------------------證監會新股IPO稽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稽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稽核決定均透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一、基本稽核流程圖二、首發申請稽核主要環節簡介(一)受理和預先披露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檔案,並按程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後即按程式安排預先披露,並將申請檔案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稽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稽核人員。主機板中小板申請企業需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二)反饋會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檔案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稽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稽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反饋會按照申請檔案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稽核人員溝通。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進行回覆。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覆材料進行登記後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檔案以及回覆材料進行稽核。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覆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稽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稽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三)見面會反饋會後按照申請檔案受理順序安排見面會。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參會人員包括髮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等。(四)預先披露更新反饋意見已按要求回覆、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且需徵求意見的相關政府部門無異議的,將安排預先披露更新。對於具備條件的專案,發行監管部將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用於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並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五)初審會初審會由稽核人員彙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覆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稽核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稽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式後與申請材料一併提交發審會。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稽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準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稽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六)發審會發審委制度是發行稽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主機板中小板發審委委員共25人,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每屆發審委成立時,均按委員所屬專業劃分為若干稽核小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組依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各組中委員個人存在需迴避事項的,按程式安排其他委員替補。發審委透過召開發審會進行稽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稽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發審委會議稽核首發申請適用普通程式。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需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佈會議公告,公佈發審會稽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首發發審會由稽核人員向委員報告稽核情況,並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稽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聆詢時間不超過45分鐘,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稽核意見後告知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稽核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回覆。綜合處收到稽核意見回覆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按要求對回覆材料進行稽核並履行內部程式。(七)封捲髮行人的首發申請透過發審會稽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檔案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覆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透過發審會稽核後即進行封卷。(八)會後事項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透過發審會稽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後事項的需履行會後事項程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後事項材料。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稽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重新提交發審會稽核的,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式。如申請檔案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九)核准發行核准發行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及時報送發行承銷方案。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准發行批文後,無重大會後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後事項程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招股說明書刊登工作。稽核程式結束後,發行監管部根據稽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門。三、與發行稽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發行稽核過程中,我會將徵求發行人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限主機板和中小板企業)。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根據具體情況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援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稽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首發稽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稽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並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稽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稽核進度計劃。發行稽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按相關規定執行。稽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依程式處理。發行稽核過程中,將按照對首發企業資訊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發行稽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並根據內部工作程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