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儒嵐

    考慮好你要承擔的後果,在決定是否裸辭。

    工作不順心、壓力大、一直重複度日如眠,很多時候就會想要離開。

    還有一種就是有更好的出路;比如另一家offer更誘人,有好專案有資源出去創業;你也可以選擇離開!

    離開無非2個動機:1,逃離痛苦;這個地方讓你痛苦體驗,你想逃離這個環境,但被生活所迫;2,追求快樂;離開這裡,有更快樂的事在等著你…

    所以你是哪種?

    然後任何事,走或留,問問你的的口袋裡有沒有錢???

  • 2 # 六月思諾

    同樣工作了七八年,每天都有辭職的想法。

    人到中年,不能光有想法不去行動。

    說一說我有了辭職想法之後的行動吧:

    ①分析自身情況

    比如,我不在這單位幹了,我想去哪裡幹?我想幹什麼?我能幹什麼?

    想了一想,我不喜歡現在的行業,但我有這方面的優勢,想辭職的最主要原因也是因為不喜歡這行,並不是因為不喜歡現在的單位

    我的考慮結果是轉行。

    ②有了想要轉行的目標,開始思索自己能幹什麼,想幹什麼,最後確定自己想要幹什麼

    我結合自身的能力,比如我是一名護士,我能不能夠搜與護理相關行業所需的技能。

    我網上大約搜了一下,幼師、育嬰員、營養師、醫藥代表、技能按摩師等等都與我現在擁有的技能有點相關

    我考慮了一下,這並不是我想去幹的行業,所以我把這些暫時作為我的備選

    自身能力找不到自己很想從事的那行,那再從自身的興趣愛好出發

    我喜歡吃東西,爬山,看一下閒書,寫一些讓自己想寫的文字

    興趣,愛好~

    好像並沒有什麼能夠讓自己從事的職業

    喜歡吃東西,也並沒有會做東西,也不喜歡做

    爬山,這個愛好也並沒有什麼職業能從事的,自己並不是專業的爬山運動員

    看閒書,寫閒字,這個愛好,相關的職位:比如編輯,圖書館管理員~想了一想自己還是願意去嘗試的

    我結合了自身的興趣和不抗拒的心態,還有社會發展的趨勢最終確定的行業是網際網路運營這個職位

    確定了這個職位後,上網搜尋相關的課程,培訓,還有這個職位所需的能力

    所以現階段的狀態是,每天都想辭職,每天都在努力學習以後想從事這個行業的技能

    以後的路,誰也不知道會怎麼樣,要做的是做好相關的準備吧

    有些人會問,我沒有相關的能力,沒有什麼興趣愛好,要怎麼辦呢?

    創業者張君在職業規劃課裡說過:你想一想你10年後想過什麼樣的生活,需要什麼樣的物質支撐,哪個行業和職位能有這樣的物質待遇

    最後,沒到非辭職不可的狀態又或者只是換個公司從事原來的職業,可以想想怎麼去提升本職業的技能吧

    世界之大,總有容身的地方,到也要有站得住的能力才可以。

  • 3 # 深圳鵬少

    說真的,一份工作做了10來年,是誰都會有想辭職或者是做點別的,這種想法很正常的,因為我也是一樣。做什麼事情都好,先別急,考察一下,第一看是否適合自己,第二看一下有沒有發展前景,利潤可不可觀,所付出的辛不辛苦,衡量以後,再做決定也不遲,人有這個想法沒所謂,但不要急著去行動,先認真考衡了一下再作決定。

  • 4 # 15速食小廚師

    勞動者是不是該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的,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小白一個,對於新手來說,菩提子該怎麼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