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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80107962444

    固定資產是企業一項非常重要的資產,其核算正確與否極大地影響著企業會計資訊的質量。《企業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核算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後來又釋出了《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它們對規範中國企業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資訊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些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於是財政部陸續釋出的《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以下簡稱《問題解答(二)》)。《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以下簡稱《問題解答(三)》)及《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以下簡稱《問題解答(四)》)中都涉及了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問題。本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及三個問題解答,來分析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變化。

      一、固定資產折舊範圍的變化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了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外,其他固定資產都應當計提折舊:①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②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③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④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將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的範圍縮小到兩種: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②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擴大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範圍,將以前不計提折舊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也納入計提折舊的範圍。這一修訂更符合穩健性原則,有利於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會計處理的變化

      對於固定資產後續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資本化、修理費用費用化。對於修理費用。分以下兩種情況:①日常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②大修理費用,可以採取預提或待攤的方式進行核算。採用預提方式的,應當在兩次大修理間隔期內均衡地預提;採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及《問題解答(二)》關於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的處理原則相同:①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無論是大修理還是日常修理,修理費用均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不再預提或待攤。②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增加後的餘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③如果不能區分是修理還是改良,或修理改良結合在一起,則企業應按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其發生的後續支出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計入當期費用。

      《問題解答(二)》對租入固定資產後續支出作了新的規定:①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後續支出,比照上述原則處理。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餘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最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②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並在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企業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採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或待攤費用餘額,應繼續採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衝減或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後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按新原則處理。

      三、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變化

      對於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規定是相同的,均不確認收入,扣除將來要交納的所得稅後,直接記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在將來處置固定資產時,再將“遞延稅款”轉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問題解答(三)》中對於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作了如下修改:

      1.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應透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2.相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①如果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則應按已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餘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包括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尚在稅法規定允許抵扣期間內的虧損,下同)後的餘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②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准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各期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應按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的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科目,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後的餘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四、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處理的變化

      對於已經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減值準備的各種因素髮生了變化,使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對以前期間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轉回。無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均規定在計提的範圍內進行轉回。

      在《問題解答(四)》中,對於轉回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有以下新的規定: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應計提的累計折舊與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不應超過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淨值。這樣規定更符合穩健性原則,也與國際會計準則比較接近。

      《問題解答(四)》還規定,企業對於本問題解答釋出之前已經轉回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其會計處理與本問題解答的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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