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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尚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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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一、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農村商品房市場不發達,租房相對比城市難度更大一些,很多被拆遷人都只有一處住房,如果沒有進行補償即啟動搬遷,極易導致被拆遷人流離失所。
把先補償後搬遷列為原則性的規定,就是為了儘可能低防止一些地方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的程式違法,以程式上的剛性規定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的原則
我們意識裡邊,總覺得拆遷讓人一夜暴富,加之常常有一些“拆二代”的新聞出來,於是人們就常把拆遷與致富關聯了起來,但是作為律師,我們見到的常常是另外一面。
比如,張女士在農村場鎮附近有一處300平米的住宅,精裝修,獨門獨院,環境優美。而今遇到拆遷,補償算下來,張女士能在鎮上買到一套200平米的公寓,張女士覺得補償不合理,但人家拆遷方說了,你原來房子是農村的,現在給你換成了樓房,你的居住條件變好了。
還有一些地方更霸道,連一些騙人的理由都懶得找,直接說要徵地,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至於你是拆富了還是拆窮了,人家並不關注。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確了“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的原則,這就相當於給農村房屋拆遷劃定了底線,一句話,不管怎麼個拆法,讓老百姓越拆越窮就是不行。
三、三種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
法律具有滯後性,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這三種拆遷補償方式,在現在農村拆遷活動中運用已經很普遍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對這三種補償方式進行了明確,是對被拆遷人利益的一個加強。
我們知道,拆遷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屬於被徵收人,土地管理法法明確農村拆遷補償方式,那麼意味著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項,都可以成為被拆遷人的可選項。有了這個明確規定,被拆遷人即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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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專案,按照法定程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回覆列表
2017年土地徵收補償新規定主要是指《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決定》主要是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第二十二條作出修改。
接下來了解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前以及修改後的具體內容:
1、修改前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如下: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專案法人或者專案主管部門報專案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2、修改後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如下:
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專案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綜上,《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專案法人或者專案主管部門報專案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以及第二款“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合併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專案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