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8125325138772

      運輸

      4.1 廢電池要根據其種類,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運輸。

      4.2 貯存、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準所要求的分類標識。

      4.3 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洩漏汙染。

      4.4 屬於危險廢物的廢電池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次廢電池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4.5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批次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廢電池丟棄至環境中,禁止將3.1中規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貯存

      5.1 本政策所稱廢電池貯存是指批次廢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包括在確定廢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 2 批次廢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6.資源再生

      6.1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當以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回收處理為主,審慎建設廢一次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

      6.2 廢電池資源再生設施建設應當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保證設施執行對環境不會造成二次汙染以及經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 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執行。廢一次電池和混合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參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在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執行。

      6.4 廢電池再生資源工廠場址選擇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進行。

      6.5 任何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應小於在所處理廢電池中這一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 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淨化處理,達標後排放。不得對廢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汙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6.8 利用溼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內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溼淨化,達標後排放。

      6.9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定尾氣淨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6.11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定汙水淨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淨化灰渣、廢水處理汙泥、分選殘餘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膠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膠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於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割槽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8.廢鉛酸蓄電池汙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或執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並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洩。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汙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膠、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鍊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應滿足下列要求:鉛回收率大於95%;

      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釋出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採用密閉熔鍊裝置,並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淨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汙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汙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在超市裡面租個鋪位賣東西,要營業執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