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朝等級森嚴婚姻制度
唐朝是個極為看重門第與地位等級的社會,講究“色類相從”,當時人按照身份可以分為四種:
1.貴人(官吏)
2.良人(農工商賈白丁)
3.賤人(雜戶、官戶、部曲、 客女)
4.奴隸。
不同階層的嫁娶除了貴、良可以互相通婚外,其他 的必須按照“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的律法規定來。
唐律還規定:“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即妻子的地位和丈夫一樣,而小妾卻可以隨意買賣,與嫡妻的地位相差甚遠。
小妾也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當的,唐朝的律法甚至對小妾的身份作了規定:“妾者,娶良人為之。”能不能成為小妾也是要看身份的,只有良人出身的女子才能為妾, 如果是出身更加卑賤的奴婢之流(也就是賤人、奴隸出身的女子)連做小妾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得到男主人臨幸而生兒育女,成為“良人”後,這才可以納之為妾。但就算當了小妾,也依舊沒資格轉為正妻,因為律法規定得很明確:“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膽敢以妾為妻者,是要接受為期一年半的刑罰的,而且受刑結束後,還是要恢復原來的身份。
凡此種種制度,不可謂不森嚴,所以偶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者,即便本著“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則,他們的行為也免不了遭到社會主流輿論的唾棄。
2.男子納妾仍算未婚
妻妾之別有如雲泥,還體現在:男人即便納了小妾並且生兒育女,在律法上的婚配狀態仍然是未婚。畢竟納妾一貫是中國封建社會里男性貴族的專利,《禮記》有云:“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只不過小妾地位卑微,男人有再多的小妾只要尚未娶妻,就是未婚。
這種情況在唐朝也屢見不鮮:家中明明有小妾,甚至這些小妾都已經生育了眾多兒女,但男子依舊自稱未婚、未娶。如雲麾將軍王恆泛明明和小妾或身邊伺候的婢女生育兩個庶子,卻還是號稱終身未婚,以至於他死後竟然“臨棺無令室主喪”,面臨著沒有妻子幫他操辦喪事的尷尬境地。
河南元襄雖然有個“侍櫛”的婢女為他生育了一女,不過元襄的表兄在為其撰寫墓誌時仍以“不婚”作為蓋棺定論。無獨有偶,和元襄同病相憐的還有宋州單父縣尉李會昌,家中只有侍巾櫛者所生養的兩個女兒以及小妾賈氏所育的一子一女,所以李會昌死於戰亂時依舊是“以官薄未娶”。
曾任峰州刺史的路全交也是“未婚媾”,雖有三個兒子,但他們的生母身份均不詳,在路全交的墓誌上僅以“皆口人所出”一筆帶過,可見路氏族人對這些小妾的輕蔑之意,全然不顧這些女子懷胎十月辛辛苦苦為家族香火傳承所做出的貢獻。
官至邕管招討判官試左清道率府兵曹參軍的崔洧也是“不幸不娶”,但這並不妨礙崔洧有小妾張氏,膝下還有三個女兒。只不過崔洧的情況略有特殊之處,即崔洧其實和張氏是舉行過納采這些成婚禮節的,但是為什麼崔洧的侄子在撰寫墓誌時依然稱其不娶呢?原來《唐律》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規定為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並且律法中還有這樣一條:“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巳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意思就是如果長輩不在身邊,無人主婚,那麼男子自行娶妻法律是予以承認的;如果有長輩主婚,男子卻自行娶妻,將被杖責一百。
所以就算崔洧和張氏有過納采禮,但是沒有得到父母的同意,這段婚姻依舊不為崔氏家族所承認,對張氏避而不談,甚至還將此事視為“不幸”。
而《井底引銀瓶》裡的女主人公顯然也是違反了父母之命,更無媒妁之言,這才導致被夫家背棄,“不堪主祀奉蘋蘩”,以至於連主持家事和祭祀的權利都沒有。
3.庶子只能喊生母為阿姨
身處等級森嚴的妻妾制度下,地位低下的不僅僅是做了小妾的女人,小妾為夫家所生育的子女也同樣地位卑微。最典型的莫過於庶子庶女不得稱呼生母為“母親”,只能稱為“阿姨”。而且還不只是民間百姓如此,在皇室中也是一樣,庶出的皇子也同樣只能稱生母為姨——無論生母在後宮中的品級有多高。
《南史·齊武帝諸子》中就有記載,“母阮淑媛嘗病危篤,請僧行道。有獻蓮華供佛者,眾僧以銅罌盛水漬其莖,欲華不萎。子懋流涕禮佛曰:‘若使阿姨因此和勝,願諸佛令華竟齋不萎。’”《南史·齊宗室》同樣記載道:“鈞字宣禮,年五歲,所生區貴人病,便加慘悴,左右依常以五色絆飴之,不肯食,曰:‘須待姨差。’”
按南齊後宮制度,貴人為正一品的三夫人,淑媛為正二品的九嬪,區貴人、阮淑媛在後宮的品級很高,而蕭鈞和蕭子懋也都是大孝子,但就因為是庶出,所以不得稱呼生母為“母親”只能稱為“阿姨”。
無論是民間還是皇室,只要是小妾所生,那麼這些兒女窮其一生都不能對著將自己懷胎十月生下的生母喊一聲娘。所以清人在《稱謂錄》中總結道:今人多稱本生之妾母曰姨,蓋其由來已久矣。
而這種只稱呼生母為阿姨的現象論其本質,還是在於小妾身份卑微,其子女不能以所生母為母,只能尊嫡母為母。所以這些庶子庶女的墓誌上在提及父母時,母親一定是指的是嫡母而非生母。
比如田聿的庶女田氏死後,她的墓誌只道嫡母博陵崔氏的名諱,至於生身之母,僅以“所生”二字代替。又比如李吉甫的曾孫女李氏因為庶出,其兄在撰寫墓誌時稱其母為“妣滎陽鄭氏夫人”,直到墓誌結尾處這才提及生母實為陳氏。
殿中侍御史崔揆不僅只稱父親的原配王氏為自己的母親,即“先太夫人”,待父親與嫡母雙雙逝世後,崔揆稱自己“早孤”,哪怕此時崔揆的生母林氏其實是健在的。
4.庶子沒有繼承權
小妾所生的子女不光是隻能喊生母為阿姨,這些庶子庶女卑微的地位同樣還體現在其他方面。
揚州海陵縣丞張觀有兩個兒子,長子為庶子,次子為嫡子,在張觀的墓誌中,嫡子的排名卻在庶子之前,可見在宗法制度下,長幼有序也不得不讓位於嫡庶的尊卑之別。
唐初有位大臣名叫丘行恭,曾跟隨唐太宗先後滅掉薛舉、劉武周、王世充、竇建德等割據勢力,立下了赫赫戰功,但就因為和嫡兄搶著安葬父親的小妾,也就是自己的生母,丘行恭被法司彈劾並受到了除名這樣嚴重的懲罰。
庶子沒資格安葬自己的生母已經是有違人倫了,對於庶子來說,最糟糕的事情可能是他們的繼承權都被剝奪了。雖然唐律中有過規定:“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即在沒有嫡子的情況是可以立庶子為嗣子的,只可惜事實遠非如此。
撫州刺史皇甫煒先後娶了中書令白敏中的兩個女兒為妻,奈何兩位白夫人都是早早謝世,皇甫煒膝下僅有一個庶子,但最後承襲皇甫煒這支香火的並不是這個庶子,而是皇甫煒的侄子。這個典型現象說明了如果貴族男子沒有嫡子,寧可讓侄子來繼嗣也不願讓庶子繼承香火,可見小妾生的兒子地位之低下,竟然連侄子都比不上。而且這種不把庶子當嗣子的情況顯然並非個例。像皇甫煒至少還能有侄子繼嗣,而監察御史唐思禮連娶三個妻子都早逝,庶子雖然有兩個,但唐思禮並沒有從兩個庶子中挑選一個當作嗣子,其墓誌上徑直寫了“無嗣”二字。雖然這些例子並不代表所有的貴族都會無視庶子的繼承權,但庶子的地位之低下,由此可見一斑。
1.唐朝等級森嚴婚姻制度
唐朝是個極為看重門第與地位等級的社會,講究“色類相從”,當時人按照身份可以分為四種:
1.貴人(官吏)
2.良人(農工商賈白丁)
3.賤人(雜戶、官戶、部曲、 客女)
4.奴隸。
不同階層的嫁娶除了貴、良可以互相通婚外,其他 的必須按照“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的律法規定來。
唐律還規定:“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即妻子的地位和丈夫一樣,而小妾卻可以隨意買賣,與嫡妻的地位相差甚遠。
小妾也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當的,唐朝的律法甚至對小妾的身份作了規定:“妾者,娶良人為之。”能不能成為小妾也是要看身份的,只有良人出身的女子才能為妾, 如果是出身更加卑賤的奴婢之流(也就是賤人、奴隸出身的女子)連做小妾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得到男主人臨幸而生兒育女,成為“良人”後,這才可以納之為妾。但就算當了小妾,也依舊沒資格轉為正妻,因為律法規定得很明確:“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膽敢以妾為妻者,是要接受為期一年半的刑罰的,而且受刑結束後,還是要恢復原來的身份。
凡此種種制度,不可謂不森嚴,所以偶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者,即便本著“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則,他們的行為也免不了遭到社會主流輿論的唾棄。
2.男子納妾仍算未婚
妻妾之別有如雲泥,還體現在:男人即便納了小妾並且生兒育女,在律法上的婚配狀態仍然是未婚。畢竟納妾一貫是中國封建社會里男性貴族的專利,《禮記》有云:“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只不過小妾地位卑微,男人有再多的小妾只要尚未娶妻,就是未婚。
這種情況在唐朝也屢見不鮮:家中明明有小妾,甚至這些小妾都已經生育了眾多兒女,但男子依舊自稱未婚、未娶。如雲麾將軍王恆泛明明和小妾或身邊伺候的婢女生育兩個庶子,卻還是號稱終身未婚,以至於他死後竟然“臨棺無令室主喪”,面臨著沒有妻子幫他操辦喪事的尷尬境地。
河南元襄雖然有個“侍櫛”的婢女為他生育了一女,不過元襄的表兄在為其撰寫墓誌時仍以“不婚”作為蓋棺定論。無獨有偶,和元襄同病相憐的還有宋州單父縣尉李會昌,家中只有侍巾櫛者所生養的兩個女兒以及小妾賈氏所育的一子一女,所以李會昌死於戰亂時依舊是“以官薄未娶”。
曾任峰州刺史的路全交也是“未婚媾”,雖有三個兒子,但他們的生母身份均不詳,在路全交的墓誌上僅以“皆口人所出”一筆帶過,可見路氏族人對這些小妾的輕蔑之意,全然不顧這些女子懷胎十月辛辛苦苦為家族香火傳承所做出的貢獻。
官至邕管招討判官試左清道率府兵曹參軍的崔洧也是“不幸不娶”,但這並不妨礙崔洧有小妾張氏,膝下還有三個女兒。只不過崔洧的情況略有特殊之處,即崔洧其實和張氏是舉行過納采這些成婚禮節的,但是為什麼崔洧的侄子在撰寫墓誌時依然稱其不娶呢?原來《唐律》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規定為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並且律法中還有這樣一條:“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巳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意思就是如果長輩不在身邊,無人主婚,那麼男子自行娶妻法律是予以承認的;如果有長輩主婚,男子卻自行娶妻,將被杖責一百。
所以就算崔洧和張氏有過納采禮,但是沒有得到父母的同意,這段婚姻依舊不為崔氏家族所承認,對張氏避而不談,甚至還將此事視為“不幸”。
而《井底引銀瓶》裡的女主人公顯然也是違反了父母之命,更無媒妁之言,這才導致被夫家背棄,“不堪主祀奉蘋蘩”,以至於連主持家事和祭祀的權利都沒有。
3.庶子只能喊生母為阿姨
身處等級森嚴的妻妾制度下,地位低下的不僅僅是做了小妾的女人,小妾為夫家所生育的子女也同樣地位卑微。最典型的莫過於庶子庶女不得稱呼生母為“母親”,只能稱為“阿姨”。而且還不只是民間百姓如此,在皇室中也是一樣,庶出的皇子也同樣只能稱生母為姨——無論生母在後宮中的品級有多高。
《南史·齊武帝諸子》中就有記載,“母阮淑媛嘗病危篤,請僧行道。有獻蓮華供佛者,眾僧以銅罌盛水漬其莖,欲華不萎。子懋流涕禮佛曰:‘若使阿姨因此和勝,願諸佛令華竟齋不萎。’”《南史·齊宗室》同樣記載道:“鈞字宣禮,年五歲,所生區貴人病,便加慘悴,左右依常以五色絆飴之,不肯食,曰:‘須待姨差。’”
按南齊後宮制度,貴人為正一品的三夫人,淑媛為正二品的九嬪,區貴人、阮淑媛在後宮的品級很高,而蕭鈞和蕭子懋也都是大孝子,但就因為是庶出,所以不得稱呼生母為“母親”只能稱為“阿姨”。
無論是民間還是皇室,只要是小妾所生,那麼這些兒女窮其一生都不能對著將自己懷胎十月生下的生母喊一聲娘。所以清人在《稱謂錄》中總結道:今人多稱本生之妾母曰姨,蓋其由來已久矣。
而這種只稱呼生母為阿姨的現象論其本質,還是在於小妾身份卑微,其子女不能以所生母為母,只能尊嫡母為母。所以這些庶子庶女的墓誌上在提及父母時,母親一定是指的是嫡母而非生母。
比如田聿的庶女田氏死後,她的墓誌只道嫡母博陵崔氏的名諱,至於生身之母,僅以“所生”二字代替。又比如李吉甫的曾孫女李氏因為庶出,其兄在撰寫墓誌時稱其母為“妣滎陽鄭氏夫人”,直到墓誌結尾處這才提及生母實為陳氏。
殿中侍御史崔揆不僅只稱父親的原配王氏為自己的母親,即“先太夫人”,待父親與嫡母雙雙逝世後,崔揆稱自己“早孤”,哪怕此時崔揆的生母林氏其實是健在的。
4.庶子沒有繼承權
小妾所生的子女不光是隻能喊生母為阿姨,這些庶子庶女卑微的地位同樣還體現在其他方面。
揚州海陵縣丞張觀有兩個兒子,長子為庶子,次子為嫡子,在張觀的墓誌中,嫡子的排名卻在庶子之前,可見在宗法制度下,長幼有序也不得不讓位於嫡庶的尊卑之別。
唐初有位大臣名叫丘行恭,曾跟隨唐太宗先後滅掉薛舉、劉武周、王世充、竇建德等割據勢力,立下了赫赫戰功,但就因為和嫡兄搶著安葬父親的小妾,也就是自己的生母,丘行恭被法司彈劾並受到了除名這樣嚴重的懲罰。
庶子沒資格安葬自己的生母已經是有違人倫了,對於庶子來說,最糟糕的事情可能是他們的繼承權都被剝奪了。雖然唐律中有過規定:“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即在沒有嫡子的情況是可以立庶子為嗣子的,只可惜事實遠非如此。
撫州刺史皇甫煒先後娶了中書令白敏中的兩個女兒為妻,奈何兩位白夫人都是早早謝世,皇甫煒膝下僅有一個庶子,但最後承襲皇甫煒這支香火的並不是這個庶子,而是皇甫煒的侄子。這個典型現象說明了如果貴族男子沒有嫡子,寧可讓侄子來繼嗣也不願讓庶子繼承香火,可見小妾生的兒子地位之低下,竟然連侄子都比不上。而且這種不把庶子當嗣子的情況顯然並非個例。像皇甫煒至少還能有侄子繼嗣,而監察御史唐思禮連娶三個妻子都早逝,庶子雖然有兩個,但唐思禮並沒有從兩個庶子中挑選一個當作嗣子,其墓誌上徑直寫了“無嗣”二字。雖然這些例子並不代表所有的貴族都會無視庶子的繼承權,但庶子的地位之低下,由此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