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設立基金會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可以面向公眾募捐)和非公募基金會(不得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可以開展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設立基金會應滿足如下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基金會名稱的特殊要求。
(1)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第三、基金會負責人的條件。
基金會的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1)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3)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
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4)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華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基金會組織機構的組成。
(1)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人數5至25名;
(2)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3)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基金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5)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五、設立基金會的程式。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的,申請人在網上履行設立登記的填報程式後,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3)基金會登記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程式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確定。
(1)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2)必須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包括: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第七、基金會在申請成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檔案(一式兩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基金會的理由,以及申請人(主要捐贈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近年來參與、支援公益事業的情況;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宗旨、業務範圍、原始基金及其捐贈人、理事長等情況。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檔案(寫明同意該基金會設立並同意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職責,蓋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字擬定);
(4)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為租賃的,須提供租賃合同影印件以及房產證影印件;住所為其他組織或個人無償提供的,須由房產所有者出具證明,並提供房屋產權證影印件);
(6)《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和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包括擬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每人一表,加蓋本人所在單位印章);
(7)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基金會成立後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8)《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
(9)《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基金會章程核准表》
*各地民政部門要求不同,具體申請時以當地為準。
第八、基金會免稅資格的申請
基金會正式成立並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後,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及其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的規定,新成立未滿一年的基金會,可以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此外,基金會也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向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第一,設立基金會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可以面向公眾募捐)和非公募基金會(不得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可以開展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設立基金會應滿足如下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基金會名稱的特殊要求。
(1)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第三、基金會負責人的條件。
基金會的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1)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3)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
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4)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華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基金會組織機構的組成。
(1)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人數5至25名;
(2)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3)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基金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5)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五、設立基金會的程式。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的,申請人在網上履行設立登記的填報程式後,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3)基金會登記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程式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確定。
(1)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2)必須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包括: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第七、基金會在申請成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檔案(一式兩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基金會的理由,以及申請人(主要捐贈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近年來參與、支援公益事業的情況;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宗旨、業務範圍、原始基金及其捐贈人、理事長等情況。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檔案(寫明同意該基金會設立並同意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職責,蓋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字擬定);
(4)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為租賃的,須提供租賃合同影印件以及房產證影印件;住所為其他組織或個人無償提供的,須由房產所有者出具證明,並提供房屋產權證影印件);
(6)《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和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包括擬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每人一表,加蓋本人所在單位印章);
(7)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基金會成立後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8)《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
(9)《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基金會章程核准表》
*各地民政部門要求不同,具體申請時以當地為準。
第八、基金會免稅資格的申請
基金會正式成立並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後,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及其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的規定,新成立未滿一年的基金會,可以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此外,基金會也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向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