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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1、設定場所的建築及樓層要求;

    2、設定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要求;

    3、設定場所的吊頂要求;

    4、建築內部裝修要求;

    5、消防設施要求;

    6、託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的要求;

    7、其他。

    一、基本概念:

    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4.4條要求:“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定在建築內的兒童遊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有地方標準約定的地區,應以地方標準為準)

    依據《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要求:託兒所是用於哺育和培育3週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場所。幼兒園是對3週歲~6週歲的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使用場所。

    二、兒童活動場所,以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其設定場所的建築及樓層要求:

    1、宜設定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2 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5.4.4)

    2、確需設定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牆和 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定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且應符合下列規定:(5.4.4)

    (1)設定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定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3、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定在木結構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當為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11.0.4)

    三、兒童活動場所,以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設定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要求:

    1、設定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於其他場所,不應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本場所人員疏散用。(5.4.4)

    2、設定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5.4.4)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採用防火牆分隔時,設定在裙房內的這類場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設定。

    3、兒童活動場所、託兒所、幼兒園,每個防火分割槽或一個防火分割槽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5.5.8)

    4、除託兒所、幼兒園外的兒童活動場所,當設定在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且整層建築面積不大於 200m²,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以設定 1 個安全出口。(5.5.8)

    5、除兒童活動場所以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外,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築,可以設定 1 個安全出口。(5.5.8)

    6、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以下情況的房間疏散門可以設定一個:(5.5.15)

    (1)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築面積不大於 50m²的託兒所、幼兒園,可以設定一個疏散門。

    (2)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築面積不大於 120m²的兒童活動場所(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可以設定一個疏散門。

    (3)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符合以下條件的兒童活動場所(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可以設定一個疏散門:建築面積小於 50m² 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 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 15m、建築面積不大於 200m² 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1.40m。

    7、託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距離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以及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5.17的規定。託兒所、幼兒園以外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參照5.5.17公共建築的要求設定。

    四、兒童活動場所,以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其設定場所的吊頂要求:

    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時,其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設定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時,其吊頂應滿足對應的耐火等級要求)(5.1.8)

    五、託兒所、幼兒園的居住及活動場所,其建築內部裝修要求:

    1、當設定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築時,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效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5.1.1的規定。

    2、當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時,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效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5.2.1的規定。

    六、兒童活動場所以及託兒所、幼兒園,消防設施要求:

    1、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以及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m² 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7)

    2、大、中型幼兒園應設定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8.3.4-5)

    3、託兒所、幼兒園場所,消防相關的管道、設施及閥門等的佈置,應避免幼兒碰撞,消火栓箱應暗裝設定。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定在不妨礙通行處。(6.1.10)(注: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也應參照此要求佈置)

    4、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定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於1:12。疏散走道的牆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4.1.13)

    5、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定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於1.5m。(6.2.16)

    6、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定防火捲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詳見專題: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定防火捲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

    7、關於前述“大、中型幼兒園”的概念,可參照《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託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七、當託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定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的規定。(4.5.8)

    八、凡以上未涉及的部份及內容,應依《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關於公共建築的相關規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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