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在犯罪現場發現的是犯罪人作案時留下的赤足跡(沒穿鞋)那麼根據正常人赤足與身高有一定比例關係的基本原理,設身高為H,X為平面赤足跡長,有這麼一個公式:H=63.7+4.45X要注意的是,不可亂套公式,在使用這個公式時,首先必須分析動作及形成機制,明確因動作而引起的變化後,才能利用公式計算,另外也要考慮地面鬆軟程度和碎散性、凝聚性,確定立體和平面差,測得近似值,作適當加減後再代入公式計算,如果機械照搬公式,很難分析準確。第二種情況:在犯罪現場發現的是犯罪人作案時留下的穿鞋足跡其實嚴格的說,人的身高只與赤足長度有一定比例關係,和鞋子大小沒有必然聯絡,但是如果知道了鞋子的大小,就可以根據不同的鞋種,減去相應內外差和放餘量,就能得到前面提的赤足長,那就可以進一步算出穿鞋人身高了。設赤足長為X1;穿鞋足跡長X2;內外差為X3;放餘量為X4;注:內外差是鞋內底長與鞋底外長之差,放餘量是鞋底內空長與赤足長之差。有: X1=X2-X3-X4第三種情況:發現了犯罪人的成趟足跡成趟足跡顯示的足跡常常有很多種,最常見的是三種:長步:行走時腳步舒展躺平形成;中步:行走時沒有完全舒展的半足跡;短步:腳尖點地或足底部分觸地形成的部分足跡;不要太天真,一般來說雖然出現了成趟足跡,但多數不會是長步,很多是短步。比如2009年華東地區某一起滅門兇殺案,現場出現了成趟足跡,比較稀奇的是這些足跡全都是短步,這是一種行為證據,兇手被捕後稱這是因為『血太多了,怕踩到,所以踮腳跳著出去的』。要利用好成趟足跡,就得找出那些『正常行走時留下的足跡』,測出其長度設為N,身高設為H,單步長度設為X,則:當步長為長步時有: H=N+X(cm)/3 ;當步長為中步時有: H=N+X(cm)/2 ;當步長為短步時有: 步長=X+2X(cm)/3利用足跡推測身高就這以上三類最常見型別,現在實踐中應用已經很成熟了,誤差很小很小。
不一定準,我試過,不過誤差比較小。
第一種情況:在犯罪現場發現的是犯罪人作案時留下的赤足跡(沒穿鞋)那麼根據正常人赤足與身高有一定比例關係的基本原理,設身高為H,X為平面赤足跡長,有這麼一個公式:H=63.7+4.45X要注意的是,不可亂套公式,在使用這個公式時,首先必須分析動作及形成機制,明確因動作而引起的變化後,才能利用公式計算,另外也要考慮地面鬆軟程度和碎散性、凝聚性,確定立體和平面差,測得近似值,作適當加減後再代入公式計算,如果機械照搬公式,很難分析準確。第二種情況:在犯罪現場發現的是犯罪人作案時留下的穿鞋足跡其實嚴格的說,人的身高只與赤足長度有一定比例關係,和鞋子大小沒有必然聯絡,但是如果知道了鞋子的大小,就可以根據不同的鞋種,減去相應內外差和放餘量,就能得到前面提的赤足長,那就可以進一步算出穿鞋人身高了。設赤足長為X1;穿鞋足跡長X2;內外差為X3;放餘量為X4;注:內外差是鞋內底長與鞋底外長之差,放餘量是鞋底內空長與赤足長之差。有: X1=X2-X3-X4第三種情況:發現了犯罪人的成趟足跡成趟足跡顯示的足跡常常有很多種,最常見的是三種:長步:行走時腳步舒展躺平形成;中步:行走時沒有完全舒展的半足跡;短步:腳尖點地或足底部分觸地形成的部分足跡;不要太天真,一般來說雖然出現了成趟足跡,但多數不會是長步,很多是短步。比如2009年華東地區某一起滅門兇殺案,現場出現了成趟足跡,比較稀奇的是這些足跡全都是短步,這是一種行為證據,兇手被捕後稱這是因為『血太多了,怕踩到,所以踮腳跳著出去的』。要利用好成趟足跡,就得找出那些『正常行走時留下的足跡』,測出其長度設為N,身高設為H,單步長度設為X,則:當步長為長步時有: H=N+X(cm)/3 ;當步長為中步時有: H=N+X(cm)/2 ;當步長為短步時有: 步長=X+2X(cm)/3利用足跡推測身高就這以上三類最常見型別,現在實踐中應用已經很成熟了,誤差很小很小。
不一定準,我試過,不過誤差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