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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盛世年華

    事前規避法律風險等於合同雙方翻臉呀。扁鵲三兄弟故事,老大醫術精湛,能在病人還沒有發病時候就治好了。老二,在病人病情不大時候就治好了。扁鵲在病人病入膏肓時候把人治好了,所以世上只知道扁鵲,卻不知道老大老二醫術。很多人不事前規避法律風險,就跟扁鵲三兄弟故事一樣的。如果一開始就規避法律風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上會翻臉了。再有事前規避法律風險,有可能雙方是有特殊關係,你覺得他們好意思直接翻臉嗎?再有一點就是,一方欺詐一方,也無法規避風險。還有就是一方佔有資源比較強勢,根本沒得談,只能這樣。最後都是自己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無法實現自己的公平正義時候,高爆發極大憤怒,翻臉了,才想到透過法律解決問題。法律不是萬能的,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就這樣吧。

  • 2 # 東哥157950491

    關於這個問題,應當是從兩個方面來回答。一是很多事突發意外,不存在事前請律師,另一個可能是某些事本來存在風險,但無可避免。不知回答是不是滿意。

  • 3 # 雲淡舷窗外

    紅樓夢裡講過,身後有餘忘縮手,眼前無路想回頭。細品,是不是有那味了?

    事前沒有規避法律風險,原因不外乎幾點:一是沒有這個意識,根本沒有這類想法,所謂無知者無畏;二是意識到了但又輕信自己不會那麼倒黴就“中標”,或者意識到有風險卻又放任自流;三是意識到有風險但是沒有任何辦法。

    所以,當明天和意外一起到來的時候,就可以看出做人的區別了。

    有人麻木不仁,只因他早已心死,主動放棄了改變的可能。

    有人怨天尤人,或者試圖轉嫁損失或責任,只因他怯懦不自知,不敢面對本心和失敗。

    而有人則試圖挽回損失,改進方法避免重犯錯誤,所謂自強不息。

    對後兩者來講,找律師不正是正常的操作嘛,自己腦子不夠用藉助一下外腦,沒啥好看的。

  • 4 # 雲南王國棟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或者說有一種放任的心理。覺得做事情用不著上綱上線,只要雙方都遵守社會公序良俗,講誠信,就能把事情處理好。

    舉個例子。親戚朋友之間短時間借錢週轉一下,非但不收利息,大部分情況下連借條都不寫。將這種對親情友情的信任無限放大,包括我自己在內。只是我只會在我能夠承受的範圍內借款給親友,即便不還,也不會傷筋動骨。而很多人在做這樣的事情時,基本上不考慮對方不歸還的後果,也不考慮自己的經濟條件。等真的出現問題時,追悔莫及,才想到求助於律師維權。

    上個月我處理的一個案子,初中同學,幫大舅子貸款做擔保,借款額20萬。大舅子無法按期歸還,銀行連帶將他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借款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銀行申請將擔保人的房子執行拍賣。後來我幫擔保人出面與銀行協商,減免部分利息的情況下,由擔保人償還債務,擔保人償還了債務以後,向法院起訴借款人追償。

    還有一個案子,某家長聽信掮客讒言,說可以幫其孩子入讀雲南最好的高中,但是需要10萬元的打點費。家長明明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具有很高的法律風險,卻抱著僥倖心理,將10萬元錢給了掮客。掮客拿了錢揮霍一空,對家長卻是各種欺騙,拖了一年孩子都沒有能夠轉學。後來報警,掮客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10萬元的打點費一毛都沒有追回來。聘請律師代理,向犯罪分子追償,判決生效以後,二年的時間只償還了3萬餘元,現在執行終本。

    俗話說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日常生活當中,一般的小事情可以當睜眼瞎,大事情上絕對不能含糊,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對當事人的傷害和影響是非常大的。

  • 5 # 小河流淌匯成歌

    我舉例反駁你這個問題:

    1,弟弟看病手頭急,借你10萬元。你難道不借?親情何在?(如果弟弟以後找個小老婆,不想還你了,就可能找律師)

    2,大路一老人突然口吐鮮血倒地,你難道不扶?善良何在?(如果老人是演戲,碰瓷,就要找律師)

    3,走在大街上去購物,突然被樓上拋物擊中,難道你一輩子不上大街?生存何在?(如果是六樓兩口子打架。把你砸個半死,就要找律師)

    所以,如果一個人不要親情、善良、生存,請問還是人嗎?所以規避風險,分情況而定。如做生意可以規避風險,而建立在親情、友情、善良、誠信上的風險,是規避不了的,因為除非不是人,除非這個社會是低階動物組成的冷血社會。

    綜上所述,對善良、誠信的維護,必須靠成熟文明的法律護佑。才能使親情、友情、關愛充滿大地。

  • 6 # 壹普邏普法小青律師

    我個人認為有這個情況,與國情環境、個人法律認知和法律意識有直接關係。

    1、情親友情大於法。在中國社會中大有人在的把情親和友情之間的幫扶、借貸、交易駕馭在了依法行事之上,認為說籤個合同、打個條子有傷親情和友情,可實際上友情和親情之間發生的糾紛比例最高,反而陌生人之間發生交易大家確覺得籤個合同有保障;所以只有認識大家的用法認知都提搞了,依法行事、依法維護權益是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時,無論是親情還是友情或是陌生人一視同仁,都不會擔心在情理上傷害彼此。

    2、法律知識不足。在社會中很多人之間發生交易的時候簽訂了合同,然而由於法律知識不足,簽訂的合同存在各種不理條款和無效條款,導致用法維權的效力大大降低。

    3、省錢小錢虧大錢大。有很多人在生產生活中,清楚某些借貸和交易存在法律風險,也有規避的意識,但要需要支出律師諮詢費或律師服務費,便採取僥倖心理“全網搜”,往往是該規避的風險沒有得到有效規避。就如醫療體檢,很多人覺得沒有必要每年體檢浪費錢,結果是感覺不適發現是大病了。早知道就........

  • 7 # 徐孝先小卒

    謝邀。這個題目所涉及的範圍太大,內容太廣,三言兩語很難說清楚。從法律風險的範圍可分:1,履行刑法規則的法律風險;2,履行行政法規則的法律風險;3,履行民事法律規則的法律風險;4,履行經濟法律規則的法律風險;5,履行涉外法律規則的法律風險;6,履行程式法規則的法律風險。而且上述法律規則所涉及的內容,也是豐富多彩的。要求每個公民的一切生活活動行為和社會交往中,均注意事前預測法律,不僅是難事,而且提問所使用的“規避法律”也是不合法的。因為規避法律,其真實意思就是鑽法律空子的違法行為。準確的說法是“為什麼事前不嚴格依法辦事,而是事後才找律師”。為什麼事前不嚴格依法辦事?究起原因有以下幾種:一,主觀不能。在民事經濟活動中,參與一方對另一方或幾方,出自同學、朋友、親屬、同事等人情信任關係,而輕視法律的制約作用;在社會活動中,偶遇突發涉及刑法調整的事件,由於激情升溫而超越刑法規則程度,但又有合法權益需要保護的:在從事行政事務活動中,私利佔居頭腦,而僥倖過關的;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對程式法的要求漠不關心的;法律觀念淡薄的;法盲。二,客觀不能。對法律規定了解不全面,但行為已觸碰刑法底限需要追責的。如學生上樹掏鳥蛋被判刑的;因情事變更而改變原來有利形式,使自己被動,並需承擔對自己不利法律後果的 ;意外事件,改變了原交易環境,而使自己處於被動局面的;雖事先嚴於把關,但另一方欺騙手段隱藏太深,事先無法預知的;事先被另一方提供的虛假事實或證據所矇蔽,沒有發現嫌疑,而事後發覺上當的;其他事先無法預知的事件。

  • 8 # 時代信件

    1.主觀認知認決定了客觀事實,大多數人覺得沒事,認為自己的辨識度和把控可以,僥倖心理。

    2.節約,事前防範需要投入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所以大多數人認為只有大投入的才有風險。

    3.法律服務和用法普遍性失衡,導致部分人覺得用法麻煩和用法傷感情,把用法和感情融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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