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勞動者,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形,可以在被辭退或者勞動合同到期了以後,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主張加班費的時間,應該是在合同到期或者被辭退一年之內來進行主張。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本案中,您若想主張加班費,從法律層面來說可以得到認可,但需要您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
像您工作的這種公共衛生間,在同一區域內會有很多個,那麼您可以聯絡其他的勞動者,如果都是按照這個要求,按照這個時間來上下班的話,我們可以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作為一個參考。也就是說這個時候透過證人證言從另外一個側面來證明您真正的上班時間和操作手冊上記載的是不一致的。因為在這類案件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舉證責任相對來說比較重,您必須要自己主動證明自己的工作時間超時。
這是一個比較繁雜的計算方法,結合您自身的情況,您的加班時長可以分為每天加班的延長時間、週末加班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可以按每日日工資,也就是您每月月工資除以21.75,再將得出的日工資乘以總加班時長,就是您應該獲得的加班賠償。
在聽過張女士的敘述,看過張女士提供的相關資料後,趙可老師表示,張女士與單位簽訂的是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正常的八小時工作制度。《勞動法》第四章對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於張女士的案件來說,其實爭議的核心問題就在於張女士認為工作時長已經超過了國家法律規定的時長,想主張自己的加班費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張女士所提供的證據相對不足,需要根據律師的意見補充完善證據。
另外,張女士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在辦理相應的退休手續期間,可以考慮和單位協商關於加班費的問題,若協商不成,張女士可以考慮透過仲裁的形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作為勞動者,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形,可以在被辭退或者勞動合同到期了以後,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主張加班費的時間,應該是在合同到期或者被辭退一年之內來進行主張。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本案中,您若想主張加班費,從法律層面來說可以得到認可,但需要您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
像您工作的這種公共衛生間,在同一區域內會有很多個,那麼您可以聯絡其他的勞動者,如果都是按照這個要求,按照這個時間來上下班的話,我們可以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作為一個參考。也就是說這個時候透過證人證言從另外一個側面來證明您真正的上班時間和操作手冊上記載的是不一致的。因為在這類案件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舉證責任相對來說比較重,您必須要自己主動證明自己的工作時間超時。
這是一個比較繁雜的計算方法,結合您自身的情況,您的加班時長可以分為每天加班的延長時間、週末加班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可以按每日日工資,也就是您每月月工資除以21.75,再將得出的日工資乘以總加班時長,就是您應該獲得的加班賠償。
在聽過張女士的敘述,看過張女士提供的相關資料後,趙可老師表示,張女士與單位簽訂的是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正常的八小時工作制度。《勞動法》第四章對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於張女士的案件來說,其實爭議的核心問題就在於張女士認為工作時長已經超過了國家法律規定的時長,想主張自己的加班費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張女士所提供的證據相對不足,需要根據律師的意見補充完善證據。
另外,張女士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在辦理相應的退休手續期間,可以考慮和單位協商關於加班費的問題,若協商不成,張女士可以考慮透過仲裁的形式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