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公告 哈政發法字[2011] 3號
根據《黑龍江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 (黑政發[2008]101 號) 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覆》 (黑政函[2010]140 號) 規定, 現將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有關實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哈爾濱市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 按照本公告公佈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報批徵收土地的, 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已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 按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組織落實。
(二) 已經依法履行徵收土地報批前期工作程式, 並已呈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農用地轉用、 徵收土地審批的, 徵收土地補償原則上按照報批的徵收土地方案落實。
(三) 已經依法履行徵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式, 但尚未呈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農用地轉用、 徵收土地審批的, 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調整後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三、 青苗補償標準, 按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 4%--6%補償標準執行。
四、 市轄區(不含呼蘭區、 阿城區) 區域內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 構築物的補償,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集體土地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執行。呼蘭區、 阿城區和縣(市) 區域內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按所在地區、 縣(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五、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實行單列, 補償標準按照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表確定的標準執行。 具體操作主體、 程式按照市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費用的測算、 解繳、 安排、 使用和監管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費用標準, 隨著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 由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適時調整,並直接列入徵地補償成本。
六、 徵收國有農用地的補償標準, 參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七、 各區、 縣(市) 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 規範徵收土地行為, 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加強執法監察工作, 防止損害被徵地農民利益的事件發生, 確保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順利實施。
八、 2009 年 1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實施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公告》 (哈政發法字[2009]3 號) ,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公告 哈政發法字[2011] 3號
根據《黑龍江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 (黑政發[2008]101 號) 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覆》 (黑政函[2010]140 號) 規定, 現將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有關實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哈爾濱市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 按照本公告公佈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報批徵收土地的, 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已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 按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組織落實。
(二) 已經依法履行徵收土地報批前期工作程式, 並已呈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農用地轉用、 徵收土地審批的, 徵收土地補償原則上按照報批的徵收土地方案落實。
(三) 已經依法履行徵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式, 但尚未呈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農用地轉用、 徵收土地審批的, 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調整後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三、 青苗補償標準, 按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 4%--6%補償標準執行。
四、 市轄區(不含呼蘭區、 阿城區) 區域內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 構築物的補償,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集體土地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執行。呼蘭區、 阿城區和縣(市) 區域內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按所在地區、 縣(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五、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實行單列, 補償標準按照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表確定的標準執行。 具體操作主體、 程式按照市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費用的測算、 解繳、 安排、 使用和監管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費用標準, 隨著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 由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適時調整,並直接列入徵地補償成本。
六、 徵收國有農用地的補償標準, 參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七、 各區、 縣(市) 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 規範徵收土地行為, 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加強執法監察工作, 防止損害被徵地農民利益的事件發生, 確保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順利實施。
八、 2009 年 1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實施哈爾濱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公告》 (哈政發法字[2009]3 號) ,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