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遊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按照行程安排,在行程中有兩天自由活動時間,旅行社向遊客推薦參加當地的自費專案,遊客嫌價格貴,自己在淘寶網上選擇了一個乘船出遊的自費專案。當遊客參加淘寶上所購自費專案時,在船上游玩過程中摔倒受傷。旅遊行程結束後,遊客要求組團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隨旅行社組團出遊,旅行社當然要承擔責任;旅行社認為遊客的受傷源於自費專案,和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無關,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願意給予遊客補償,雙方陷入僵局。 二、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 案例分析 1、遊客參加旅遊活動的兩個合同關係。在遊客的出境旅遊中,存在兩個直接的合同關係。第一個合同關係,是遊客和組團社之間的包價旅遊合同關係,組團社和遊客之間的包價旅遊合同關係存續於整個旅遊活動中,唯有自由活動期間除外,因為遊客選擇的另外一項服務並非旅行社提供。第二個合同關係,就是遊客透過淘寶網購買的自費專案時和供應商之間的合同關係,這個合同關係可以是代辦合同關係,也可能是包價旅遊合同關係,要看具體的服務內容而定。這兩個合同關係幾乎構成了遊客出境遊活動的全部內容。遊客要追究賠償責任首先要明白,損害發生於哪一個合同關係中,而不是不分青紅皂白。 2、每一個主體必須為自己的為行為負責。作為組團社,應當按照約定為遊客提供服務,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是由於旅行社的服務存在瑕疵,或者履行輔助人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組團社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論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除非遊客願意直接追究侵權人責任。總之,組團社必須為組團社自己和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賠償的範圍也主要侷限於此。 與此同時,遊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接受旅行社服務的同時,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簡單地認為,遊客所有的損害都必須由旅行社來承擔。旅行社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遊客所遭受的損害,就應當由遊客自己承受。儘管遊客和部分社會大眾並不認可這個觀點,他們把旅行社想象成了可以承擔無限責任的保險公司,只要有損害,就必須要旅行社賠償,而事實並非如此。 自費專案境內的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提供的自費專案性質是代辦合同關係,只要提供者是按照遊客的要求提供了預訂服務、自費專案也具有合法資質,境內的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遊客可以向當地自費專案的直接服務者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提供的自費專案具有包價服務的性質,遊客既可以要求當地自費專案的提供者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自費專案的境內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至於遊客最終能否得到賠償,還是要看自費專案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 3、組團社需要擔責的前提條件。前文已述,組團社必須為自己和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在上述案例中,雖然遊客參加的是其他服務企業為遊客提供的自費專案服務,服務本身和組團社沒有直接的關係,但遊客之所以參加自費專案,是因為有組團社和遊客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關係在前,沒有包價旅遊合同關係,遊客參加自費專案的行為就不存在。同時,遊客參加自費專案的時間,本質上是組團社和遊客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約定的自由活動期間。因此,在遊客自由活動期間,組團社仍然必須履行兩個義務:事前的提示義務和事後的救助義務。事前的提示義務,就是要求組團社履行告知義務,防止遊客權益受損事件的發生;事後的救助義務的前提,必須是在事發時組團社能夠及時知曉,並具備救助的能力和可能。 4、淘寶網是否應當對遊客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要看淘寶網路平臺提供者是否履行了相關的監管義務。如果履行了監管義務,淘寶網就不要承擔責任,反之,淘寶網就存在可能承擔責任的機率。具體地說,如果遊客和自費專案提供提供者為代辦合同關係,淘寶只需要稽核服務提供者是否具備工商執照即可;如果遊客和境內自費專案提供者為包價旅遊合同關係,淘寶網不僅需要稽核服務提供者的工商執照,還必須稽核企業是否具備旅行社出境業務經營許可證。只要淘寶網履行了稽核義務,表明已經履行了稽核義務,反之,則沒有妥善履行稽核義務。當然,淘寶網對於放置在其平臺上產品和服務的稽核義務,僅僅是程式性的稽核義務,比如提供服務的企業是否具備合法資質,而不是實體性的稽核義務,比如這個產品和服務的品質到底是好還是一般。 5、遊客是否可以透過意外保險得到部分賠償。遊客在遊玩過程中摔傷,很大程度上可以透過意外保險的理賠而得到救濟。如果遊客參加的自費專案由組團旅行社推薦並達成協議,意外保險的理賠毫無懸念。問題的關鍵是,遊客自行參加了自費專案,和組團旅行社的服務無關,旅行社是否應當向保險公司爭取意外保險的理賠,可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不同觀點。從組團社的角度看,既然和組團社的服務無關,當然無需為遊客爭取意外保險的理賠,但筆者比較傾向於,意外保險仍然適用於遊客的賠償,主要理由有二,第一是遊客參加了組團社服務,才來到旅遊目的地;第二,遊客自己選擇參加自費專案,但時間段卻在包價旅遊合同的範圍之內。
一、案例簡介 遊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按照行程安排,在行程中有兩天自由活動時間,旅行社向遊客推薦參加當地的自費專案,遊客嫌價格貴,自己在淘寶網上選擇了一個乘船出遊的自費專案。當遊客參加淘寶上所購自費專案時,在船上游玩過程中摔倒受傷。旅遊行程結束後,遊客要求組團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隨旅行社組團出遊,旅行社當然要承擔責任;旅行社認為遊客的受傷源於自費專案,和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無關,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願意給予遊客補償,雙方陷入僵局。 二、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 案例分析 1、遊客參加旅遊活動的兩個合同關係。在遊客的出境旅遊中,存在兩個直接的合同關係。第一個合同關係,是遊客和組團社之間的包價旅遊合同關係,組團社和遊客之間的包價旅遊合同關係存續於整個旅遊活動中,唯有自由活動期間除外,因為遊客選擇的另外一項服務並非旅行社提供。第二個合同關係,就是遊客透過淘寶網購買的自費專案時和供應商之間的合同關係,這個合同關係可以是代辦合同關係,也可能是包價旅遊合同關係,要看具體的服務內容而定。這兩個合同關係幾乎構成了遊客出境遊活動的全部內容。遊客要追究賠償責任首先要明白,損害發生於哪一個合同關係中,而不是不分青紅皂白。 2、每一個主體必須為自己的為行為負責。作為組團社,應當按照約定為遊客提供服務,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是由於旅行社的服務存在瑕疵,或者履行輔助人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組團社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論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除非遊客願意直接追究侵權人責任。總之,組團社必須為組團社自己和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賠償的範圍也主要侷限於此。 與此同時,遊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接受旅行社服務的同時,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簡單地認為,遊客所有的損害都必須由旅行社來承擔。旅行社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遊客所遭受的損害,就應當由遊客自己承受。儘管遊客和部分社會大眾並不認可這個觀點,他們把旅行社想象成了可以承擔無限責任的保險公司,只要有損害,就必須要旅行社賠償,而事實並非如此。 自費專案境內的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提供的自費專案性質是代辦合同關係,只要提供者是按照遊客的要求提供了預訂服務、自費專案也具有合法資質,境內的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遊客可以向當地自費專案的直接服務者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提供的自費專案具有包價服務的性質,遊客既可以要求當地自費專案的提供者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自費專案的境內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至於遊客最終能否得到賠償,還是要看自費專案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 3、組團社需要擔責的前提條件。前文已述,組團社必須為自己和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在上述案例中,雖然遊客參加的是其他服務企業為遊客提供的自費專案服務,服務本身和組團社沒有直接的關係,但遊客之所以參加自費專案,是因為有組團社和遊客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關係在前,沒有包價旅遊合同關係,遊客參加自費專案的行為就不存在。同時,遊客參加自費專案的時間,本質上是組團社和遊客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約定的自由活動期間。因此,在遊客自由活動期間,組團社仍然必須履行兩個義務:事前的提示義務和事後的救助義務。事前的提示義務,就是要求組團社履行告知義務,防止遊客權益受損事件的發生;事後的救助義務的前提,必須是在事發時組團社能夠及時知曉,並具備救助的能力和可能。 4、淘寶網是否應當對遊客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要看淘寶網路平臺提供者是否履行了相關的監管義務。如果履行了監管義務,淘寶網就不要承擔責任,反之,淘寶網就存在可能承擔責任的機率。具體地說,如果遊客和自費專案提供提供者為代辦合同關係,淘寶只需要稽核服務提供者是否具備工商執照即可;如果遊客和境內自費專案提供者為包價旅遊合同關係,淘寶網不僅需要稽核服務提供者的工商執照,還必須稽核企業是否具備旅行社出境業務經營許可證。只要淘寶網履行了稽核義務,表明已經履行了稽核義務,反之,則沒有妥善履行稽核義務。當然,淘寶網對於放置在其平臺上產品和服務的稽核義務,僅僅是程式性的稽核義務,比如提供服務的企業是否具備合法資質,而不是實體性的稽核義務,比如這個產品和服務的品質到底是好還是一般。 5、遊客是否可以透過意外保險得到部分賠償。遊客在遊玩過程中摔傷,很大程度上可以透過意外保險的理賠而得到救濟。如果遊客參加的自費專案由組團旅行社推薦並達成協議,意外保險的理賠毫無懸念。問題的關鍵是,遊客自行參加了自費專案,和組團旅行社的服務無關,旅行社是否應當向保險公司爭取意外保險的理賠,可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不同觀點。從組團社的角度看,既然和組團社的服務無關,當然無需為遊客爭取意外保險的理賠,但筆者比較傾向於,意外保險仍然適用於遊客的賠償,主要理由有二,第一是遊客參加了組團社服務,才來到旅遊目的地;第二,遊客自己選擇參加自費專案,但時間段卻在包價旅遊合同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