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釋義: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條是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根據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合同,與誰訂合同,訂什麼樣的合同。為訂立合同與他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進行合同的談判,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本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通則舉的一個例子:甲知道乙有轉讓餐館的意圖,甲並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後,甲中斷了談判。後來乙以比而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讓了。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如義大利民法典第1338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契約無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沒有將其通知另一方,則該方要為此就對方在契約有效期內基於依賴、沒有過錯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比如,甲向乙保證,如果乙努力取得經驗並準備投資15萬美元,則向乙授予專營許可。此後的兩年間,乙為訂立該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將會得到甲的專營許可。當訂立協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時,甲通知乙必須投資更多的金額。乙拒絕了這種要求,同時乙有權要求甲補償其為準備訂立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合同法釋義: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條是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根據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合同,與誰訂合同,訂什麼樣的合同。為訂立合同與他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進行合同的談判,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本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通則舉的一個例子:甲知道乙有轉讓餐館的意圖,甲並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後,甲中斷了談判。後來乙以比而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讓了。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如義大利民法典第1338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契約無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沒有將其通知另一方,則該方要為此就對方在契約有效期內基於依賴、沒有過錯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比如,甲向乙保證,如果乙努力取得經驗並準備投資15萬美元,則向乙授予專營許可。此後的兩年間,乙為訂立該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將會得到甲的專營許可。當訂立協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時,甲通知乙必須投資更多的金額。乙拒絕了這種要求,同時乙有權要求甲補償其為準備訂立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