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是指家庭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國家頒佈農村扶貧標準的農村居民戶。2014年識別按照2013年農民年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開展貧困戶識別工作。2015年後新進入貧困戶,在以縣(區)為單位,在家庭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855元(2010年2300元不變價)基礎上,綜合考慮家庭住房、財產、生產生活條件、教育、健康等因素。2016年後新進入貧困戶,非建檔立卡農業戶籍農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2952元(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且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按程式納入建檔立卡貧困物件管理:
(1)實際居住C級、D級危房且自身無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貧,且成員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家庭適齡成員因貧輟學,或家庭因學致貧。
符合低保條件並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也應納入建檔立卡貧困物件管理。
2017年符合現行國家扶貧標準,但仍“應納未納”和以前年度標註脫貧又返貧的貧困人口,經農戶申請、村民民主評議、“兩公示、一對比、一公告”等識別程式核查核實後,全部納入建檔立卡管理。
貧困戶是指家庭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國家頒佈農村扶貧標準的農村居民戶。2014年識別按照2013年農民年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開展貧困戶識別工作。2015年後新進入貧困戶,在以縣(區)為單位,在家庭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855元(2010年2300元不變價)基礎上,綜合考慮家庭住房、財產、生產生活條件、教育、健康等因素。2016年後新進入貧困戶,非建檔立卡農業戶籍農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2952元(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且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按程式納入建檔立卡貧困物件管理:
(1)實際居住C級、D級危房且自身無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貧,且成員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家庭適齡成員因貧輟學,或家庭因學致貧。
符合低保條件並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也應納入建檔立卡貧困物件管理。
2017年符合現行國家扶貧標準,但仍“應納未納”和以前年度標註脫貧又返貧的貧困人口,經農戶申請、村民民主評議、“兩公示、一對比、一公告”等識別程式核查核實後,全部納入建檔立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