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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滴石穿獨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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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ONE
在槽段開挖前,沿連續牆縱向軸線位置構築導牆,採用現澆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澆築。
導牆深度一般為1.2~1.5m,其頂面略高於地面10~15cm,以防止地表水流入導溝。導牆的厚度一般為100~200mm,內牆面應垂直,內壁淨距應為連續牆設計厚度加施工餘量(一般為40~60mm)。牆面與縱軸線距離的允許偏差為±10mm,內外導牆間距允許偏蓋±5mm,導牆頂面應保持水平。
導牆宜築於密實的粘性土地基上。牆背宜以土壁代模,以防止槽外地表水滲入槽內。如果牆背側需回填土時,應用粘性土分層夯實,以免漏漿。每個槽段內的導牆應設一溢漿孔。
在挖基槽前先作保護基槽上口的導牆,用泥漿護壁,按設計的牆寬與深分段挖槽,放置鋼筋骨架,用導管灌注混凝土置換出護壁泥漿,形成一段鋼筋混凝土牆。逐段連續施工成為連續牆。施工主要工藝為導牆、泥漿護壁、成槽施工、水下灌注混凝土、牆段接頭處理等。
(1)導牆
導牆通常為就地灌注的鋼筋混凝土結構。主要作用是:保證地下連續牆設計的幾何尺寸和形狀;容蓄部分泥漿,保證成槽施工時液麵穩定;承受挖槽機械的荷載,保護槽口土壁不破壞,並作為安裝鋼筋骨架的基準。導牆深度一般為1.2~1.5米。牆頂高出地面10~15釐米,以防地表水流入而影響泥漿質量。導牆底不能設在鬆散的土層或地下水位波動的部位。
(2)泥漿護壁
透過泥漿對槽壁施加壓力以保護挖成的深槽形狀不變,灌注混凝土把泥漿置換出來。泥漿材料通常由膨潤土、水、化學處理劑和一些惰性物質組成。泥漿的作用是在槽壁上形成不透水的泥皮,從而使泥漿的靜水壓力有效地作用在槽壁上,防止地下水的滲水和槽壁的剝落,保持壁面的穩定,同時泥漿還有懸浮土渣和將土渣攜帶出地面的功能。
在砂礫層中成槽必要時可採用木屑、蛭石等擠塞劑防止漏漿。泥漿使用方法分靜止式和迴圈式兩種。泥漿在迴圈式使用時,應用振動篩、旋流器等淨化裝置。在指標惡化後要考慮採用化學方法處理或廢棄舊漿,換用新漿。
(3)成槽施工
中國使用成槽的專用機械有:旋轉切削多頭鑽、導板抓鬥、衝擊鑽等。施工時應視地質條件和築牆深度選用。一般土質較軟,深度在15米左右時,可選用普通導板抓鬥;對密實的砂層或含礫土層可選用多頭鑽或加重型液壓導板抓鬥;在含有大顆粒卵礫石或岩基中成槽,以選用衝擊鑽為宜。槽段的單元長度一般為6~8米,通常結合土質情況、鋼筋骨架重量及結構尺寸、劃分段落等決定。成槽後需靜置4小時,並使槽內泥漿比重小於1.3。
(4)水下灌注混凝土
採用導管法按水下混凝土灌注法進行,但在用導管開始灌注混凝土前為防止泥漿混入混凝土,可在導管內吊放一管塞,依靠灌入的混凝土壓力將管內泥漿擠出。混凝土要連續灌注並測量混凝土灌注量及上升高度。所溢位的泥漿送回泥漿沉澱池。
(5)牆段接頭處理
地下連續牆是由許多牆段拼組而成,為保持牆段之間連續施工,接頭採用鎖口管工藝,即在灌注槽段混凝土前,在槽段的端部預插一根直徑和槽寬相等的鋼管,即鎖口管,待混凝土初凝後將鋼管徐徐拔出,使端部形成半凹榫狀接狀。也有根據牆體結構受力需要而設定剛性接頭的,以使先後兩個牆段聯成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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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名稱及編號】《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
一:
7.1 一般規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後再開挖。
7.1.2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後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3 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本規範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7.1.4 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7.1.5 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後方可繼續施工。
7.1.6 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後,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後,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割槽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割槽分塊及時澆築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表7.1.7基坑變形的監控值(cm)
基坑類別
圍護結構牆頂位移監控值
圍護結構牆體最大位移監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監控值
一級基坑
3
5
3
二級基坑
6
8
6
三級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
2)開挖深度大於10m;3)與臨近建築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
4)基坑範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築、重要管線等需嚴加保護的基坑。
2三級基坑為開挖深度小於7m,且周圍環境無特別要求時的基坑。3除一級和三級外的基坑屬二級基坑。
4當週圍已有的設施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這些要求。
二:
7.6 地下連續牆
7.6.1 地下連續牆均應設定導牆,導牆形式有預製及現澆兩種,現澆導牆形狀有“L”型或倒“L”型,可根據不同土質選用。
7.6.2 地下牆施工前宜先試成槽,以檢驗泥漿的配比、成槽機的選型並可複核地質資料。
7.6.3 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牆,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執行。
7.6.4 地下牆槽段間的連線接頭形式,應根據地下牆的使用要求選用,且應考慮施工單位的經驗,無論選用何種接頭,在澆注混凝土前,接頭處必須刷洗乾淨,不留任何泥砂或汙物。
7.6.5 地下牆與地下室結構頂板、樓板、底板及梁之間連線可預埋鋼筋或接駁器(錐螺紋或直螺紋),對接駁器也應按原材料檢驗要求,抽樣複驗。數量每500套為一個檢驗批,每批應抽查3件,複驗內容為外觀、尺寸、抗拉試驗等。
7.6.6 施工前應檢驗進場的鋼材、電焊條。已完工的導牆應檢查其淨空尺寸,牆面平整度與垂直度。檢查泥漿用的儀器、泥漿迴圈系統應完好。地下連續牆應用商品混凝土。
7.6.7 施工中應檢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積物厚度、泥漿比重、鋼筋籠尺寸、澆注導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澆注面標高、地下牆連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鎖口管或接頭箱的拔出時間及速度等。
7.6.8 成槽結束後應對成槽的寬度、深度及傾斜度進行檢驗,重要結構每段槽段都應檢查,一般結構可抽查總槽段數的20%,每槽段應抽查1個段面。
7.6.9 永久性結構的地下牆,在鋼筋籠沉放後,應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應符合要求。
7.6.10 每50m3地下牆應做1組試件,每幅槽段不得少於1組,在強度滿足設計要求後方可開挖土方。
7.6.11 作為永久性結構的地下連續牆,土方開挖後應進行逐段檢查,鋼筋混凝土底板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的規定。
7.6.12 地下牆的鋼筋籠檢驗標準應符合本規範表5.6.4-1的規定。其他標準應符合表7.6.12的規定。
表7.6.12地下牆質量檢驗標準
項
序
檢查專案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檢查方法
單位
數值
主控專案
1
牆體強度
設計要求
查試件記錄或取芯試壓
2
垂直度
永久結構
1/300
測聲波測槽儀或成槽機上的監測系統
臨時結構
1/150
一般專案
1
導牆尺寸
寬度
mm
W+40
用鋼尺量,W是地下牆設計厚度
牆面平整度
mm
<5
用鋼尺量
導牆平面位置
mm
±10
用鋼尺量
2
沉渣厚度
永久結構
mm
≤100
重錘或沉積物測定儀測
臨時結構
mm
≤200
3
槽深
mm
+100
重錘測
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測定器
5
鋼筋籠尺寸
見本規範5.6.4-1
見本規範5.6.4-1
6
地下牆表面平整度
永久結構
mm
<100
此為均勻粘土層,鬆散及易坍土層由設計決定
臨時結構
mm
<150
插入式結構
mm
<20
7
永久結構時的預埋件位置
水平向
mm
≤10
用鋼尺量
垂直向
mm
≤20
水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