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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愚若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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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俗點疏
近親禁止通婚,最早來源於早期部落意識,由於部落很小,近親成婚造成了很多部落衰退或消失,至夏商時代,國家就已經找到了人口下降的原因,只是時代動盪,未行使禁令。至周朝後,國家的集權制得到了加強,周朝前後八百年,自然要關注人口的質量,明令禁止近親同姓通婚,周朝有萬國之稱,同姓禁婚也就不足為怪了。
避免同姓通婚,更不允許近親通婚,有效的保護了人口質量,儘管連年戰火,國家人口一度下降,但執政者也採取了有效的手段,象明朝洪武年間的人口大遷徙就是很好的例子。現代人們的意識加強了,近親早已杜絕,同姓結婚也符合國家的法律,歷史是提醒,可以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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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思遠33
古人為什麼有同姓不結婚的習俗?古人很早以前就知道近親結婚,出生的後代不健康,其實在夏商時期,還是容許同姓結婚的,到了周代,國家命令禁止同姓結婚。在魏書高祖傳裡:‘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有此看出周代已經發現近親結婚的危害。左傳記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意思就是同姓結婚,生的孩子身體不好。因為那年代的人科學知識淺薄,認為同姓就是近親,其實以現在的觀點來看,同姓人只要出了五服,就可以結婚了,早已過了近親這種標準,但是由於古人的這種認識,限制了近親結婚的機率,保證了中華民族生育質量,當然也不可能絕對的沒有近親結婚的現象!總體來說降低近親結婚的風險。到了現在,由於人民科學知識的提高,都意識到這種風險,同姓結婚也是很多的!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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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聖康閣周易
同姓不婚,指的是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允許通婚,它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婚俗禁忌。夏商時期還允許同姓成婚,到了周代,國家明令禁止同姓成婚。這件事在《魏書•高祖紀》中有明確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通志略•氏族略序》記載:“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庶姓、異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古代習俗同姓不婚,基本是為了避免近親結婚,現在基本不了,只要不是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就可以早在先秦時代,人們就明確提出了“同姓不婚”的原則。如《國語·晉語》所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禮記》也說:“取(娶)妻不取(娶)同姓”。《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曾經指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唐代孔穎達作註疏時解釋說:“禮取(娶)妻不取(娶)同姓,避違而取(娶)。故其生子不能蕃息昌盛也”。《左傳·昭公元年》又說:“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孔穎達疏雲:“言內官若取(娶)同姓,則夫婦所以生疾,性命不得殖長”。所謂“蕃”,本指草木生長茂盛,此處是指子孫繁衍。殖,繁殖,孳生。上舉諸家先秦文獻,都說同姓男女結婚對繁衍後代不利。這究竟有無科學道理,是一個非常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所謂同姓,本指同一個家族,最先是屬於同一個血統的。古人認為同一個姓氏的男女結婚,所生後代就不昌盛,甚至會帶來種種遺傳性的疾病,因此在周代就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規定。如《幼學瓊林》所說:“同姓不婚,周禮則然”。這一規定表明,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古人已經初步意識到同姓近親結婚的危害。自秦漢以來直至清朝,歷代均實行了此一規定,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範圍內限制了近親結婚,對提高當時的人口素質無疑起過某種積極的作用。但話又說回來,“同姓不婚”這一原則也存在著很大的片面性和侷限性,並不能真正解決防止近親婚配的問題。囿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科學水平,古人還不可能全面認識到近親結婚的害處。正因為如此,也就沒有作出禁止異姓近親如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規定。這當然是一很大的缺陷。這個問題直到今天仍未能完全解決。其實,即使是同姓,有的由於世代既多,血緣關係已經十分疏遠;有的彼此住地相隔數千裡,籍貫閭里完全不同,在古代封閉式的交通條件下,世世代代都是絕緣的,實在毫無血親關係可言;有的系中途改換姓氏,就算與人同姓,更是無任何血緣關係可言的。諸如此類的同姓青年男女通婚並不礙事,也絕不會影響後代的生殖和繁衍。與此相反,男女二人雖非同姓,而兩人是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血緣關係很近,在這種情況下通婚肯定會對後代產生不良影響,導致“其生不蕃”。古代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現象司空見慣,子孫後代得遺傳病的亦復不少,甚至生出痴呆、聾啞、肢體贅殘或其他畸形嬰兒。19世紀英國著名生物學家達爾文,就因和表妹結婚而釀下了苦果。中國有的地方特別是某些農村(尤其是個別交通極端困難的山村),新生兒中白痴、低能兒、肢體贅殘及其他畸形兒的比率之所以很高,究其原因,除了環境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就是近親結婚甚至反覆近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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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同姓不婚,指的是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允許通婚,它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婚俗禁忌。夏商時期還允許同姓成婚,到了周代,國家明令禁止同姓成婚。這件事在《魏書•高祖紀》中有明確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通志略•氏族略序》記載:“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庶姓、異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古代習俗同姓不婚,基本是為了避免近親結婚,現在基本不了,只要不是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就可以早在先秦時代,人們就明確提出了“同姓不婚”的原則。如《國語·晉語》所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禮記》也說:“取(娶)妻不取(娶)同姓”。《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曾經指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唐代孔穎達作註疏時解釋說:“禮取(娶)妻不取(娶)同姓,避違而取(娶)。故其生子不能蕃息昌盛也”。《左傳·昭公元年》又說:“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孔穎達疏雲:“言內官若取(娶)同姓,則夫婦所以生疾,性命不得殖長”。所謂“蕃”,本指草木生長茂盛,此處是指子孫繁衍。殖,繁殖,孳生。上舉諸家先秦文獻,都說同姓男女結婚對繁衍後代不利。這究竟有無科學道理,是一個非常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所謂同姓,本指同一個家族,最先是屬於同一個血統的。古人認為同一個姓氏的男女結婚,所生後代就不昌盛,甚至會帶來種種遺傳性的疾病,因此在周代就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規定。如《幼學瓊林》所說:“同姓不婚,周禮則然”。這一規定表明,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古人已經初步意識到同姓近親結婚的危害。自秦漢以來直至清朝,歷代均實行了此一規定,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範圍內限制了近親結婚,對提高當時的人口素質無疑起過某種積極的作用。但話又說回來,“同姓不婚”這一原則也存在著很大的片面性和侷限性,並不能真正解決防止近親婚配的問題。囿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科學水平,古人還不可能全面認識到近親結婚的害處。正因為如此,也就沒有作出禁止異姓近親如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規定。這當然是一很大的缺陷。這個問題直到今天仍未能完全解決。其實,即使是同姓,有的由於世代既多,血緣關係已經十分疏遠;有的彼此住地相隔數千裡,籍貫閭里完全不同,在古代封閉式的交通條件下,世世代代都是絕緣的,實在毫無血親關係可言;有的系中途改換姓氏,就算與人同姓,更是無任何血緣關係可言的。諸如此類的同姓青年男女通婚並不礙事,也絕不會影響後代的生殖和繁衍。與此相反,男女二人雖非同姓,而兩人是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血緣關係很近,在這種情況下通婚肯定會對後代產生不良影響,導致“其生不蕃”。古代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現象司空見慣,子孫後代得遺傳病的亦復不少,甚至生出痴呆、聾啞、肢體贅殘或其他畸形嬰兒。19世紀英國著名生物學家達爾文,就因和表妹結婚而釀下了苦果。中國有的地方特別是某些農村(尤其是個別交通極端困難的山村),新生兒中白痴、低能兒、肢體贅殘及其他畸形兒的比率之所以很高,究其原因,除了環境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就是近親結婚甚至反覆近親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