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死亡、傷人或者財產損失事故後以下情況擅自移動車輛屬於破壞現場:(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擴充套件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一、發生死亡、傷人或者財產損失事故後以下情況擅自移動車輛屬於破壞現場:(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擴充套件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