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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布穀鳥講歷史

    時代在發展,刑罰也在發展,在遙遠的上古時代,流放基本等於死刑,到明清以後就跟玩兒一樣了。

    上古商周時代初現

    上古時代人口稀少,城市也很小,城與城間距很遠,出了城走不了太遠就是荒郊野外了,農田也只是在城市周圍,城與城之間還有大量的區域是野獸的勢力範圍。只要把人攆出去,在野外活不活的下來就隨緣了,但活下來的機率還是很大的。上古時代的流放還只是零零星星的出現過而已,但也算很重的刑罰了。

    秦漢成制度

    秦漢時代流放就成常見的刑罰體制了,秦修長城的苦役裡頭,就有大量的刑徒。免死以示寬仁,發配邊疆做苦力。不是累死,就是病死。

    唐代列入五刑之一

    到唐代以後,中原大地的開發已經比較充分了,流放個千里也起不到懲罰的作用,從長安流放到青島,這還算是享福了。所以流放地就變成了嶺南,海南等煙瘴之地。這些地方環境惡劣,中原人難以適應,並且物資匱乏,生活艱苦,能起到懲罰的作用。

    宋朝稍顯尷尬

    宋朝經濟繁榮,加上版圖變小,就算流放也找不到什麼太過艱苦的地方了,懲罰的力度急劇下降。蘇軾被攆到嶺南沉醉於荔枝,攆到海南繼續發明美食,窮雖然窮了點,過的還不錯。

    明清煞費苦心

    明清幅員遼闊,人口不斷增加,人煙稀少環境惡劣的地方就很少了,流放的地方實在難以尋找。所以就頻繁的變換流放地,南方的發配到北方苦寒之地,北方的發配到西南邊關之地。但畢竟開發都比較充分,有錢有勢的發配到哪兒都能過的去,楊慎被流放雲南還成了明朝最耀眼的才子之一,著作等身,並且都是在流放地完成的。到清末直接就廢除了流放制度。

  • 2 # 胡曉白

    很多古裝歷史劇中,有這樣的故事情節,被流放之人滿臉絕望,若是全家都被流放就更加悽慘。

    古時候,流放之罪確實是非常嚴重的,對於平民百姓比死差不了多少。

    今天我們不說惡人,來客觀說說流放的殘酷。

    宋朝大詩人蘇軾,就被貶職流放到儋州,也就是現在海南省下轄的市,那時候的海南可不像現在,如今是旅遊天堂,在以前被稱為不毛之地,多瘴氣,在那種環境中待久了,輕則身體變廢,重則死亡。

    蘇軾在貶所有首詩是這樣寫的“心似已灰之木,身如不繫之舟。問汝平生功業,黃州惠州儋州。

    另一位大詩人韓愈在擔任監察御史時,因上書勸諫皇帝不要興師動眾迎奉一塊佛骨,被貶官流放到潮州,也就是今天的廣東省下轄市。

    在流放的路上,韓愈寫給為他送行的侄子一首詩,流傳千古。

    《左遷至藍關示侄孫湘》

    “一封朝奏九重天,夕貶潮州路八千。

    欲為聖明除弊事,肯將衰朽惜殘年!

    雲橫秦嶺家何在?雪擁藍關馬不前。

    知汝遠來應有意,好收吾骨瘴江邊。

    其中,”好收吾骨瘴江邊“一句更是道出了,被流放的絕望。

    唐中宗李顯一家,曾被流放到房山,韋皇后後來回到長安,曾回憶起在房山的日子,悽然然說道:“那是一個鳥都不願落腳的地方。”

    皇親尚且如此感受,更別提平頭老百姓了。

    甄遠道被流放到寧古塔,也就是現在的黑龍江省海林市,當沈眉莊設法將事情告訴甄嬛時,甄嬛不惜用計回到宮中,重獲寵愛,來解救甄遠道。

  • 3 # 潘不安講究史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了解什麼是流刑。

    流放即古代的流刑,在中國出現的很早,《尚書·舜典》中就有“流宥五刑”的記載,但那時候只是作為一種附加刑,正式成為刑罰需要等到隋唐之後,在唐宋得到發展成型,再在其基礎上發展出元明清的充軍。

    在秦漢時期,流放主要是作為一種附加刑。什麼是附加刑呢?比如漢時和匈奴戰爭激烈,那麼邊境地區除了士兵外還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就比如漢軍剛從匈奴手中搶下了敦煌,那我們就需要建城,耕種,充填人口,但那裡一般人家肯定是不願意去的。這時候,皇帝就會下詔,將全國的死刑犯免死,但全部流放到敦煌,參與城市建設,並且永久定居。這基本上就相當於永久的免費勞動力,生死各安天命。參考澳洲是的建立,就基本清楚中國早期的流刑是怎麼樣的了。

    後來到了南北朝時期的北周,流刑開始成為正式的刑罰。至隋朝建立,在北周律法的基礎上訂立了《開皇律》,出於對生命的珍重,廢除了大量的死刑和肉刑,確立了“十惡”不赦以及“笞、杖、徒、流、死”的五刑體系,一直持續到清朝,都是古代中國律法的藍本。因此流刑也成為了中國古代僅次死刑一等的重刑罰,流傳一千多年。

    五刑中最輕為笞,用竹片或荊條鞭打,只是一些皮肉之苦,就像現在新加坡的鞭刑;再重一點的是杖刑,早期用大荊條,後面直接用毛竹或木板;以上兩種很多時候可以用錢來贖。徒刑就相當於現在的勞役,《開皇律》規定為一到三年,每級差半年;再之上就是流刑和死刑,在古代屬於重刑罰。

    流刑可以說是古代對墨、劓、剕、宮、大辟等肉刑的替代。最初的流刑分為三等,分別是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兩千裡,到了唐代略有增加,變成兩千裡,兩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

    那時一般會流放到嶺南、黔中、巴蜀等遠離中原的蠻荒之地。而且並非是把你扔在那邊就算了,一般會配有一年到三年的無償勞動,期間自由受到限制,不能離開出役院。古代這些地方都是瘟疫橫行的煙瘴之地,會有不少人在高強度的勞動下病累而死。

    如果有幸活到勞役結束,就會恢復自由,但是戶籍會被永久的遷移到流放地,受到當地政府的監視管理。這在戶籍不能隨便遷移的古代,基本上不止一代,可能子孫世世代代的前途都被毀了。這就像現在把罪犯扔到非洲大草原,並脫離中國國籍,加入當地戶籍,永遠留在那,不能回國一樣。

    後來,這也有問題,即使長年累月下來,罪犯越來越多,超過了當地的承受能力。所以唐代以後把這種無期流放改成了有期流刑。到了唐朝中後期,對於一般的罪行不是很重的普通流刑犯,會允許六年或十年後返回故鄉。

    到了宋代,流刑出現了最大的改變,成為類似死刑特赦的存在。一些於法不容,卻情有可原的罪犯,會採用“減死一等”改為流刑。再加上宋朝不殺士大夫的祖訓,就形成了我們看到關於宋代的古裝劇中,大反派基本最後都只是被判流放的情況。

    這類宋代早期一般會流放到沙門島(現在的山東蓬萊)或遠惡邊州,後來隨著宋朝對南方的控制加深,改為了海南一帶,如蘇東坡就被流放海南島儋州。當時這些地方生存環境惡劣,犯人的死亡率非常非常高,流放到那邊基本和判死緩差不多。

    相對這種,還有一種比較輕的就是流配,我們在《水滸傳》中經常看到某某被刺配某地牢城,便是這類。是將杖刑(《水滸傳》中的殺威棒)、流刑、黥面(臉上刺字)、徒刑四者結合起來的刑罰。一般來說流配不一定黥面,但黥面的一定是流配的,屬於流配中比較嚴重的情況。

    這種流配大多數會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流放遠近發配到相應地方的牢城,或者是遠惡軍州,強制服兵役,加入軍籍,待期滿後迴歸民籍。宋朝廂軍中曾有大量這類的“牢城軍”,這類也被稱為“配軍”,所以水滸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賊配軍”這種蔑稱。

    宋朝後期,尤其是南宋時,由於戰爭的原因,這種配軍的需求也越來越大,逐漸代替了一般的流配。這種制度進一步發展,就形成了元明清的充軍制度,這就是我們清宮劇中常看到的流放寧古塔。

    所以,在古代,流放是僅次於死刑的重罰,由於都是環境惡劣的蠻荒之地,基本上和現在死緩差不多。即使能活下來,自己甚至子孫數代的人生基本上也是完了的,這點只要看過《水滸傳》基本上就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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