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產品標準》是2019年06月1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牛肉產品標準主要內容
5 檢驗方法
5.1 感官檢驗
色澤、組織狀態、粘性、肉眼可見異物
目測、手觸鑑別。
氣味
嗅覺鑑別。
煮沸後肉湯
稱取20g絞碎的試樣,置於200mL燒杯中,加100mL水,用表面皿蓋上加熱50℃?60℃開蓋檢査氣味,繼續加熱煮沸20min?30min,檢查肉湯的氣味、滋味和透明度,以及脂肪的氣味和滋味。
5.2 理化檢驗
揮發性鹽基氮
按GB/T 5009.228規定的方法測定。
鉛
按GB/T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砷
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鎘
按GB/T 5009.15規定的方法測定。
汞
按GB/T 5009.17規定的方法測定
5.3 水分含量檢驗
紅外線乾燥法(快速法)
原理:用紅外線加熱將水分從樣品中去除,再將乾燥前後的質量差計算成水分含量。
儀器:紅外線快速水分分析儀:水分測定範圍0%?100%,讀數精度0.01%,稱量範圍(0?30)g,稱量精度1mg。
測定:接通電源並開啟開關,設定乾燥加熱溫度為105℃.加熱時間為自動,結果表示方式為0%?100%;開啟樣品室罩,取一樣品盤置於紅外線水分分析儀的天平架上,並回零;取出樣品盤,將約5.00g按本標準(鮮肉:將剔除脂肪、筋、腱後的肌肉組織絞肉機,孔徑不大於4mm,至少絞兩次,絞碎的樣品應儲存與密封容器中)製備而成的樣品均勻鋪於盤上,再放回樣品室;蓋上樣品室罩,開始加熱,待完成乾燥後,讀取在數字顯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印表機的狀況下,可自動打印出水分含量。
5.4 農藥獸藥殘留檢驗
氟苯尼考、甲碸黴素、氯黴素
按照GB/T 20756檢驗。
磺胺類
按照GB/T 20759檢驗。
泰樂菌素
按照GB/T 20762檢驗。
呋喃唑酮代謝物、呋喃它酮代謝物、呋喃妥因代謝物、呋喃西林代謝物
按照農業部781號公告-4-2006檢驗。
喹諾酮類
按照GB/T 21312檢驗。
四環素/土黴素/金黴素(單個或複合物)、強力黴素
按照GB/T 21317檢驗。
喹乙醇代謝物
按照GB/T 20746檢驗。
伊維菌素
按照GB/T 21320檢驗。
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馬特羅
按照農業部1025號公告-18-2008檢驗。
5.5 微生物檢驗
菌落總數
按GB/T 4789.2規定的方法檢驗。
大腸菌群
按GB/T 4789.3規定的方法檢驗。
沙門氏菌
按GB/T 4789.4規定的方法檢驗。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
按GB/T 4789.6規定的方法檢驗。
5.6 淨含量
按JJF 1070規定的方法檢驗。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a)產品出廠前由工廠技術檢驗部門按本標準逐批檢驗,並出據質量合格證書方可出廠。
b)檢驗專案為感官、揮發性鹽基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水分、淨含量。
6.2 型式檢驗
—般情況下,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需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投產時;
b)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型式檢驗專案為4.1-4.7中規定的專案。
6.3 組批
同一班次、同一種類的產品
6.4 抽樣
從成品庫中碼放產品的不同部位,按表6規定的數量抽樣
表6 抽樣數量及判斷規則
批次範圍/箱 樣本數量/箱 合格判定數Ac 不合格判定數Re
<1200 5 0 1
1200 -2500 8 1 2
>2500 13 2 3
從全部抽樣數量中抽取2 kg試樣,用於感官、水分、揮發性鹽基氮和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檢驗。
6.5 判斷規則
a)檢測結果全部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包裝、標誌、標籤、淨含量等專案有2項(含2項)以上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有1項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樣對以上專案複檢,以複檢結果為準。其他何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b)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中對每個專案均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單項判定;對被檢產品應依據上一條標準的規定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綜合判定。
6.6 複檢規則
複檢規則:經檢驗某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可加倍抽樣複檢。複檢後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微生物指標不進行復檢
7 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包裝
a)內包裝材料應符合 GB/T 4456、GB 4806.7的規定。
b)外包裝材料應符合GB/T 6543的規定,包裝箱應完整、牢固,底部應封牢,箱外用塑膠帶捆紮牢固。
c)包裝箱內肉塊應排列整齊,每箱內肉塊大小應均勻,定量包裝箱內允許有一小塊補加肉。
7.2 運輸
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冷藏車或保溫車(船九市內運輸可使用封閉、防塵車輛。)
《牛肉產品標準》是2019年06月1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牛肉產品標準主要內容
5 檢驗方法
5.1 感官檢驗
色澤、組織狀態、粘性、肉眼可見異物
目測、手觸鑑別。
氣味
嗅覺鑑別。
煮沸後肉湯
稱取20g絞碎的試樣,置於200mL燒杯中,加100mL水,用表面皿蓋上加熱50℃?60℃開蓋檢査氣味,繼續加熱煮沸20min?30min,檢查肉湯的氣味、滋味和透明度,以及脂肪的氣味和滋味。
5.2 理化檢驗
揮發性鹽基氮
按GB/T 5009.228規定的方法測定。
鉛
按GB/T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砷
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鎘
按GB/T 5009.15規定的方法測定。
汞
按GB/T 5009.17規定的方法測定
5.3 水分含量檢驗
紅外線乾燥法(快速法)
原理:用紅外線加熱將水分從樣品中去除,再將乾燥前後的質量差計算成水分含量。
儀器:紅外線快速水分分析儀:水分測定範圍0%?100%,讀數精度0.01%,稱量範圍(0?30)g,稱量精度1mg。
測定:接通電源並開啟開關,設定乾燥加熱溫度為105℃.加熱時間為自動,結果表示方式為0%?100%;開啟樣品室罩,取一樣品盤置於紅外線水分分析儀的天平架上,並回零;取出樣品盤,將約5.00g按本標準(鮮肉:將剔除脂肪、筋、腱後的肌肉組織絞肉機,孔徑不大於4mm,至少絞兩次,絞碎的樣品應儲存與密封容器中)製備而成的樣品均勻鋪於盤上,再放回樣品室;蓋上樣品室罩,開始加熱,待完成乾燥後,讀取在數字顯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印表機的狀況下,可自動打印出水分含量。
5.4 農藥獸藥殘留檢驗
氟苯尼考、甲碸黴素、氯黴素
按照GB/T 20756檢驗。
磺胺類
按照GB/T 20759檢驗。
泰樂菌素
按照GB/T 20762檢驗。
呋喃唑酮代謝物、呋喃它酮代謝物、呋喃妥因代謝物、呋喃西林代謝物
按照農業部781號公告-4-2006檢驗。
喹諾酮類
按照GB/T 21312檢驗。
四環素/土黴素/金黴素(單個或複合物)、強力黴素
按照GB/T 21317檢驗。
喹乙醇代謝物
按照GB/T 20746檢驗。
伊維菌素
按照GB/T 21320檢驗。
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馬特羅
按照農業部1025號公告-18-2008檢驗。
5.5 微生物檢驗
菌落總數
按GB/T 4789.2規定的方法檢驗。
大腸菌群
按GB/T 4789.3規定的方法檢驗。
沙門氏菌
按GB/T 4789.4規定的方法檢驗。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
按GB/T 4789.6規定的方法檢驗。
5.6 淨含量
按JJF 1070規定的方法檢驗。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a)產品出廠前由工廠技術檢驗部門按本標準逐批檢驗,並出據質量合格證書方可出廠。
b)檢驗專案為感官、揮發性鹽基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水分、淨含量。
6.2 型式檢驗
—般情況下,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需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投產時;
b)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型式檢驗專案為4.1-4.7中規定的專案。
6.3 組批
同一班次、同一種類的產品
6.4 抽樣
從成品庫中碼放產品的不同部位,按表6規定的數量抽樣
表6 抽樣數量及判斷規則
批次範圍/箱 樣本數量/箱 合格判定數Ac 不合格判定數Re
<1200 5 0 1
1200 -2500 8 1 2
>2500 13 2 3
從全部抽樣數量中抽取2 kg試樣,用於感官、水分、揮發性鹽基氮和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檢驗。
6.5 判斷規則
a)檢測結果全部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包裝、標誌、標籤、淨含量等專案有2項(含2項)以上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有1項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樣對以上專案複檢,以複檢結果為準。其他何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b)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中對每個專案均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單項判定;對被檢產品應依據上一條標準的規定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綜合判定。
6.6 複檢規則
複檢規則:經檢驗某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可加倍抽樣複檢。複檢後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微生物指標不進行復檢
7 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包裝
a)內包裝材料應符合 GB/T 4456、GB 4806.7的規定。
b)外包裝材料應符合GB/T 6543的規定,包裝箱應完整、牢固,底部應封牢,箱外用塑膠帶捆紮牢固。
c)包裝箱內肉塊應排列整齊,每箱內肉塊大小應均勻,定量包裝箱內允許有一小塊補加肉。
7.2 運輸
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冷藏車或保溫車(船九市內運輸可使用封閉、防塵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