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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79885804960

    發售方:發售時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原規定未要求開具“不徵稅”發票,建議加油卡預收款參照現行單用途卡、多用途卡規定,開具“不徵稅”發票)。加油後,發售方可憑實際實際加油記錄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點不同於單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後不得開具發票)。

    購卡方:購卡時,可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預付賬款”處理;加油後,憑實際實際加油記錄換開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並根據用途記入相關成本費用,符合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加油卡”與一般的單用途或多用途卡,略有不同。按照《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 2012年第9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即加油充值的預付卡不適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同時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義,不屬於多用途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即無論是單用途卡還是多用途卡,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時,不納增值稅,但可向購卡或充值方開具“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接收持卡人實際購買貨物或服務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購買方:在購買或充值環節,企業取得稅率欄“不徵稅”的普通發票,作為 “預付賬款”進行核算管理,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如購物小票等,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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