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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依然有贍養義務。撫養義務與贍養義務是兩個法律關係,父母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子女,有權向父母主張撫養權,而不能因為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而對抗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3、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4、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原告範女士現已年滿60週歲,身患多種疾病、健康狀況不佳,多次住院治療,且今後仍需繼續接受治療,喪失了勞動能力。

    範女士作為兩被告的親生母親,儘管在兩人的成長過程中未完全履行撫養義務,但鑑於範女士的狀況,兩被告作為其親生子女應當對其履行贍養義務。

    關於兩個女兒所述的“年幼時母親未履行撫養義務,所以現在也無需承擔贍養義務”,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發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時父母是否對其進行過撫養為條件。

    另外,經法院查明,範女士現在的收入為每月可享受的養老金待遇1700餘元。但因其身患多種疾病,需經常就醫治療,她的生活開支明顯高於一般老人。

    最終,法院酌定兩被告芳美、麗英每人每月支付範女士生活費250元,並平均分擔今後發生的醫療費以及範女士去世後的喪葬費。至於範女士要求兩人承擔2016年醫療費等問題,鑑於該費用範女士已用其個人積蓄支付,法院未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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