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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荒北逃

    1.經濟特區法規

    經濟特區法規放第一位,是因為經濟特區法規的法律效力較為特殊。

    地方燃氣條例中有經濟特區法規,目前只有一部,是《廈門經濟特區燃氣安全監管若干規定》。該規定於2015年11月3日釋出,對燃氣行業原有法律法規作了一些突破,值得關注。

    以前還有一部,是《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該條例是1996年頒佈並施行,已於2007年廢止。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這裡面說的授權,是全華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深圳的授權是在1992年,廈門是在1994年。經濟特區法規能夠變通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就是除了憲法之外,都可以。

    特區法規名稱一般會冠以“經濟特區”字樣。目前,只有廈門採用了經濟特區法規的模式,深圳、海南採用了地方性法規模式,珠海採用了地方政府規章模式,尚未查詢到其他經濟特區制定燃氣方面的專門規定。

    2.行政法規

    燃氣條例中屬於行政法規的也只有一部,是《城鎮燃氣條例》。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

    2010年,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583號),公佈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666號),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根據該決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進行了相應修訂,自該決定公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效力低於法律,但高於各地的燃氣條例,也高於規章。

    其實在《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出臺之前,還有《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兩部規章。《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施行之後,這兩部規章於2011年9月廢止。

    3.地方性法規

    燃氣條例中屬於地方性法規的很多,地方上的燃氣條例(名稱中帶有“條例”)基本都是。

    根據《立法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簡單地說,就是省級和市級(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行政法規。

    各省普遍制定了燃氣條例,例如江蘇、河北、貴州、安徽、青海、四川、上海、山東、寧夏、浙江、海南、廣東、北京等(按照最新修訂或出臺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很多城市也有燃氣條例,由於數量較多,不再列舉。需要說明的是,市級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於省級地方性法規(不得相牴觸)。

    4.地方政府規章

    燃氣條例中屬於地方政府規章的也不少,一般叫燃氣管理辦法或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市級的較多,近3年新修訂或頒佈的就有廣州、麗江、蘇州、衢州、聊城、本溪、宜昌、唐山、東莞等。

    省級的相對較少,有《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江西省燃氣管理辦法》《雲南省燃氣管理辦法》等。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其他

    除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廈門的規定是經濟特區法規之外,大多數地方的燃氣條例是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

    因此,上述4種類型已經都涵蓋了。

    再放個“其他”,是因為新疆地區的供熱、供水、供氣是一起規定的,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

    該管理辦法其實也是地方政府規章,因為與供熱、供水一起規定,因此專門做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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