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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蔣少榮世知社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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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ording君主立憲制國家在世界上的分佈
英國是典型的君主立憲制國家。這種制度,是相對於專制主義君主制而言的,是在保留君主的前提下,透過立憲限制君主權力,實現從主權在君到主權在民,這樣就既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又保留了君主制。
德意志帝國末代皇帝威廉二世(既是德意志帝國在位時間最長的皇帝,又是末代皇帝)
一般來說,君主立憲制有兩種形式,即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制兩種。所謂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中,君主為國家元首,擁有實權,任命內閣成員,政府對君主負責,議會擁有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歷史上1871年-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帝國時期的日本帝國都是這種型別。現存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主要包括約旦、摩洛哥、賴索托、史瓦濟蘭、科威特、巴林等國家。
現任西班牙國王費利佩六世在國會宣誓登基另外一種君主立憲制就是議會制君主制。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是國家政治中心,也就是說,議會不僅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也是最高權力機構。政府是由議會產生的政府首腦負責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而君主是虛位元首,只具有形式上的權力,其職能也多是禮儀性的。英國是現存最古老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當前除了英國以外,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挪威、瑞典、丹麥、日本、泰國、高棉等國家也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議會大廈作為現存最古老的君主立憲制,英國可謂是最典型的君主制議會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開始確立於1688年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中的關鍵人物(詹姆士二世,荷蘭執政威廉,瑪麗公主)
英國內戰後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詹姆士二世的政策嚴重損害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政策:例如委任天主教徒到軍隊、政府、教會和學校等部門任職;給予天主教徒和其他非英國國教教徒所謂信仰自由,引發國教主教們的不滿;迫害清教徒;外交上尾隨法國,嚴重損害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1688年6月20日詹姆士二世的妻子生子,這意味著他的女兒,英國國教教徒瑪麗(嫁給了荷蘭執政威廉)無法繼承王位。為了防止可能的天主教徒繼承王位,託利黨和輝格黨的七位名人邀請瑪麗的丈夫,荷蘭執政威廉寫信要求英國財產、宗教和自由。
威廉和瑪麗接受《權利法案》1688年9月30日,荷蘭執政威廉釋出宣言,要求恢復瑪麗的繼承權,並在1688年11月1日登陸英國,1688年12月威廉進入倫敦。1689年1月國會宣佈詹姆斯二世遜位,由威廉和瑪麗共同統治英國,稱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同時議會提出《權利宣言》。宣言於1689年10月經議會正式批准定為法律,即《權利法案》。從此之後英國建立起了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權利法案》限制了國王權利,保證了議會的財政權和立法權。同時議會還取得了監督政府和決定重大經濟政策的權力。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徵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之後又透過一系列法案規定國王不能維持常備軍,議會定期召開等。1701年議會透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必須是英國國教徒等。這樣英國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得以初步確立。之後經過漢諾威王朝入主英國、責任制內閣的形成和1832年議會改革,最終形成了當前我們所看到的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出席議會開幕式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特點首先是君主統而不治。換句話說,英國國王名義上是世襲的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也就是說,英國國王可以任免包括首相在內的高階文職官員、高階法官、軍官、外交官、神職人員以及各地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佈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但是這些都是名義上的。英國國王只是依法而治的君主,主要是英國國家人格化的象徵,比如現任國王伊麗莎白二世的頭銜是“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體現了英國國王的權力。
伊麗莎白二世在議會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第二個特點是議會成為國家政治權力中心。英國長期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形成了“王在議會”原則。雖然名義上議會透過的法律需要國王批准,但是這只是一種形式,事實上,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
英國議會上院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國教大主教和主教組成。1999年上院改革後,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有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上院的權力現在主要還有財政法的否決權、對法案的一年擱置否決權、最高司法權和審查下院透過的法案權等。
英國議會下院下院議員共635人,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下院的權力就是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這種議會為國家權力中心的原則在十九世紀中期曾一度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現實。但隨著英國政治制度的發展,今天議會在英國政治體制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趨於下降,國家權力中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以上就是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大概情況,希望 能夠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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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名稱495
英國屬於典型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所有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亦都一樣,前面肯定都是以國王或者皇帝為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只不過不同的是,有很多國家都是首相掌握實權,還有的國家雖然沒有首相這個職務,但是是議會掌握實權,還有些國家是首相與議會共同掌握實權,極個別國家雖然既有國王,也有首相,也有議會,但事實卻是掌握在國王手中的,這種制度泰國是屬於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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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日本都是君主立憲制。不過,英國算是君主立憲制的鼻祖吧。
早在亨利一世時期,英國就有自由憲章。所謂憲章,就相當於一份協議,或者一個機構的章程,規定了國王和貴族之間的關係,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215年,貴族起義反對約翰王,最終在大主教蘭頓的主持下,雙方在蘭米尼德草地簽訂了英國的大憲章。這是現在公認的最早的憲法,其中規定如果國王不遵守憲章,貴族可以起義迫使國王遵守憲章,但不得傷害國王及其家屬的人身。貴族如果違法,需要由他的貴族同儕組成的組織來審判等等。
在漫長的歷史時期,君主們並不一定願意乖乖地遵守這些限制。於是貴族和君主不斷地鬥爭,定了各種各樣的協定來調整君主和貴族之間的關係。直到1689年光榮革命,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確定下來。國家的行政權力主要由政府來行使,政府由議會選舉產生。國王仍然是國家最高元首,但是主要是一個榮譽位置,主要代表國家主持和出席一些典禮。
光榮革命的成果最終以《權利法案》固定下來。按照這部法案,國家的立法權、政府賦稅的權利、建立軍隊的權力都屬於議會,議會選舉是自由的,在議會發言也須是自由。公民還有請願的自由、持槍的自由等等。
首相由議會選舉產生後,由國王加以任命。按照成文法,國王有否決議會提出首相人選的權力,但是一代代英國國王都遵循慣例,本著對民意的尊重,從不否決議會提出的首相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