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或遺囑)
立遺囑人:
我因,特立此遺囑,對作如下處理:
一、
二、
三、
本遺囑一式份,由各執一份,存公證處一份。
本遺囑由監督執行。
立遺囑人
證明人
代書人
年月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製作遺囑應先寫明標題:遺囑或遺囑。
二、正文
第一部分寫立遺囑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等。
第二部分寫立遺囑原因,就是為什麼立此遺囑。這是遺囑的前言,用幾句概括性的語言敘明立遺囑的宗旨即可。在中國目前,常見的立遺囑的原因是:“因年老多病,不久於人世,深恐去世後家屬子女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因子女較多,遺產散存各地,為妥善安排繼承事宜”;“因生前受好友(或鄰居、遠親)體貼、照顧,為報其深情厚意”;“因命旦夕,為表眷子之心(或為表戀故土之情)”;“因畢生致力於專業,為發展祖國的事業”等。在製作時,一定根據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以能表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意圖為準。
第三部分寫遺囑事項.就是立遺囑人對處理遺產或(和)其他事務的具體意見。這是遺囑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內容,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具體。如系處理遺產,應將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及由誰繼承(或遺贈給誰)等寫明,可以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順序寫,也可以按遺產專案順序寫,可以分條寫,也可以不分條寫明處理其他事務,如喪葬事宜、遺體處置、生前未完之事承接、死後所欠債務由誰償還等,應將與這有關的事項一一寫明。如在將遺產指定某一人或數人繼承時,或在將遺留財物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時附有條件,可將條件逐項寫明。
第四部分寫結束語。主要是寫明遺囑份數、在何處儲存、由何人或何機關監督執行等,也可以寫立遺囑人對家屬、子女的希望和要求等。
三、尾部
上述四部分內容寫完後,下面由立遺囑人簽名蓋章。如有證明在場,證明人也應簽名蓋章。如系請人代書,代書人應簽名蓋章。如系請律師代書的,應將代書律師單位和姓名寫明。然後再註明立遺囑的年、月、日。如果有書證、物證和需要附帶說明的問題,可以附項內註明。
遺囑(或遺囑)
立遺囑人:
我因,特立此遺囑,對作如下處理:
一、
二、
三、
本遺囑一式份,由各執一份,存公證處一份。
本遺囑由監督執行。
立遺囑人
證明人
代書人
年月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製作遺囑應先寫明標題:遺囑或遺囑。
二、正文
第一部分寫立遺囑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等。
第二部分寫立遺囑原因,就是為什麼立此遺囑。這是遺囑的前言,用幾句概括性的語言敘明立遺囑的宗旨即可。在中國目前,常見的立遺囑的原因是:“因年老多病,不久於人世,深恐去世後家屬子女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因子女較多,遺產散存各地,為妥善安排繼承事宜”;“因生前受好友(或鄰居、遠親)體貼、照顧,為報其深情厚意”;“因命旦夕,為表眷子之心(或為表戀故土之情)”;“因畢生致力於專業,為發展祖國的事業”等。在製作時,一定根據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以能表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意圖為準。
第三部分寫遺囑事項.就是立遺囑人對處理遺產或(和)其他事務的具體意見。這是遺囑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內容,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具體。如系處理遺產,應將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及由誰繼承(或遺贈給誰)等寫明,可以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順序寫,也可以按遺產專案順序寫,可以分條寫,也可以不分條寫明處理其他事務,如喪葬事宜、遺體處置、生前未完之事承接、死後所欠債務由誰償還等,應將與這有關的事項一一寫明。如在將遺產指定某一人或數人繼承時,或在將遺留財物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時附有條件,可將條件逐項寫明。
第四部分寫結束語。主要是寫明遺囑份數、在何處儲存、由何人或何機關監督執行等,也可以寫立遺囑人對家屬、子女的希望和要求等。
三、尾部
上述四部分內容寫完後,下面由立遺囑人簽名蓋章。如有證明在場,證明人也應簽名蓋章。如系請人代書,代書人應簽名蓋章。如系請律師代書的,應將代書律師單位和姓名寫明。然後再註明立遺囑的年、月、日。如果有書證、物證和需要附帶說明的問題,可以附項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