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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趙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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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05379816131
一般我們民間收藏家家裡收藏的古玩都是叫民間收藏品,不屬於國家文物的範疇,是可以透過正當的途徑進行轉讓出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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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古董鑑定與收藏
看一下國家的《文物法》就知道啦,民間出土的不允許收藏,除非你有證據證明是1949年以前出土的,或者有國外迴流的證明,當然你也可以說是傳家傳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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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zzz5322
如果一個人酷愛,很難做到萬里有一。難怪馬先生也感嘆走投無路,事實上張伯駒,王世襄,楊魯安~都被約談過。道理很簡單法不容情,拿王世襄來講境界那麼高,藏品還是被上海博物館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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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黔北收藏
嚴格來說收藏品和古玩不是一回事。古玩應該是具備一定欣賞價格和藝術價值的文物。而收藏品範圍廣,不管古代的還是現代的只要是收藏起來不在市場流通就叫收藏品。就連一個奇葩收藏者收藏的文胸也叫收藏品。現在來說說他們的合法性。
實際上,文物法規定民間收藏品可以依法流通的。明文規定禁止的除外,比如出土文物。解放後出土的文物都規國家所有,私人沒有權利佔有更不能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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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只論真品
在國家文物法規定的範圍內,並知道古董文物的清晰的來歷,不違反國家文物法的前堤下,按國家法定規定條件下的合法買賣是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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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醉愛老天珠
首先要明確文物是要有出土位置定位,有國家考古專業人士實時記錄,有出土報告,嚴格的儲藏環境和編碼。所謂的古玩不同與文物,文物嚴格來講不允許民間買賣,得透過國有的文物商店買賣和註冊過的拍賣公司買賣。
民間的文玩是可以買賣的,因為文玩不是文物,不具有考古價值,沒有具體出土位置的器物只能稱為古代藝術品或文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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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山識玉
買賣古玩和收藏品,合法麼?
首先我們得學習法律,法律規定的文物只有六種~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文物保護法是允許民間收藏和買賣文物的,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除經批准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就我們個人和公民而言,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只能收藏如下文物:
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就是合法繼承的文物和外界贈與的文物可以收藏。
2.從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在文物商店購買的文物,或在可以拍賣文物的拍賣企業組織的拍賣會上以買受人身份競拍得到的文物,是合法的收藏物件。文物商店出售或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都是事先報文物行政部門稽核並同意出售或拍賣的,是合法的。
3.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就是說彼此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換,合法所有的文物也可以依法轉讓,透過這個途徑獲得的文物也可以收藏。第五十條還明確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這就明說合法取得的文物是可以依法流通的。
4.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雖然允許民間合法所有的文物依法流通,但又禁止珍貴文物的買賣,那就等於說只能買賣和流通合法所有的一般文物和非文物的一些古物了~
回覆列表
文物保護法是允許民間收藏和買賣文物的,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現在的收藏品和古玩市場,有很多涉及文物買賣的經營活動都是違法的。《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除經批准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依據本條,收藏品和古玩市場上的商店、店鋪和地攤,收藏網站,如果在經營文物,但又不是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文物商店,則在非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只有批准成立的文物商店和可以拍賣文物的拍賣企業才能經營文物,就我們個人和公民而言,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只能收藏如下文物:
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就是合法繼承的文物和外界贈與的文物可以收藏。
2.從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在文物商店購買的文物,或在可以拍賣文物的拍賣企業組織的拍賣會上以買受人身份競拍得到的文物,是合法的收藏物件。文物商店出售或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都是事先報文物行政部門稽核並同意出售或拍賣的,是合法的。
3.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就是說彼此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換,合法所有的文物也可以依法轉讓,透過這個途徑獲得的文物也可以收藏。第五十條還明確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這就明說合法取得的文物是可以依法流通的。
4.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那麼,文物保護法也規定了民間不合法的文物買賣,即不允許民間從事的文物買賣活動。第五十一條首先就規定國有文物不準民間買賣,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這個國有文物,依據第五條而言: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從這個規定來看,現在古玩市場和收藏品市場上,很多涉及文物買賣的市場交易行為都是非法的,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都違法了。如果買賣的古玩和收藏品是到代文物,又不是合法獲取的,而是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所出,發現的人並沒有上交國家,反而在市場上流通,這就是違法的行為。第五十一條還規定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不得買賣,這個是說民間即使有合法收藏的珍貴文物,也是不能買賣的。本法中用了相互交換、依法轉讓、依法流通、買賣多個詞語,用詞不統一,不知道每個詞有何差別,用詞含糊,估計是制定文物保護法的人腦袋被夾暈了^_^相互交換應該是指彼此合法所有的文物對換,也就是以物易物;而轉讓、流通和買賣,是否就是一個意思,代表一種行為?按現在人普遍的認識,應該是一個意思。需要注意,雖然允許民間合法所有的文物依法流通,但又禁止珍貴文物的買賣,那就等於說只能買賣和流通合法所有的一般文物了。那麼珍貴文物到底有哪些?文物部門又沒有頒佈一個明確的列表,哪些歷史遺物是文物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列表,估計文物部門的人都幹食色性也去了。^_^
我們收藏的錢幣中,作為可移動文物的,從依法治國的標的來說,是需要先遵守文物保護法的。國有文物民間是不能買賣的,收藏愛好者應該收藏器形圖文和真品無異的精仿複製品,秦漢和先秦貨幣,如果是珍貴文物,就是合法所有的也是不能買賣的,相互交換似乎可以。如果委託送拍,文物行政部門在稽核的時候就應該通知取消其拍賣標的的資格,依法禁止拍賣。依據文物保護法對民間收藏文物的規定,文物商店也不能出售珍貴文物。所以我們民間要想收藏文物,合法來源是有限的。最好收藏非文物類收藏品。天眷堂的經營範圍就是非文物類收藏品,這就不需要文物行政部門的批准。如果沒有文物行政部門的批准是不能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沒有國務院文物行政部們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是不能進行文物拍賣的,如果依法治國,現在很多涉及文物買賣和拍賣的網站和實體店、地攤都是非法的,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