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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想要熊貓898

    誰主張,誰舉證。重大損失的定義是什麼?是否雙方事前有書面約定?損失與員工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聯,比如,員工今天沒來,董事長很鬱悶,把手裡的股票都拋了。

  • 2 # 暖心人社

    勞動合同是以單位和個人平等的名義簽訂的,因此雙方的地位和原則也是平等的。

    用人單位不能欺負勞動者,勞動者也不能任性而為,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可以跟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14項。

    符合題目所說的情況的有這樣幾項:

    第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違法用人規章制度,比如長時間請假、擅自曠工超過一定時間,用人單位如果有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第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僅可以解除勞動者甚至勞動者索賠。

    但是問題中所說的勞動者不服從安排,這一點值得商榷。勞動者安排的工作,一般以招用勞動者時勞動合同簽訂的崗就業崗位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崗位的,那麼一般以勞動者第1次就業的崗位為準。

    如果用人單位覺得需要調動勞動者的崗位,應當首先跟勞動者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崗位變更,也就是勞動合同內容的變動。

    只要勞動者不同意,那麼是不允許變更就業崗位的。

    當然還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情況正常,職工的就業崗位正常存在。

    如果因重大技術革新,職工的就業崗位不存在了,這樣就業崗位就必須變更。勞動者不同意的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甚至需要破產的,這樣實際上都可以解除勞動者。不過,上述這兩種方式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管怎樣,我們要確定好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是因為到了工作崗位嚴重失職。嚴重失職,確實可以解除。

    還是就有沒有去工作崗位。沒有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的原先就業崗位還存在的話,那麼就跟勞動者沒有關係。因為勞動者不同意調換工作崗位。

    再有一點就是賠償金的問題。賠償金實際上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絕大多數人實際上只瞭解經濟補償金而已。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確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指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情況下,職工前12個月工資的月均值。注意,職工的工資實際上還包含了加班費,包含了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包含了個人所得稅,勞動者也要注意不能讓單位少給的。

  • 3 # 精益現場點評TPM

    有比較專業和通俗的解釋

    問題的核心和實質,關於工作變動,是否需要服從,關鍵看變動服的工作崗位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中,如果是,那就應當服從崗位調動,如果不是,那就是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協商不成就要支付勞動者補償。

    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這一結果的認定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企業需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做出了規定和說明,並且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提前告知了勞動者,否則,重大損失的結果就不成立,此時就是屬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這個關鍵是看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否全面,客觀!

    檢視一下我的問答吧,會有更詳細的解答

  • 4 # 打聽生活

    但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答案是不一定,下面我們分別從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和重大損失兩方面來說。

    一、要看員工服從安排的原因。

    1、如果公司能證明其工作安排是合情合理,並且得到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出現了重大損失,那員工的確需要承擔賠償損失。但是否能接觸勞動合同,後面再說。

    2、如果公司有做安排,而員工已明確告知不同意的情況下還強制安排給員工,那麼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比例就要重新認定。

    3、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工作安排是合情合理的,而且公司是強制安排的,那麼造成的重大損失,可能不需要員工承擔。

    二、重大損失如何定義。

    重大損失可不是由公司說的算,這一般由第三方公證部門來確定。

    1、首先公司制度中要有對重大損失具體的定義,比如有造成10萬以上就屬於重大損失的條款。

    三、公司如何解除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公司制度有相關的條款,並且制定程式合法和規。

    2、公司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員工不服從安排,且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

    3、公司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員工造成的重大損失,且達到辭退的條件。

    如果不符合,公司可能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因為很過公司的制度指定都不一定符合法規。

  • 5 # 悠悠新影視

    這個問題要看你在什麼企業,老闆是什麼樣的人。

    如果說你是在國營企業,那公司可能會選擇會考慮員工的比較多,一般不會有很重的懲罰,事已至此,如果不是故意造成的,那基本沒有多大事,但是做事之前必須要依照廠紀廠規來做,如果你隨意而為,視廠紀廠規為虛設,公司不但不會賠償你,並且可能還會處罰你,

    如果你要是在私企話,那就不一樣了,那就要看老闆為人怎麼樣了,如果說老闆為人大度,也理解,那可能老闆不會計較什麼?但是老闆心眼小,扣的緊,為人心胸狹窄,那你就完蛋了,還支付你賠償金?如果你按規章制度辦事還好一點,如果不按規章制度辦事,讓你賠他還行,還支付你賠償金,你給人家公司賠把。

  • 6 # 氣壯山河

    以員工不服從安排並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解除合同,需支付賠償金嗎?

    這實際上包含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A、員工不服從安排,應弄清這個安排是否恰當、員工是否能夠勝任。比如女員工的特殊期、孕期、哺乳期……;是否是高空作業、危險作業、笨重、高溫作業、有毒有害工種;是否是技術含量太高,員工專業不對口,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又未經學習、培訓,或未指定師傅跟班授技……等。

    如果包含有以上因素,員工不服從安排一詞則不可成立。反之,方為正當因素或理由之一。

    ✍C、解除合同,應分清或明確解除什麼合同。比如是否是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崗位合同、建築工程合同……等。根據合同性質、責任、權利、義務……的約定,再按照相應的法規,或視其職工代表大會的審議結果,聽取當事人意見,會同勞動用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慎重作出決定,而需令本人誠服。

    ✍D、支付賠償金,應遵循前三個方面的具體責任情況,明確是否應該賠償,責任程度(比例)……等。如果當事人簽字無異議,就應該兌現賠償金。如果在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履行賠償責任,則應該走司法程式、並付諸實施。

    ✍E、如果當事者雙方都已確定,解除勞動用工合同,用工方應依照相應法規,兌現給另一方的補助金。其補助標準為,每年工齡補給本人上年度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 7 # 律正看法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且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則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就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或者單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則單位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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