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博士科普

    只能說出發點是好的,效果卻不敢苟同。他痛恨貪官汙吏,卻沒有搞清楚貪官汙吏產生的原因是什麼,一味地強調重典治貪只是治標不治本,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 2 # 聽瀑軒

    一代梟雄朱元璋因出身庶民,所以對貪官非常憎恨,所以取得政權後,開始對貪官予以最嚴厲懲治,其初衷是好的,但方式和方法欠妥,他的行為更多是人治,對人的尊嚴沒有什麼考慮,尤其是當立法制度還沒有完善時,那簡直就是一場災難

  • 3 # 張慕雨

    朱元璋出身卑微,起義後念人間疾苦,而且也想不通為何有官做仍要貪官,所以對待貪汙之行,恨不能罷。採用強制手段懲治貪官汙吏,背後的意思,我認為有三個。

    1、得民心,這是肯定的,得民心者得天下。

    2、為後代做榜樣,朱元璋深知自己治國或許緊張,應有後代鬆弛下國家制度,有張有弛才能千秋萬代,這也是選擇朱標,朱允炆作為繼承人的重要原因。

    3、懲治文官集團,將權力再次統一集中。

  • 4 # 東方雄雞3355

    明太祖朱元璋,是歷代封建王朝中的明君之一,尤以重典懲貪名揚四海古今,開創了明朝初期國泰民安的洪武盛世。根據有關史料,朱元璋的懲貪治吏,主要採取了以下三大措施,並取得實際成效。

    第一、重典立律治吏,嚴懲貪汙官僚。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後,即開始組織編制《大明律》,後來針對官場貪汙賄賂盛行、民怨上升狀況,先後制訂頒佈了《明大誥》、《武臣大誥》等律令,嚴律整肅朝綱吏治,重刑判罰一大批貪官汙吏,為遏制官場貪腐混亂勢頭,努力營造吏治清廉環境,保障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

    第二、保障律不避嫌,實行違律必究。朱元璋時代在懲貪治吏中,要求執律人員和判官注意查清案情,加強官員內外監督,在律典面前不避權貴不避親,對貪官汙吏一律嚴懲不貸,決不手軟。無論是驕橫拔扈、擅權枉法的丞相胡惟庸,還是直系親屬駙馬爺都尉歐陽倫等大貪官,因嚴重以權謀私貪汙受賄,照樣被處死。

    第三、加強廉政教育,倡導清正為官。朱元璋在嚴懲貪官汙吏的同時,重視運用典型案例,加強官場上下廉政教育,並且嚴於律己,從朝廷內部做起,實行標本兼治,從而保持了上百年時期的朝政清明。

    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懲貪,雖然現在看來在刑律上存在殘酷性、並對貪官實行家族株連等缺陷,但在當時對於遏制官場腐敗、震懾官吏不敢貪、鞏固新生政權和穩定社會,確實起了重大作用,其懲貪治吏舉措對當今社會仍具有重要的歷史借鑑意義。

  • 5 # 未濟

    治亂世必用重典

    明初的時候,承接的是元末農民起義的亂世,雖然建國了,但是人的思想已經經過很多年的洗禮,要想改變思想,讓官員們好好做事,清正廉潔,就必須用嚴厲的典刑。元末以來,貪汙腐敗嚴重,農民起義軍割據一方,所用的發令也也不一樣,而且當時主要任務在打仗,很多具體的法令都不是首要任務,所以,明朝一建立,就要建立起嚴厲的典刑,來規範大家的行為,來樹立廉潔的思想,改變以前的思維和做法。

    矯枉必先過正

    很多人覺得矯枉過正是個貶義詞,卻不知道矯枉必先過正。因為事情和人是有彈性的,人作為主體,總是有反抗的思想存在,不願意做侵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像柳條,我們用力折彎它,之後他又彈回去,如果它本來就是彎的,我們把它矯正,之後藉著彈力,它會反彈,還是彎的。因為人們會逐漸的把事情敷衍化,所以,一開始制定法規的時候,就要狠一點,留出敷衍的空間,讓貪官汙吏膽寒,讓他們即使是貪汙,也絕對不敢大貪。使得朝堂風氣不敢隨意變動。

    朱元璋自身對貪官的痛恨

    其實若論出身的話,朱元璋連劉邦都不如,劉邦好歹還是個亭長。朱元璋出身貧苦農民家庭,當然知道百姓疾苦,也被官僚逼迫過,知道下層民眾的不容易,他自然痛恨貪汙的官吏。對待這些貪官汙吏,當然是要嚴厲懲處的。

  • 6 # 看不見的角落

    治亂世行重典,在歷史上法令最為殘酷的時代就是朱元璋時期。

    朱元璋在位期間對於手下的官僚體系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清洗,使得眾多忠臣良將蒙冤入獄,受牽連迫害的人數高達數萬人。而且法令極為嚴苛,幾乎與歷史上的暴君無本質區別。

    這也導致國家的執行都受到嚴重影響,朱元璋一手建立的南京明朝二世而亡,中央武裝敗在了地方武裝的手中。筆者認為朱元璋的“重典懲貪”其實非常過激了。以至於在朱棣透過靖難之役取得政權後,明代官員的腐化程度急速反彈。而且是舉朝皆貪,到了明末李自成抄檢官員家中的積蓄總和甚至比國庫還多。這就證明,“重典懲貪”可以治得了一時,但卻治不了一世,朱元璋過激的暴虐行徑只能是招致朱允炆的滅亡。

    自秦代以來,懲貪肅貪一直都是國家不斷在進行的重要任務。歷朝歷代的法典之中對於貪汙都有明確的懲治原則和懲罰手段。比較著名的幾個盛世階段,官員的吏治都比較澄明,國家內部的運作也非常正常,這些都不是用嚴刑峻法管出來、壓出來的。相反,這些時期的法律往往都是比較寬鬆仁慈的。縱觀朱元璋時期的所謂“重典”不過就是任意將人的肢體進行折磨和作踐,並且以株連的形式製造恐怖的氛圍。其實根本上達不到整治貪腐的目的,只會加深國家內部的不安定因素以至於出現動盪。

    古代的經濟其實有一定的規程,比如稅收、上計、考克等等,其實都是有制度可以依存的。按照制度進行合理的人員配置是完全可以避免貪腐行為的出現。漢唐時期的若干盛世都是依靠賢君能臣的通力合作,才將制度內部的漏洞儘量避免。古代也有一整套完整的監察體系,只要選賢用能是完全可以在合理的框架內治理腐敗的。

    朱元璋的“重典懲貪”主要是來源於他對於整個官僚群體的仇視和對於文官體系的不信任而造成的。而這種不信任愈發的加深了君臣之間的囚徒困境,最終導致了“胡藍之獄”的產生和擴大。從史料上看來,胡藍之獄的許多細節問題其實都還是值得反覆商榷的。當中有很大的人為干預的因素存在,是朱元璋在有意識的擴大打擊力度,使得依法肅貪變成了政治清算,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文:經典守望者

  • 7 # 陳聖鋼

    明太祖朱元璋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明君之一,他執位後,為了加強封建專制統治,對法制非常非常關注,釆取了“治亂世用重典”的原則,聲言:“胡元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除了對謀反、大逆、謀叛、劫囚、強盜等罪使用重刑之外,還特別表現在“重懲貧官汙吏”方面。根據《明律.刑律》和《明.大誥》記載:明太祖朱元璋重懲貪官汙吏方面大致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初“嚴犯贓官吏之禁”,詔“重治貪吏",並敕令刑部,官吏受贓,連同行賄者一併處罰,“徒其家於邊”。二是明律沿用唐律“六贓”罪名。除“常人盜”、“竊盜”外,其餘四贓(監守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坐贓)均與官吏有關。三是(明律.刑律)專設“受贓”之門,內有“官吏受財”、“坐贓致罪”、“事後受財”、“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風險官吏犯贓”、“私受公侯財物”、“克留盜贓”等詳細律條。四是刑罰手段慘酷。《大誥》記:龍江衛倉庫官吏勾結戶部官吏盜賣官糧,被墨面文旬,抽筋去膝。太祖還沼令:“凡守令貧酷者,許民赴京陳訴”。五是官吏贓至六十兩以上,梟首示眾,剝皮實草。六是不避權貴。如開國元勳永嘉侯朱亮袒受賄枉法,也被召人京城鞭死。七是嚴禁臣下結黨內外官交結。洪武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的“胡藍之獄”即一例,先後誅殺3萬人。由於明太祖朱元璋採取了一糸列嚴懲貪官汙吏的法律措施,使明王朝的統治得到了加強,出現了洪武比較穩定的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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