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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途中不言不語

    有這種情況出現,比如宋朝,大宋律法中有記載“凡死囚臨刑叫冤者,再勘問陳奏”。用現代話說也就是喊刀下留人了,就會重審一次。其餘朝代基本都是判了死刑就等著核實後秋後問斬。

  • 2 # 路漫漫獨樂不如眾樂

    這個是肯定的,死刑犯行刑前大喊冤枉,劊子手可以暫停行刑。講一下具體冤情還是有可能免死的,就像現代的上訴。

    在宋朝的史料記載中,規定:凡死囚臨刑叫冤,再勘問陳奏。說的就是如果死刑犯在行刑前喊冤,就要先暫停,問一下冤從何來,讓囚犯把話說出來。

    明清的時候,更近一步有這樣的規定:凡處決犯人,有臨刑時呼冤者,奏聞覆鞫。就是說,犯人在臨刑前只要喊冤,就必須重新審查這個案子,而且要換另一批官員審,之前的主審管要回避。

  • 3 # 風流倜儻何二先生

    首先,這種事情在古代是存在的,但是並不是說每個朝代都存在,唐宋時期有,但是秦朝就不存在這種情況,最為明顯是體現在這個宋代時期,您想想如果真有人冤枉了,被判死刑,那就只能在監獄裡等待那天的來臨,不會有翻身的機會,宋朝官府就較為開明,會給犯人二次上訴的機會。宋朝是中國歷史上一個文化繁榮、經濟發達的朝代,它的經濟水平甚至還要在唐朝之上。宋朝的繁榮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內部穩定這一基礎上的,在當時,國內沒有較大規模的農民起義,環境還算不錯。當然宋朝的法律制度已經很完善了,執行的力度也很嚴格,所以各個社會體系的運轉都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不僅如此,宋朝還孕育了許多如寇凖、包拯這樣在史上赫赫有名的大清官。宋朝的法律制度嚴格,也是因此出現了很多清官。這些官員日常判案時,時刻尊崇大宋律法所記載的十三個字。凡死囚臨刑叫冤者,再勘問陳奏。簡單來說,若是犯人在臨刑前大喊冤枉,那這件案子必須重審。這條律法,為當時的大宋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因為朝代在不斷的變化,也在不斷的替換著,這使得這些律法更加的完善了起來,就拿犯罪的人來說,倘若被判處有罪之後,他還可以對這個結果表示不滿意,當然這裡你想要提出重新審理,一審,二審上訴就需要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上面所說的所有事,假如還在宋朝那個時代的時候,只要聽到刀下留人這句話的時候這些劊子手們就會停下手中的刀,這就是在大宋的時候,那些囚犯只要是在臨死的時候說出自己是冤枉的這種話,他們就重新啟奏,再來評判。舉個例子:宋太宗在位期間,有這樣一樁案子。寡婦劉氏到開封府狀告其繼子王元吉想要謀害於她,當時的開封府並無嚴格審問,直接抓走王元吉並用刑,在嚴刑逼供之下,王元吉被迫認罪。後來寡婦離世,開封府官員再次審問發現案件多有疑點。皇帝查閱有關案件卷宗後,認為疑點頗多,王元吉此人很有可能被冤枉了。此案很有可能是一個冤假錯案,最後經審查,認定無罪,後免除了王元吉砍頭的刑罰。

  • 4 # 潘不安講究史

    從法理上來說是必須要停止處刑的!

    古代對死刑的執行非常慎重,從漢代開始出現小範圍的死刑複核,即兩千石以上的官員判處死刑,要由皇帝親自複核。

    但了南北朝時期,死刑複核開始進入法律,普及到平民。如《魏書》記載:

    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行復生,俱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漱報,乃施行。

    這種死刑複核的程式到了隋朝,被正式的定型下來,隨後影響了中國一千多年,直到清朝依然被採用。而我們在古裝劇中經常聽到的大理寺和刑部,在歷史上都曾相互充當過稽核,類似現在檢察院的職責。隋唐以前,大理寺判案,刑部審批;其後逐漸改為刑部判案,大理寺稽核。

    不過一旦涉及到死刑,最終還是必須要經過皇帝稽核,從隋唐開始要執行“三複奏”程式。即死刑犯在處刑前,要向皇帝進行三次復奏。《隋書·刑法志》載:

    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然後決。

    而到了唐朝,規定更加詳細,就是處刑前一天進行兩次復奏,允許罪犯伸冤翻供,臨刑的當天再一次復奏的機會。後來唐太宗將其改為五次,因為地方和京城距離遙遠,又改成了地方“三複奏”,京城“五復奏”。

    到了明清時期,死刑分為了“斬(絞)立決”和“斬(絞)監後”,即一個是核准後立刻執行,另一個就是我們熟悉的秋後問斬(絞)。但兩者都要先刑部審定,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允,最後送皇帝批准。按法律來說,期間甚至到處刑前,罪犯自己和家屬都有含冤重審的權利。

    在光緒年間就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情。

    光緒七年(公元1881年)七月初八,河南省開封府正要處決一個犯人的時候,其在赴刑場的路上突然大叫:“冤枉啊!我是鄧州百姓王樹文,不是胡體安。你們答應我不死,現在為什麼又要殺我?冤枉!”

    因為犯人的喊冤,按照法律,決囚官變為審判官,立刻停止行刑,對王樹文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開封知府唐鹹仰根據犯人重新交代的情況,並進行多方調查,終於弄清事情的原委。

    原來兩年前,鎮平縣張樓村的富戶張肯堂家中遭到百餘名盜賊的洗劫。次日,王樹文被當做盜賊抓獲,而同一天盜匪之一的胡體安也被捕。但胡用所得贓物賄賂衙役頭目劉學汰,而被釋放。劉學汰又見王叔文幼小可欺,於是威逼利誘,屈打成招,代替了胡體安。

    直到行刑的當天,王叔文才發覺不對,因而有了法場喊冤的一幕。唐鹹仰經過審理之後認定這是一個冤案,但就在即將翻案的時候,卻被突然調離,同時河南巡撫塗宗瀛也被調為湖南巡撫,改由河道總督兼署河南巡撫的李鶴年正式接任。

    李鶴年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將王樹文案維持原判。但原經手的唐鹹仰堅決不肯在維持原判的案卷上簽字,並將案情向外界透露。

    此事一經披露,便受到朝野關注,河南籍御史接連上疏李鶴年的不公。且有御史親身調查後指出,王樹文案的確是一起冤案,只是因為涉及到河南省的多位大員,一旦平反,他們將承擔責任,不但烏紗不保,還要發配充軍。李鶴年因為想要建立自己在河南省的威望,才官官相護,堅持不予翻案。

    隨著時間的推移,此案影響越來越大,最後由光緒親自下旨,轉由刑部辦理。但在在案件移交刑部的過程中,幾位重要證人,如當時接受賄賂的衙役頭目劉學汰,都在路上“離奇死亡”。

    最後一場冤案,在李鶴年的干涉下,逐漸變成了官場博弈。幾次刑部即將翻案的時候,主審官員都被逼迫動搖,遲遲不能定論。

    就這樣,這光緒七年的案子,一直被拖到了光緒九年,數名官員因此辭職,因影響過於惡劣,最終由刑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聯合會審。下達最終的判決:

    一、王樹文確係冤枉,得以平反。二、鎮平知縣馬翥、此次審案的知府王兆蘭、馬永修即行革職,發軍臺效力贖罪。河南巡撫李鶴年、河道總督梅啟照即行革職。

    由此可見,從隋唐時期中國對此就已經有了非常完備的法律,法場含冤這類情節更不是電視劇中才有。但是再完備的法律依然需要執行人的秉公執法,否則依然是形同虛設。

  • 5 # 語見

    殺人可是一件大事!

    如果有喊冤叫屈的,劊子手當然會停下,但是主要還是要看監斬官,劊子手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如果是監斬官一聲令下,恐怕劊子手也只能一刀下去了。

    古代殺人犯處死刑,地方官定罪之後還要刑部核實,就是處於對人命的重視,但地方上還是會發生草菅人命的案件,畢竟古代天高皇帝遠,朝廷對地方上的監察還是有限。

    一般來說,如果到了刑場再喊冤叫屈的,基本上沒有多大的作用了,除非出現像電視劇中的刀下留人,一封聖旨下來。

    劊子手只是個小角色,沒有什麼權力,住不住手完全要聽監斬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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