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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樵夫廣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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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皎空孤月碎語
官營與商販,淺析宋代售鹽為何是官商二元制度
鹽,在生活中無可替代,但是對於內地地區獲得又極為困難,在這種矛盾之下,鹽作為古代中國最具利潤,最具戰略性意義的商品,早在春秋戰國時代便有被國家專營以獲得大量財富的例子。秦統一天下後便統一全國鹽政便於收稅,漢武帝時代迫不及待的將鹽政收歸官方直接經營,保證鹽利完完全全的能被國家所得,而後歷代對於鹽政的管理幾乎都是官方運營。
而趨利的商販們對於這種利潤巨大的商品是賊心不死的,商販兜售私鹽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都被視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在宋代,民間販賣與官方售買不再成為死敵,而是較為平和的相處下去。
從官販到雙元經營五代十國時代,由於國家間始終維持著高強度的戰爭,戰爭消耗財富是最快的,因此五代時期對於作為國家稅收一部分的鹽政極為看重,官方對於民間私自販賣行為打擊極為大力。
宋代作為戰爭中建立,戰爭中成長的王朝,深知國家財政的重要性,地方除了很少一部分的財政預留,其餘的稅收幾乎全部上交中央。對於鹽政這一塊大肥肉,在中央設立的鹽鐵使一職來專門主管國家鹽政,地方路一級的轉運使,底層縣級的縣令,重要的產鹽地設專門的官員管理。北宋中期,在有識之士的建議下,北宋朝廷逐漸開放了一些地區商人販鹽,而後北宋鹽政多次變化,時而寬鬆,時而嚴格,鹽的售賣制度反覆無常。但是總體上,官方直營與商人販賣二元的銷售制度卻是北宋中期後的社會主流。
那這種銷售制度為什麼會形成呢?
宋代城市裡的商業早已突破了地域空間的限制,同時也突破了時間的限制。在鄉間大量出現的“草市”與典型的商業市鎮標誌著宋代的商業與它之前的商業有了突破性的發展。這個突破性的進步一方面給予了商人與商業前所未有的社會認可度,另外一個方面解決了宋代鹽政的問題。
宋代官方售鹽很嚴重的問題是,在產鹽地區,如沿海,內地產鹽區這些獲得鹽比較簡單的地方——簡單粗暴一點,沿海地區的人們只需要曬海水就能得到鹽。低廉的私鹽和簡單的製鹽方法讓價格昂貴的官鹽完全失去了市場,為了完成徵稅任務,官鹽往往被地方官吏強行分配給地方百姓購買。而在不產鹽的地區,比如在邊遠地區,鹽是稀缺產品,官鹽的價格是非常高的。這樣的情況下,都容易造成地方百姓壓力大,以致於社會不穩定。
而允許商人販鹽後,民間巨大的商業網路可以讓鹽和其它產品一樣較為均衡的分佈,這樣的情況下,無論是產鹽區還是邊遠地區,鹽價都能穩定了。
民間商業的優勢在於它強大細密的網路與極高的效率吸引到了官方的注意力。
官方的三冗問題宋代的冗兵,冗官,冗費問題,所謂冗兵問題指的是宋代採取招募士兵的方式,通常,在災年之際,以募兵的方式賑災。這樣的情況下導致軍隊越發膨脹,養活高達上百萬的軍隊消熬大量的國家財政收入。所謂冗官問題則為宋代為加強中央集權,特意增加辦事流程,增加同職官員監督,以致於官員機構臃腫,再加上大量候補官員,養活官員也成了大問題。前二者加上宋代維持邊境戰爭或者向強國歲貢導致宋代冗費——財政赤字極為嚴重。
宋代官方鹽政包括五個方面,製鹽,運鹽,儲鹽,售鹽,同時還有徵稅。這五個方面正好對應的是鹽政下的五個龐大的官僚系統,當然他的機構一樣臃腫。而為了保證官鹽的穩定,同時五個環節下都需要專門的軍隊保護鹽場,護送鹽船,保衛鹽庫,輔助售鹽。這兩個特徵剛好擊中了宋代貧弱的痛點,鹽政方面的得利在養活鹽政官員軍隊,在鎮壓地方私鹽混亂後還能剩餘多少呢?
《宋史-食貨志》: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在宋代官員中,有識之士認識到了官方售鹽的弊端就是花費的太多,如果把販鹽交給民間商人,減少了鹽政的官員,軍隊;丟掉運送,儲存,販賣的煩勞,政府僅負責收鹽稅,鹽政方面的收入豈不是高漲而又能乘機解決三冗問題。在鹽政這一個小方面我們便能窺見宋代積貧積弱的根本原因,在解決這個問題上,宋代有識之士也在努力。
鹽政的變化多端宋代的鹽銷售二元化制度並不是一蹴而就就形成的。主要的特徵有因州郡之便,就是因地區不同,而實行不同的銷售制度,商販與官銷並不存在競爭關係。另外一方面是變化多端,時而寬鬆化管理,大量允許商人販鹽,時而嚴禁民間販鹽行為,由國家統一銷售。各個地區也時而官買,時而商販,那麼這是什麼原因呢?
馬克思說過:資本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絞首的危險。
在最初的邊境軍事貿易中商人們犯了過分趨利的錯誤。
《宋史》: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宋史》:鹹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這兩條官方紀錄揭露了商人販鹽的大問題。
首先,早期的入中制度(實物交換鹽)中,商人多以難估值的貨物兌換鹽,這種不等價的交易雖然讓商人獲得了高利潤,在後期朝廷發現後,每多打壓以至於關閉貿易,可謂雙方俱虧。
其次,對於邊境而言,鹽是一種戰略性的商品,控制鹽的對外貿易,是宋代制約邊境強國的一種手段,但是商人販賣下的鹽對外貿易就容易上升到國家安全的層面了。
最後,對於官販區,商人們即便冒險也要偷偷運鹽去販賣,畢竟利潤巨大。
商人趨利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宋代國家利益,但是宋代卻又需要他們來平衡國家。因此在宋代鹽法中多次變化,顯得十分猶豫不決。
但是宋代為什麼在變化中始終保持著維持官方售鹽,在最寬鬆的時代也沒有想到去裁掉鹽政?
對比北宋的財政收入與鹽稅收入的發展,我們能夠發現,鹽稅收入日漸上升,佔北宋財政收入的比例越來越大,在北宋末年甚至逼近了二分之一,這樣一塊極大的稅收對於宋代政府而言是斷然不敢假手於商人們的,所以在宋代鹽的銷售中,官方銷售無論比例多少,永遠是中心,而民間銷售則永遠是補充,商販如果稍稍有影響到國家利益,便嚴加約束,致使宋代鹽的銷售制度變化無常。
結語宋代鹽的二元制度銷售實質上是官方的直接銷售與官方的間接銷售。而民間資本在鹽的銷售中僅僅是因為它獨有的優勢而被官方青睞,利用商人銷售來獲得更大的利益。在鹽稅佔國家財政收入比較大的情況下,鹽銷售的中心和主流永遠只能是官方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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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樵夫廣微子
宋代民間可以自由販賣茶,但不可以販賣鹽.
從春秋時代的齊國開始,歷代政府均實行鹽鐵專營,及至唐代又演變為鹽業專營鐵業專稅許可制度,因為在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緩慢的古代,這兩種行業的利潤都是罕有的龐大,因而自然成為權力的禁臠.
所以,不僅宋代, 從春秋至今,都不允許私人販賣私鹽.
茶葉則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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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皎空孤月碎語
官營與商販,淺析宋代售鹽為何是官商二元制度
鹽,在生活中無可替代,但是對於內地地區獲得又極為困難,在這種矛盾之下,鹽作為古代中國最具利潤,最具戰略性意義的商品,早在春秋戰國時代便有被國家專營以獲得大量財富的例子。秦統一天下後便統一全國鹽政便於收稅,漢武帝時代迫不及待的將鹽政收歸官方直接經營,保證鹽利完完全全的能被國家所得,而後歷代對於鹽政的管理幾乎都是官方運營。
而趨利的商販們對於這種利潤巨大的商品是賊心不死的,商販兜售私鹽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都被視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在宋代,民間販賣與官方售買不再成為死敵,而是較為平和的相處下去。
從官販到雙元經營五代十國時代,由於國家間始終維持著高強度的戰爭,戰爭消耗財富是最快的,因此五代時期對於作為國家稅收一部分的鹽政極為看重,官方對於民間私自販賣行為打擊極為大力。
宋代作為戰爭中建立,戰爭中成長的王朝,深知國家財政的重要性,地方除了很少一部分的財政預留,其餘的稅收幾乎全部上交中央。對於鹽政這一塊大肥肉,在中央設立的鹽鐵使一職來專門主管國家鹽政,地方路一級的轉運使,底層縣級的縣令,重要的產鹽地設專門的官員管理。北宋中期,在有識之士的建議下,北宋朝廷逐漸開放了一些地區商人販鹽,而後北宋鹽政多次變化,時而寬鬆,時而嚴格,鹽的售賣制度反覆無常。但是總體上,官方直營與商人販賣二元的銷售制度卻是北宋中期後的社會主流。
那這種銷售制度為什麼會形成呢?
宋代城市裡的商業早已突破了地域空間的限制,同時也突破了時間的限制。在鄉間大量出現的“草市”與典型的商業市鎮標誌著宋代的商業與它之前的商業有了突破性的發展。這個突破性的進步一方面給予了商人與商業前所未有的社會認可度,另外一個方面解決了宋代鹽政的問題。
宋代官方售鹽很嚴重的問題是,在產鹽地區,如沿海,內地產鹽區這些獲得鹽比較簡單的地方——簡單粗暴一點,沿海地區的人們只需要曬海水就能得到鹽。低廉的私鹽和簡單的製鹽方法讓價格昂貴的官鹽完全失去了市場,為了完成徵稅任務,官鹽往往被地方官吏強行分配給地方百姓購買。而在不產鹽的地區,比如在邊遠地區,鹽是稀缺產品,官鹽的價格是非常高的。這樣的情況下,都容易造成地方百姓壓力大,以致於社會不穩定。
而允許商人販鹽後,民間巨大的商業網路可以讓鹽和其它產品一樣較為均衡的分佈,這樣的情況下,無論是產鹽區還是邊遠地區,鹽價都能穩定了。
民間商業的優勢在於它強大細密的網路與極高的效率吸引到了官方的注意力。
官方的三冗問題宋代的冗兵,冗官,冗費問題,所謂冗兵問題指的是宋代採取招募士兵的方式,通常,在災年之際,以募兵的方式賑災。這樣的情況下導致軍隊越發膨脹,養活高達上百萬的軍隊消熬大量的國家財政收入。所謂冗官問題則為宋代為加強中央集權,特意增加辦事流程,增加同職官員監督,以致於官員機構臃腫,再加上大量候補官員,養活官員也成了大問題。前二者加上宋代維持邊境戰爭或者向強國歲貢導致宋代冗費——財政赤字極為嚴重。
宋代官方鹽政包括五個方面,製鹽,運鹽,儲鹽,售鹽,同時還有徵稅。這五個方面正好對應的是鹽政下的五個龐大的官僚系統,當然他的機構一樣臃腫。而為了保證官鹽的穩定,同時五個環節下都需要專門的軍隊保護鹽場,護送鹽船,保衛鹽庫,輔助售鹽。這兩個特徵剛好擊中了宋代貧弱的痛點,鹽政方面的得利在養活鹽政官員軍隊,在鎮壓地方私鹽混亂後還能剩餘多少呢?
《宋史-食貨志》: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在宋代官員中,有識之士認識到了官方售鹽的弊端就是花費的太多,如果把販鹽交給民間商人,減少了鹽政的官員,軍隊;丟掉運送,儲存,販賣的煩勞,政府僅負責收鹽稅,鹽政方面的收入豈不是高漲而又能乘機解決三冗問題。在鹽政這一個小方面我們便能窺見宋代積貧積弱的根本原因,在解決這個問題上,宋代有識之士也在努力。
鹽政的變化多端宋代的鹽銷售二元化制度並不是一蹴而就就形成的。主要的特徵有因州郡之便,就是因地區不同,而實行不同的銷售制度,商販與官銷並不存在競爭關係。另外一方面是變化多端,時而寬鬆化管理,大量允許商人販鹽,時而嚴禁民間販鹽行為,由國家統一銷售。各個地區也時而官買,時而商販,那麼這是什麼原因呢?
馬克思說過:資本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絞首的危險。
在最初的邊境軍事貿易中商人們犯了過分趨利的錯誤。
《宋史》: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宋史》:鹹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這兩條官方紀錄揭露了商人販鹽的大問題。
首先,早期的入中制度(實物交換鹽)中,商人多以難估值的貨物兌換鹽,這種不等價的交易雖然讓商人獲得了高利潤,在後期朝廷發現後,每多打壓以至於關閉貿易,可謂雙方俱虧。
其次,對於邊境而言,鹽是一種戰略性的商品,控制鹽的對外貿易,是宋代制約邊境強國的一種手段,但是商人販賣下的鹽對外貿易就容易上升到國家安全的層面了。
最後,對於官販區,商人們即便冒險也要偷偷運鹽去販賣,畢竟利潤巨大。
商人趨利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宋代國家利益,但是宋代卻又需要他們來平衡國家。因此在宋代鹽法中多次變化,顯得十分猶豫不決。
但是宋代為什麼在變化中始終保持著維持官方售鹽,在最寬鬆的時代也沒有想到去裁掉鹽政?
對比北宋的財政收入與鹽稅收入的發展,我們能夠發現,鹽稅收入日漸上升,佔北宋財政收入的比例越來越大,在北宋末年甚至逼近了二分之一,這樣一塊極大的稅收對於宋代政府而言是斷然不敢假手於商人們的,所以在宋代鹽的銷售中,官方銷售無論比例多少,永遠是中心,而民間銷售則永遠是補充,商販如果稍稍有影響到國家利益,便嚴加約束,致使宋代鹽的銷售制度變化無常。
結語宋代鹽的二元制度銷售實質上是官方的直接銷售與官方的間接銷售。而民間資本在鹽的銷售中僅僅是因為它獨有的優勢而被官方青睞,利用商人銷售來獲得更大的利益。在鹽稅佔國家財政收入比較大的情況下,鹽銷售的中心和主流永遠只能是官方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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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間可以自由販賣茶,但不可以販賣鹽.
從春秋時代的齊國開始,歷代政府均實行鹽鐵專營,及至唐代又演變為鹽業專營鐵業專稅許可制度,因為在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緩慢的古代,這兩種行業的利潤都是罕有的龐大,因而自然成為權力的禁臠.
所以,不僅宋代, 從春秋至今,都不允許私人販賣私鹽.
茶葉則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