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但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更為廣泛的定義,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還包括其他集體或集體內部成員所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如:村辦學校、辦公室、村辦企業等等。 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集體土地證不能過戶。它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准以後,才能憑宅基地證和準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的確權問題,雖然《物權法》已有相關規定,可以辦理房產證,但是,由於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築物無法與土地分割的實施,造成宅基地相對應的房產證沒有實際用途,無法像國有土地上的房產一樣,可以抵押、出售以獲得其實際收益。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而國有土地證是發給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的,只要有合法的權屬依據,任何人都可以申領國有土地證。 二者的區別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對應的,區別在於使用權的許可權:集體土地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出售,使用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而國有建設用地就沒有上述相關的規定。相對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為嚴格的要求。 房證是透過國家出讓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後開發建樓依法取得的相關權證,可以正常上市交易。宅基地證是土地是集體所有,類似劃撥地。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同一集體組織內的成員相互轉讓。如果要上市交易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稅等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才能交易。也可理解為宅基證是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是所有證
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但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更為廣泛的定義,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還包括其他集體或集體內部成員所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如:村辦學校、辦公室、村辦企業等等。 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集體土地證不能過戶。它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准以後,才能憑宅基地證和準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的確權問題,雖然《物權法》已有相關規定,可以辦理房產證,但是,由於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築物無法與土地分割的實施,造成宅基地相對應的房產證沒有實際用途,無法像國有土地上的房產一樣,可以抵押、出售以獲得其實際收益。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而國有土地證是發給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的,只要有合法的權屬依據,任何人都可以申領國有土地證。 二者的區別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對應的,區別在於使用權的許可權:集體土地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出售,使用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而國有建設用地就沒有上述相關的規定。相對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為嚴格的要求。 房證是透過國家出讓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後開發建樓依法取得的相關權證,可以正常上市交易。宅基地證是土地是集體所有,類似劃撥地。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同一集體組織內的成員相互轉讓。如果要上市交易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稅等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才能交易。也可理解為宅基證是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是所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