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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眾裡尋她仟百渡

    有房屋質量保證金,請參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7〕138號)以及地方政策性檔案。

  • 2 # 地產王者App

    之前,對於商品房的質量安全,是算到施工承建單位頭上的。

    現在,開發商對其所開發的物業負責。

    一般來說,商品房的質量保質時間為是70年,商住兩用的50年,純商業性質的40年。要注意的是,這個時間是最低限度時間,也就是說我們的住房最低使用設計時間不得低於70年,也可以用個百年,兩百年的。

    關於質保金,則與開發商沒有太多關係,這是屬於後期業主委員會自己來決定如何使用的。

    任何東西都是有損耗的,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只是保證主體建築安全性,而比如電梯修復,樓體牆面被損壞,小區大門被破壞,小區內園林綠化因為大風吹壞,這些都不屬於開發商需要質保的,因此要啟動質保金。

    總的來說,質保金是業主自己出錢,為了保證小區能持久正常執行的一筆費用。

  • 3 # 風華正茂看世界

    1、屋面防水為3年;

    2、廚房、衛生間地面、牆面、為1年;

    3、房屋結構保修為50年;

    4、保溫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5、防水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6、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7、室外其他材料裝修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8、外窗與入戶門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9、採隱蔽方式安裝的給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給排水管道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10年;

    10、採暖及製冷系統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11、採隱蔽方式安裝的管線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10年;

    12、採明及製冷系統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13、業主除線纜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外,電氣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13、智慧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房屋維修基金的本金是由房產商和購房人共同籌集的,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且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更換;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於修理房屋本身的修理和維護,二者界限分明,不可混淆挪用。

    通常在交房前,業主就應當將房屋維修基金交納。如果是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話,業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當然,如果業主覺得需要自己親自交納維修基金較麻煩你,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

    一般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房屋維修基金是由房管局代管,但是申請程式很是複雜。根據2007年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啟用必須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2/3原則”,然後報房管部門備案稽核,通過後即可支取使用。

  • 4 # 住宅線上

    開發商承擔“終身責任” 政府責任人“掛牌公示”

    不管是商品房,還是保障房,開發商幾乎是建完走人,以後房子質量與其不相干。但礄口區規定,開發商要對保障房質量負“終身責任”。保障房專案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商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區建管站須將專案監管責任人員在施工現場掛牌公示,內容包括: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科長、質量監督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對住房質量和配套問題實行責任追究,職能部門由於故意和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嚴重影響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 5 # 美侯王666

    你提的問題,我猜想你沒有買過房,買了也沒有看過購房合同,接了房更沒有看房屋質量保證書和維修基金使用辦法。上面所提問題都在裡面,細讀便知。見問即緣,我還是為網友簡單介紹一下:一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開發商對樓房質量進行終身保修,但根據國家房屋質量有關要求規定是:從房屋工程驗收合格之曰起,屋頂、外牆質保期為五年,其它都為二年。在質保期內業主房屋發現質量問題,誰建設誰維修,但人為改變原結構及平面,不在質保期範圍。二是維修基金是業主買房時自動交納的,不是開發商交納的。一般是質保期過後動用維修基金維修,但需維修專案相關業主三分之二同意並簽字報當地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動用。若維修基金用完,有業主續補。祥細情況,請細讀當地政府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便知。

    網路討論,僅供參考。

  • 6 # 羅成Jd

    看到這個問題,感覺有意思。我們都知道在中國對房屋產權年限有是規定的,商品房是70年、商住兩用50年、純商業性質40年...而且開發商對房屋的產品質量保障也是有設定範圍的。

    雖然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有如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國務院還是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中明確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內容如下:

    A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C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D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E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F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開發商是不用對你的房產質量全包終生的,他的承諾承擔是有範圍的!

    另外,任何東西都會自然物耗的,你買一件衣服,會不會讓製衣廠保證其在你穿厭丟掉前布料不破損、鈕釦不掉落、表面不沾汙跡...質量保障在某些方面是先天帶來的,但還有許多方面是靠後天使用人保養的。難道你的房產在過了質保期後,還讓開發商無償承擔維修嗎?(當然,如果是因為它是由於先天不足而造成的後遺症,那經過專業檢測機構認證後,還是可以繼續追責開發單位的)。

    是否應該留存房屋維護資金的問題?我想你在購房時一定已經交過維修基金了吧(如果你沒交過,那就不好說了),維修基金的組織是由購房人交一部份、開發商交一部份(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多層(含別墅)50元/㎡(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準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準略有出入)。動用維修基金的原則:誰受用,誰補充!基數必須是不變的,所以不會存在基金被用完了一說!如用完了,就說明這裡面有問題了,一是被誰亂用的,另一就是誰享受過福利後,沒有及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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