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交通事故判刑屬於過失犯罪,不會對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的政審產生影響。如果是交通事故中逃逸緻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則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可能對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的政審產生影響。
《徵兵政審工作規定》
第五條 【考核內容】 徵兵政治考核應當以應徵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考核內容包括:應徵公民的個人基本資訊、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畢業(就讀)學校、文化程度、主要經歷、出國(境)情況、現實表現、獎懲情況,以及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的政治情況等。
本規定所稱個人基本資訊,是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等資訊。個人基本資訊應當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相一致。
本規定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稱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六條 【責任主體】 徵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該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判刑屬於過失犯罪,不會對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的政審產生影響。如果是交通事故中逃逸緻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則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可能對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的政審產生影響。
《徵兵政審工作規定》
第五條 【考核內容】 徵兵政治考核應當以應徵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考核內容包括:應徵公民的個人基本資訊、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畢業(就讀)學校、文化程度、主要經歷、出國(境)情況、現實表現、獎懲情況,以及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的政治情況等。
本規定所稱個人基本資訊,是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等資訊。個人基本資訊應當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相一致。
本規定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稱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六條 【責任主體】 徵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該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