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籤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籤視為合意,不予支援。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釋出時間:2014年5月7日)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援。
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籤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籤視為合意,不予支援。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釋出時間:2014年5月7日)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