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程
世錦賽一般分為五輪,第一輪為19局10勝制,分上下半場;第二輪為25局13勝制,分上中下三場;第三輪為1/4決賽,同樣是25局13勝制,分上中下三場;第四輪為半決賽,33局17勝制,分四場打完;最後一輪為決賽,35局18勝制,分四場打完。
通則
通則列明瞭諸如著裝要求、申訴程式、賽程安排等未包含在比賽規則中,但又在實際比賽中需要約定的事宜。通則內容在每次比賽中都不同,例如單場局數、開球順序等。比賽組委會有權根據通則精神在賽前確定並依此執行。相對而言,比賽規則需要在比賽過程中嚴格執行。
選手服裝要求
每位選手的服裝必須符合比賽要求並且整潔乾淨。如果選手不確定自己的服裝是否符合要求,可以在賽前向賽事總監確認。賽事總監對服裝要求有最終決定權。選手可能會因為服裝未達要求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特殊情況時,賽事總監可以允許服裝不符合要求的選手參加比賽,例如航班托執行李遺失、選手特殊身體狀況等情況。
如果在比賽前沒有宣佈關於服裝的具體要求,則預設採用下列服裝要求,以下為國際職業斯諾克比賽通用服裝要求。
上裝:有領長袖襯衫、無袖西裝馬甲(或腰封)和領結。包括袖口在內的所有紐扣在比賽期間必須保持紐合狀態,上衣必須束在褲子裡。上裝顏色沒有特別限制。
褲裝:深色西褲。要注意的是不允許穿著任何牛仔褲或者牛仔面料的褲子。
鞋子:必須是正規而且與全身裝束匹配的款式,不允許穿著運動鞋或涼鞋。
裁判守則
裁判應:
(a) 是一場比賽的唯一裁決者,對比賽中所發生的一切作出判決;
(b) 負責執行比賽規則並維持比賽順利進行;
(c) 裁判應當回答選手提出的有關客觀事實以及與比賽規則相關的問題;
(d) 在有違公平競賽原則時,裁判有權推遲比賽程序,這種權力同樣適用於出現爭議時;
(e) 如果規則沒有涵蓋比賽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裁判可以在公平競賽原則下對該狀況作出判決;
(f) 如果被要求,可以告知擊球選手目標球的顏色;
(g) 在合理要求下清潔檯面上的球;
(h) 協助選手拿出或放回架杆等輔助裝置。
裁判不應:
(a) 回答任何與規則無關的問題;
(b) 提示擊球選手該次擊球可能會出現犯規;
(c) 提供足以影響賽事的建議和意見;
(d) 回答任何有關分值差的問題。
如果裁判沒能注意到某爭議情況,他可以參考在場的記分員,其他賽會工作人員或看臺中所處最佳位置觀眾的意見後作出裁決。
中場休息暫停
中場休息
除了賽事組委會另外規定外,在超過9局的比賽中,中場休息安排在最佳局數(見名詞解釋“最佳局數”)到達前一局比賽結束時,例如9局比賽4局後休息,11局比賽5局後休息,依此類推。中場休息時間一般為10~15分鐘,或由賽事組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暫停
在局與局之間,選手可以短暫離開比賽場地處理個人事務,該時間沒有明確限定,選手應儘量控制,原則上不能超過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或賽事官員批准除外。球員行使暫停的權力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a) 告訴裁判他的意圖;
(b) 確定裁判意識到該事實並且在記錄表上登記;
一局比賽過程中出現暫停現象,裁判必須保證檯面上的球局保持原狀直到暫停結束,比賽依照暫停前的順序繼續,必要時一局比賽可能會被移至另一張球檯進行。客觀原因造成球局無法被保持原狀,或改換比賽球檯時所有比賽球不能被準確定位,裁判或賽事組委會有權在適當的時候告知選手此局作廢,待比賽能順利進行時重新開始新的一局球。
暫停期間球員同樣需牢記自己的行為必須符合比賽精神,否則將會因違背 體育精神而受到處罰。
賽程
世錦賽一般分為五輪,第一輪為19局10勝制,分上下半場;第二輪為25局13勝制,分上中下三場;第三輪為1/4決賽,同樣是25局13勝制,分上中下三場;第四輪為半決賽,33局17勝制,分四場打完;最後一輪為決賽,35局18勝制,分四場打完。
通則
通則列明瞭諸如著裝要求、申訴程式、賽程安排等未包含在比賽規則中,但又在實際比賽中需要約定的事宜。通則內容在每次比賽中都不同,例如單場局數、開球順序等。比賽組委會有權根據通則精神在賽前確定並依此執行。相對而言,比賽規則需要在比賽過程中嚴格執行。
選手服裝要求
每位選手的服裝必須符合比賽要求並且整潔乾淨。如果選手不確定自己的服裝是否符合要求,可以在賽前向賽事總監確認。賽事總監對服裝要求有最終決定權。選手可能會因為服裝未達要求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特殊情況時,賽事總監可以允許服裝不符合要求的選手參加比賽,例如航班托執行李遺失、選手特殊身體狀況等情況。
如果在比賽前沒有宣佈關於服裝的具體要求,則預設採用下列服裝要求,以下為國際職業斯諾克比賽通用服裝要求。
上裝:有領長袖襯衫、無袖西裝馬甲(或腰封)和領結。包括袖口在內的所有紐扣在比賽期間必須保持紐合狀態,上衣必須束在褲子裡。上裝顏色沒有特別限制。
褲裝:深色西褲。要注意的是不允許穿著任何牛仔褲或者牛仔面料的褲子。
鞋子:必須是正規而且與全身裝束匹配的款式,不允許穿著運動鞋或涼鞋。
裁判守則
裁判應:
(a) 是一場比賽的唯一裁決者,對比賽中所發生的一切作出判決;
(b) 負責執行比賽規則並維持比賽順利進行;
(c) 裁判應當回答選手提出的有關客觀事實以及與比賽規則相關的問題;
(d) 在有違公平競賽原則時,裁判有權推遲比賽程序,這種權力同樣適用於出現爭議時;
(e) 如果規則沒有涵蓋比賽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裁判可以在公平競賽原則下對該狀況作出判決;
(f) 如果被要求,可以告知擊球選手目標球的顏色;
(g) 在合理要求下清潔檯面上的球;
(h) 協助選手拿出或放回架杆等輔助裝置。
裁判不應:
(a) 回答任何與規則無關的問題;
(b) 提示擊球選手該次擊球可能會出現犯規;
(c) 提供足以影響賽事的建議和意見;
(d) 回答任何有關分值差的問題。
如果裁判沒能注意到某爭議情況,他可以參考在場的記分員,其他賽會工作人員或看臺中所處最佳位置觀眾的意見後作出裁決。
中場休息暫停
中場休息
除了賽事組委會另外規定外,在超過9局的比賽中,中場休息安排在最佳局數(見名詞解釋“最佳局數”)到達前一局比賽結束時,例如9局比賽4局後休息,11局比賽5局後休息,依此類推。中場休息時間一般為10~15分鐘,或由賽事組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暫停
在局與局之間,選手可以短暫離開比賽場地處理個人事務,該時間沒有明確限定,選手應儘量控制,原則上不能超過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或賽事官員批准除外。球員行使暫停的權力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a) 告訴裁判他的意圖;
(b) 確定裁判意識到該事實並且在記錄表上登記;
一局比賽過程中出現暫停現象,裁判必須保證檯面上的球局保持原狀直到暫停結束,比賽依照暫停前的順序繼續,必要時一局比賽可能會被移至另一張球檯進行。客觀原因造成球局無法被保持原狀,或改換比賽球檯時所有比賽球不能被準確定位,裁判或賽事組委會有權在適當的時候告知選手此局作廢,待比賽能順利進行時重新開始新的一局球。
暫停期間球員同樣需牢記自己的行為必須符合比賽精神,否則將會因違背 體育精神而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