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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首先先說明一下:關於女婿(兒媳)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岳父母(公婆),不是《民法典》新規,有據可查的法規(例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歷來如此。

    至於怎麼看這個事情,個人觀點是:這樣規定,是它的道理。如果非要求做出選擇,本人的態度是:支援這樣的規定。

    女婿要不要贍養岳父母,本就不是一道是非題

    但凡涉及到此話題,一定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觀點——當你講法的時候,開始給你說理;當你說理的時候,又開始講法。總之,都是個體隨個人感受、個人訴求,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答案,而且貌似都有各自成立的理由。

    從道理上來講,這個話題涉及到兩種家庭關係:翁婿關係(姻親關係)、父女關係(直系血緣關係)。

    我們只是簡單分析一下:

    姻親關係,是因為女兒、女婿之間產生了感情,從兩個完全不認識、不相干、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人,變成了一家人。這種轉變帶來的延伸效果,就是女兒、女婿各自多了一雙父母——而且是之前沒有任何感情基礎的父母。所以,就變成陌生了二、三十年的兩個大家庭,因為聯姻成為了親家(姻親)關係。

    問題就來了:一沒有感情基礎,陌生多年;二沒有血緣生養關係——這是贍養的兩個必要前提——怎麼可能用法律來強制女婿對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呢?

    法律做出如此規定的本意是什麼?

    個人不認為這是一個純粹的關於贍養的法律規定,從本意上,是對於婚姻的期許和假設:在女兒女婿婚姻幸福和諧的前提下,規不規定女婿贍養岳父母,都不是事兒。

    因此在法律中還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

    女婿必須要支援、幫助女兒(反過來也一樣);女兒必須要贍養其父母;所以,等於“女婿幫著女兒贍養岳父母”。

    以上這個邏輯很順暢,完全說的通——這才是如此規定的本意,以子女夫妻感情為核心。

    避免兩個錯誤觀點

    個人很不贊同兩種觀點:

    從岳父母角度:“我就一個女兒,你是姑爺,今後必須贍養我們”。只能告訴有這樣思想的岳父母們:永遠不要指望著強求來的東西值錢,更不要拿女兒作為籌碼,要先想想:為女婿做過什麼?沒有付出,哪來的理由強制索取回報呢?從女婿角度:“法律說了我沒有贍養義務,所以我不贍養你們”。不要動不動拿法律說事,那只是一個自私的說辭而已。不要忘了,媳婦是必須要贍養她自己爹孃的,丈夫是必須要幫扶媳婦的。不要因自己讓媳婦“違法”。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其中,“女婿”一詞換成“兒媳”,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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