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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市情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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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級短打
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首先要透過創業合夥人內部協商、獨立第三方、資本市場等方式給企業估值。其次,創業企業的“老大”很重要。一般而言,創業企業的CEO對公司有更多擔當和責任。在前期,企業的發展往往與CEO的能力直接掛鉤,同時為了保障決策效率,CEO在創業專案中要儘量擁有多數股權,能夠有效控制新創企業。再次,從資源互補、多方面綜合考量其他合夥人。合夥人往往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各有優勢,比如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和個人品牌等,需要綜合、動態地考量。最後,特別注意動態平衡。適時權衡各方面在各個階段的作用與貢獻,設計相應機制動態平衡、調整創始團隊的股權分配。
對於後續加入、中途加入的合夥人,要注意堅持“先戀愛再結婚”的原則,以便完成真正的瞭解和磨合。要注意透過法律檔案明確:a.聯合創始人的具體待遇,b.待遇相關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c.待遇相關條款生效的時間(進行股份繫結安排、股權架構和股權分配動態性),d.聯合創始人退出的機制安排。
預留給新合夥人的股權往往非常必要。不是所有團隊都能從剛開始的時候就很幸運地找到齊整合適的創業團隊,中間必然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聯合創始人需要引進。對於在不同融資階段引進的聯合創始人,需要預留10-20%的股權。隨著創業企業不斷成長,股權的價值越來越大,給出去容易,拿回來困難異常,因此提前預留極為必要。在考慮股權這個蛋糕怎麼切的時候,首先要照顧的是員工份額,留多少才能持續吸引後續的優秀人才加入?這個需要提前規劃。
股權設計,到底要注意哪些內容?
一、兄弟創業,先簽個股權分配協議
下海創業,商業風險難料,法律風險卻可以提前預防,做到未雨綢繆。在創業早期,最好對公司股權架構有個總體的把握,再製定詳細的合夥人股權分配協議,避免創始人之間發生內訌而影響公司發展。不少人認為,在公司的創立期就討論“如何分錢”有傷感情或為時過早。其實,這是個誤區。“錢途”越發光明,大家提的要求就越高,此時就分配股權意見達成一致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容易引發內部矛盾。
二、創業團隊的“拍板人”必須有絕對控制權
1.為什麼要控制?
股權控制是取得公司控制權最重要的方式。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會的普通表決事項,多為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權透過,而少數重大事項(如公司章程修改、增資)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透過。股東的表決權大小通常又由股權決定。因此,創業團隊若要推行重大決策,就需要以股權作支撐,掌握表決權,從而贏得公司控制權。
2、核心:由誰控制?
首先,要保證創業團隊的控制地位。這就要避免以下幾種股權分配比例:①50:50,這顯然是雙方勢均力敵的表現,不存在哪一方控制之說;②65:35,這容易在公司重大事項決策之時引發僵局;③40:40:20,這可能會促使兩大股東為了控制公司決策都有意拉攏小股東,而小股東反倒成了最終決策者的局面;④50:40:10,是50:50的“升級版”,但也難以避免小股東聯合而陷入僵局。
其次,保證創業團隊“拍板人”的絕對控制地位。畢竟團隊合作難免有意見分歧,若舉棋不定容易耽誤商機。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從團隊中推選出綜合素質最高的“拍板人”。然後,再將股權分配設定成拍板人佔51%以上,而創業團隊整體佔67%以上。這樣,既保證了創業團隊對決策的控制,又保證了團隊在民主協商過程中若出現意見分歧,有大家信服的人可以站出來一錘定音,實現集中決策,保證效率。像蘋果的喬布斯、微軟的比爾蓋茨、小米的雷軍等,都是眾所周知的“拍板人”。
因缺乏明確的拍板人導致公司股權之爭的案例也很多。比如,被列入股權設計反面教材的真功夫。該公司的股權由蔡達標和潘宇海兩人對半平分——這意味著公司的任何一項決議都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有效。即使後來引入了PE投資,兩人的股權仍各佔47%。這種均衡的股權分佈猶如一顆定時炸彈,引爆了後來真功夫的內部股權糾紛。
3、控股程度
控股程度可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兩種。如果創始團隊持有51%以上的股權,那麼就能取得公司的絕對控股權;如果股權達到67%,創業團隊就擁有了一票否決權,權利不會受到限制,公司的決策權收入囊中。而取得公司的相對控股權,往往只需要成為擁有公司最多股權的股東。此外,創業團隊還可以透過公司章程來實現控制權的擴張,比如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小股東知情權等進行合法限定。
三、避免團隊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權
不少創業者將股權分配簡單理解成“單純按出資比例分配”。其實,這種將“錢”作為最大變數的分配依據已經落後,因為它很可能導致“只出錢不出力”的團隊成員反倒掌握了主要決策權的局面,不僅影響公司的有效運作,還抑制了出資不多但努力參與公司經營的團隊成員的積極性。
這尤其不適合當下興起的科技類、網際網路類、文化創意類等企業。一個好的創意或者強大的執行力都是比資金更重要的成功武器。換言之,“人”才是股權分配的最大變數。建議將合夥人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與人力二八開,讓不參與經營的大額出資人佔小份股權,以實現創業團隊的利益均衡。
在法律實務界,這種“出資比例≠持股比例”的方式通常被認定為是股東的意思自治表現,即股東內部透過股東協議對各自實際出資額和佔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並非規避法律的行為。
四、提防外部投資人控股
企業在初創階段要注意把握融資節奏,控制天使投資的比例。不少創始人為了解決資金緊缺的問題,直接用股權換取天使投資的資金,完全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結果,自己的股權不斷被稀釋,人也失去了對公司的絕對控股權。舉個極端的例子,1號店的創始人於剛為了避免創業折戟,以出讓1號店80%股權的代價換了平安8000萬元的融資“救命錢”,自己一手建立的商業王國就這樣拱手讓人。
如何讓“打下江山,卻換了主人”的商業悲劇不再發生?目前比較常用的是“債轉股”的方法,即在引進投資前先簽訂一個股東協議,約定該投資款為債權,待協議中規定的條件實現後再將債權轉變為股權。這也是當下企業解決稅務問題的慣用手法。
五、不控股也能掌大局:表決權與股權的分離
前面講的邏輯是,誰擁有控股權,誰就可以穩持決策權,進而控制公司。這是建立在表決權與股權相對應的前提上提出的。如果部分股東願意將投票權從手中的股權中分離出來,交給創始股東行使,那麼,例外就有可能出現——不控股的團隊核心人物透過投票權委託、代理權徵集、AB股計劃、有限合夥持股、一致行動協議、金融工具等方式,依舊可以維持“拍板人”的角色。
由於篇幅有限,此處僅舉一例。Facebook經歷了十輪融資後,扎克伯格依然能夠實現對Facebook的絕對控制權,其中的奧妙就在於運用AB股計劃的雙層股權結構和投票權委託。根據Facebook招股書中披露的內容,此前十輪投資Facebook的所有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都需要同Facebook簽訂這份表決權代理協議,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東投票的場合,授權扎克伯格代表股東所持股份進行表決,且這項協議在IPO完成後仍然保持效力。這部分代理投票權為30.5%,加上其本人所擁有28.4%的B級股,扎克伯格總計擁有58.9%的投票權,牢牢控制住了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