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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苦茶庵

    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的目的是為了鞏固政權。所謂分封制就是周天子將王畿之外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給同姓子弟異姓親戚、功臣及先聖後裔,讓他們建立封國,拱衛周王室。西周冊封諸侯的儀式十分隆重,天子要向受封者發“授民授疆土”的冊書,還要給受封者官屬、奴隸、禮器、儀仗等;諸侯要向周天子承諾鎮守疆土,出兵勤王,繳納貢賦,朝覲述職等義務,要發揮拱衛王室的作用。

    西周初期曾進行過兩次大分封,一次是在武王克商後,一次是在周公東征後。武王時主要分封了四種人,一是功臣,二是兄弟,三是殷商之後,四是先聖後裔,如神農之後封於焦,黃帝之後封於祝。據《荀子·儒效》說:周初共分封了71國,其中姬姓之國佔了53個。在眾多分封國中,作為王室支柱的最主要諸侯國是:東方的齊國、魯國,北方的燕國、晉國,中原地區的衛國等。在這些大諸侯國中,除了齊國的姜尚是功臣外,其餘的均為姬姓之國。

    第二次大規模的分封是在周公東征勝利之後和康王統治時期。除了維持第一次分封的諸侯外,又新增加了許多諸侯,在這些諸侯國中,比較重要的是:將王季之兄太伯、仲雍的後人封於吳(今江蘇蘇州);文王之弟虢仲、虢叔分別封於東虢(今河南滎陽東北)、西虢(今陝西寶雞東);文王之子分別封於管(今河南鄭州)、蔡(今河南上蔡西南)、霍(今山西霍州西南)、衛(今河南淇縣)、毛(今地未詳)、聃(今湖北荊門東南)、郜(今山東成武東南)、雍(今河南修武西)、曹(今山東定陶西)、滕(今山東滕州西南)、畢(今陝西咸陽北)原(今河南濟源西北)、酆(今陝西山陽)、郇(今山西臨猗西南);武王之子分別封於晉(今山西翼城西)、應(今河南魯山東)、韓(今山西河津東北);周公之子分別封於魯(今山東西南部)凡(今河南輝縣西南)、蔣(今河南始)、邢(今河北邢臺)茅(今山東金鄉西北)、胙(今河南延津)、祭(今河南鄭州東北);召公之子封於燕(今河北北部、遼寧西部一帶)。此外,還封了許多異姓諸侯國。,對形

    西周分封,以宗法血緣關係為紐帶,建立起以周天子為中心的統治秩序,從而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加強周王朝統治的作用。分封制還為維護天子、諸侯、卿、大夫、士這一等級序列的產生,提供了重要前提。周初所封諸侯,均由中央控。成王之時,周公、召公是朝中最重要的大臣。自陝(今河南陝縣)以西的諸侯由召公管理,以東的諸侯由周公管理。所分封的異姓諸侯,有些是周的親戚有些是歸附周的小國首領,還有些則是先聖後裔,除了前面說過的神農、黃帝之後裔外,還有堯、舜、禹的後裔。

    分封制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一)總結了歷史經驗,把建立地方政權與鞏固西周的統治有機結合起來。周王朝在分封諸侯的過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使王室對全部諸侯能有效地進行控制。(二)分封制使統一的社會制度在各諸侯國中得以普遍實行,周王室用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使周天子成為名副其實的諸侯之君,改變了夏商時代天子為諸侯之長的狀況。(三)分封制促進了各諸侯國迅速地發展,使其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了堅實的基礎和保證。(四)分封制加速了各族之間融合的程序,受分封的偏遠諸侯國逐步接受了中原的先進文化和生產技術,一些大的諸侯國斷向周圍的夷、戎、狄等少數民族用兵,兼併其土地,從而擴大了周王朝的疆域,同時也加強了向周邊地區的文化滲透。

    但是分封制也存在弊病,由於其是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世襲制從而對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後來隨著周王室日益衰微,各大諸侯國為爭奪土地、人口及對其他諸侯國的支權,不斷進行兼併戰爭,從而形成了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的局面。由過去的“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變成了“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從而導致了西周統治的逐漸崩潰。

    在中國曆代王朝中,西周的宗法制度最為典型和完備,影響深遠。所謂宗法制度就是宗族內部確定成員之間親疏等級和世襲權力的制度。它是在父權家長制的基礎上不斷髮展和完善起來的一種宗族制度,構成了中國早期社會的等級關係,形成了中國古代基本的社會政治制度,保證了嫡長子繼承權,解決了統治階級內部諸子、諸弟對繼承權的爭奪問題,因此宗法制是維護和鞏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關於宗法制度的內容,杜預在春秋左傳注》中說:“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從而形成了一套系統而完整的制度。

    宗法制的最大特徵就是嫡長子繼承製和餘子分封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大宗”與“小宗”之分。在朝廷中,天子之位由嫡長子世襲,是為大宗,稱宗子;其餘諸子則封為諸侯,是為小宗,稱別子。在諸侯國內,諸侯之位由嫡長子世襲,稱宗子,其餘諸子則封為卿大夫,為小宗,稱別子。在卿大夫采邑內,卿大夫之位由嫡長子世襲,其餘諸子則只是士。由此而確立的等級制度,使貴族階級形成了層層相屬的宗法關係,構成了西周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礎。

    嚴格意義上的宗法制,只在社會上層的範圍內施行。這些階層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國君的別子。國君的嫡長子立為太子,繼承君位,其他各子即為別子。因為別子也是國君之子,故又稱公子。別子不能與繼承國君的太子同祖,必須分出去自立家族,成為這個家族中嫡長子繼承系統的始祖,稱為大宗別子的嫡長子以外的各子、長孫以外的各孫,都是庶子,對大宗而言,稱為小宗。由大小宗構成的整個家族中,大宗居於族長地位,稱為宗子,這個家族的爵位只能由宗子承襲。當然宗法制同樣也適用於周王室。

    周康王之後,西周的疆域大體固定,分封的機會減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任卿大夫,但並不是分封已經絕跡。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年),宣王還把其友分封在鄭(今陝西華縣東)

    宗族的宗廟建在大宗所在地,大宗掌握宗廟的主祭權,天子宗廟是最高一級的祭祀場所,叫作“太廟”。諸侯、卿大夫在各自的地區也建有宗廟。宗廟中供奉歷代祖先的神主,始祖居中,其下排列順序為“左昭右穆”,父為“昭”,列於左子為“穆”,列為右。在中國古代社會中,誰掌握了宗廟主祭權,誰就掌握了國家或者家族的權力。因此宗法制度是政權、族權、神權相結合的產物。大宗與小宗在政治上是上下級關係,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周天子就是天下的大宗主,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小宗圍繞大宗,卿大夫拱衛國君,諸侯藩屏周天子。再加上西周與異姓之間婚姻聯絡,從而構成了一個龐大的血緣關係網。西周統治者希望這種關係維護其統治地位和特權。

    宗法制度同樣也適用於異姓貴族。在西周時,姬姓是貴族中佔支配地位的宗族,它透過婚姻關係聯絡其他異姓貴族。周天子稱同姓貴族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貴族為伯舅叔舅,這種甥舅關係也包含在宗法制度內,它是宗法關係的補充,可“化天下為一家”,以加強周天子的統治。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個基本原則:(一)從周天子到諸侯、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製。(二)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但是大宗也有義務保護小宗,調解小宗之間糾紛。小宗應服從大宗有義務納貢、甚至奉命出兵征伐。(三)各級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政權,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負責。這種宗法統治的特徵在於家族統治。周天子既是國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長。在這種雙重統治之下,官吏的選擇採用“任人唯親的原則,完全依照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而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實質在於保證奪得政權的家族對全社會實行家長制式的專制統治。在宗法統治之下,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合二為一,家族觀念、家族道德互為表裡,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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