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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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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浩墨香教育

    關於這一事情雖然過去七年,但是,今天我們仍為教師的猝死感到難過,但告慰他在天之靈的是最高法院駁回了人社局再審的請求,最終判決為工傷,這也是算是給教師的親人和他的同行們一個安慰。關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有這樣幾點看法。

    一是法院最終判決教師的死亡為工傷,有著判決的事實依據。因為教師的死亡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的確是因勞累過度直接有關。家屬以及老師們也有充分的材料證明,教師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安排也有證明材料,所以,我們認為法院判決依據了實事求是的原則,是公正客觀的。

    二是教師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也應該判決為工傷。我們知道,教師工作有其特殊性,有的時候需要及時完成的工作才能達到教育教學的效果,如批閱試卷這個工作,過了一定時間才講評就效果不大,甚至沒有。還有學生突發的事件也不能設定在教師的工作時間內,不知道何時就會發生,無論什麼時間發生,教師並要及時處理和解決,否則,一旦拖延,不知道又會出現什麼情況,所以,從教師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來看,應該判為工傷。

    三是最高法院駁回再審請求,最終判決為工傷,這一判決具有特殊的意義。它有利於維護教師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促進教師及時解決學生髮生的各種問題;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激發社會的正能量;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我們為法院的判決點贊。

  • 2 # 掙脫枷鎖的囚徒

    教師“通宵批改”試卷,猝死家中是不是可以算是工傷?

    很顯然,這是最高法公然支援“老賴”的超級鬧劇。

    猝死家中算不算工傷,關鍵有兩點:

    家中(“通宵批改作業”)算不算“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按照最高法的解釋【最高法審查認為,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而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實際上是以“司法解釋”顛覆了原先法律條文字身“通常理解”的涵義。

    因此,最高法應該因為該案專門下發“有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認定”的司法解釋,以指導今後此類事件中適用的法律的“通常理解”。

    也就是說,今後,凡是“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都應該理解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而且,不需要直接證據支援。

    因為,該案件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這位老師的猝死發生於家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因為,一方面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這位老師“通宵”批改試卷。

    另一方面,案件似乎根本沒有進行法醫鑑定確定“法律證據意義”上的確切的死亡時間。

    確切的死亡時間是關鍵中的關鍵

    即使,最高法做出新的司法解釋,“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都被認定為“工作場所、工作時間”。

    那麼,也需要有直接證據證明這位老師的確是死在批改試卷的工作期間。

    而目前,沒有直接證據確定老師的確切死亡時間。

    從目前公開的資訊看,有關死亡時間的線索包括:

    1. 次日早上7點,同校老師在馮芳弟家中發現其身體狀況異常,立刻撥打急救電話,瓊山人民醫院到場進行搶救

    2. 瓊山人民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顯示,馮芳弟因突發心肌梗塞,於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發病到死亡時間間隔為“不詳”。搶救記錄記載:搶救時間段2011年11月16日8時31分至9時32分,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心跳、呼吸。

    第一條線索,似乎可以告訴我們,當時這位老師獨自在家,才需要同校的其他老師去到他家中發現“身體狀況異常”。至於是什麼樣的“異常”?是僅僅身體不適還是已經死亡?語焉不詳。

    另外,更重要的是,“身體異常”當時的具體地點,比如是趴在批改試卷的桌子上,還是在床上,或者家中其他地方?也沒有看到。

    第二條線索,其他老師7點“立刻撥打急救電話”,醫院急救人員在1個小時又31分鐘後才姍姍來遲。

    “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心跳、呼吸”的表述,以及“搶救時間段2011年11月16日8時31分至9時32分”的記錄,似乎暗示,急救人員到達時,這位老師“心跳呼吸停止不久”,還存在救治的必要性。

    如果不是,而是早在急救人員到達之前一段時間,這位老師已經死亡,急救人員到達時已經徹底死亡,也就意味著沒有急救的任何指證。急救人員為什麼還進行長達1個小時的搶救?搶就給人看嗎?

    如果,急救人員到達時,還有搶救指證,那麼,撥打急救電話到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的一個小時又31分鐘明顯是救命的黃金時間,卻被急救人員的姍姍來遲白白給耽誤了。

    這樣說,急救醫療機構時間上長達1小時又31分鐘的延誤才更應該是該老師死亡的關鍵,接到急救呼叫的醫療機構才應該對這位老師的死亡負首要的責任。

    家屬和學校為什麼沒有訴請法院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

    如果說,參與急救的醫生跟發現這位老師“身體異常”的同校老師一樣,“看不出死活”,這位老師的死亡時間遠早於早上7點,可能死在批改試卷的工作期間。

    那麼這個確切的死亡時間也應該有具有法律證據意義的法醫鑑定。目前公開的資訊似乎顯示沒有做過法醫鑑定。死亡的時間和病因的證據似乎都僅有接診的瓊山人民醫院的證明。

    綜上,從目前公開的資訊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位老師死於批改試卷的工作期間。

    反而,更傾向於發生於猝死高發時間——早晨和上午的一個猝死事件。

    無論這位老師有沒有熬夜。

    夜間(熬夜)PK上午,哪個時間才更是猝死的高危時間?

    整個社會上一直對猝死存在很大認識誤區,認為長期勞累、熬夜等是導致猝死的直接原因。

    事實上,猝死的原因是本人存在的心臟病,大多數猝死是心源性猝死。

    心源性猝死可能存在相應的促發因素。包括,季節、日夜節律、情緒劇烈波動、較低的社會經濟地位、抑鬱、焦慮、孤獨等,以及劇烈的體力活動等等。

    這些因素眾多,具體到某個猝死事件,沒法確定某個因素是不是促發因素。

    比如,通常人們認為的猝死的罪魁禍首之一,熬夜,甚至都很難算得上是猝死的促發因素。對心臟病發作或猝死相關的一天中的具體時間上,每天早晨到上午11時期間才是真正的危險時間。

    因為,人早晨從睡眠中醒轉一個因素是腎上腺功能的“甦醒”,分泌皮質醇和腎上腺素。這個分泌高潮一直持續整個上午。

    因此,上午人的交感神經興奮性最高,人的警覺性也最高,精力更充沛,工作效率更高。

    但是,交感神經興奮性高的壞處是,易激動,心跳更快,更容易出現心臟病發作和心源性猝死。

    著名的β受體阻滯劑,像倍他樂克可以預防心源性猝死,就是因為它降低心臟對交感神經神經遞質的反應性。

    因此,早晨和上午是心源性猝死的“小高峰”時間,夜間反而不是。人們通產認為的熬夜,雖然會產生一些不良健康危害,卻並不是心源性猝死的促發因素。一般意義上的勞累和長期勞累,也不是。

    總之,最高法為代表的各級法院不支援社保局“非工傷認定”的裁決,不過是政治正確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客觀上是在維護老賴。

    然而,即使要賴,也應該先去賴接診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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