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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頓圖書

    導語

    高脂血症是一種常見的心血管疾病。現在有很多的中老年人都患有高脂血症。

    臨床診斷標準

    根據血清總膽固醇、甘油三酯和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測定結果,通常臨床上將高脂血症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高膽固醇血癥:血清總膽固醇含量增高,超過5.72毫摩爾/升,而甘油三酯含量正常,即甘油三酯<1.70毫摩爾/升。

    2、高甘油三酯血癥:血清甘油三酯含量增高,超過1.70毫摩爾/升,而總膽固醇含量正常,即總膽固醇<5.72毫摩爾/升。

    3、混合型高脂血症:血清總膽固醇和甘油三酯含量均增高,即總膽固醇超過572毫摩爾/升,甘油三酯超過1.70毫摩爾/升。

    4、低高密度脂蛋白血癥: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膽固醇)含量降低,<9.0毫摩爾/升。

    《實用內科學》標準

    《實用內科學》1998 年第10 版,確定高血脂症界限:

    空腹血清膽固醇( TC) > 6. 2mmol/ L ;

    甘油三脂(TG) > 2. 28mmol/ L ;

    高密度酯蛋白(HDL - C) < 0. 09mmol/ L。

    其診斷標準為:

    近期2 次(相隔2 周以上) 空腹血清總膽固醇( Tc) ≥6145 mmol/ L ,甘油三酯( TG) ≥1153 mmol/ L 或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2ch) 男≤1104 mmol/ L , 女性≤1117 mmol/ L 。

    血脂異常防治建議

    1997年中華心血管病雜誌編委會血脂異常防治對策專題組“血脂異常防治建議”確定了血脂升高標準,同時也將血清HDL-C降低作為高脂血症診斷標準之一。

    靜脈血液檢查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即可診斷高脂血症:

    1. 血清LDL-C 3.64mmol/L(140mg/dl)以上;

    2. 血清HDL-C 0.91mmol/L(35mg/dl)以下;

    3. 血清TG 1.70mmol/L(150mg/dl)以上;

    4. 血清TC 5.72mmol/L(220mg/dl)以上;

    正確的血脂檢測,應在隔夜禁食12-14小時後,抽取靜脈血液進行測定。以下人員屬於高危人群,需要定期檢查血脂:

    1. 已有冠心病、腦血管病或周圍血管動脈粥樣硬化病者;

    2. 高血壓病、糖尿病、肥胖、吸菸者;

    3. 有冠心病或動脈粥樣硬化病家族史者,尤其是直系親屬中有早發病或早病死者;

    4. 有黃瘤或黃疣者;

    5. 有家族性高脂血症者;

    6. 40歲以上男性以及絕經期後女性也應該接受血脂檢查。

    其他國家診斷標準

    1、英國心臟病學會標準: ① 膽固醇濃度>6.5毫摩爾/升(250毫克/分升),需要飲食控制; ②膽固醇濃度>7.8毫摩爾/升(300毫克/分升),應考慮飲食/藥物治療; ③ 治療目的:降低膽固醇至<5.2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

    2、英國高脂血症學會建議: ①一般人群最佳膽固醇濃度為<5.2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 ②膽固醇為5.2~6.5毫摩爾/升(200~250毫克/分升)的人應接受一般飲食諮詢和危險因素建議; ③ 膽固醇濃度>6.5毫摩爾/升(250毫克/分升)的人飲食或飲食加藥物治療,除非其HDL膽固醇濃度>2.0毫摩爾/升(77毫克/分升); ④膽固醇低於6.5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時,很少需要藥物治療。固醇在6.5~7.8毫摩爾/升(250~300毫克/分升)時,少數病人需要藥物治療。膽固醇超過7.8毫摩爾/升(300毫克/分升)時,大多數病人需要藥的治療。

    (2)治療指標:

    對於無冠心病和其他冠心病危險因素少於2個的病人,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至<4.2毫摩爾/升(160毫克/分升)。

    對於無冠心病和有2個其他冠心病危險因素的病人,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至<3.4毫摩爾/升(130毫克/分升)。

    對於有冠心病的病人,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至<2.6毫摩爾/升(100毫克/分升)。

    NCEP定義的冠心病附加危險因素包括男性、早發冠心病、家族病史、吸菸、高血壓、重複檢驗證實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0.91毫摩爾/升(35毫克/分升)、糖尿病、有阻塞性腦血管病或嚴重肥胖病史。

    5、NCEP關於成年人高膽固醇血癥檢測評估和治療的第二次專項調查報告——成人治療專項調查之二(ATP Ⅱ)。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4.1毫摩爾/升(160毫克/分升)為高危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3.4~4.1毫摩爾/升(130~159毫克/分升)為交界性高危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3.4毫摩爾/升(130毫克/分升)為理想的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臨床評價應包括完整的病史、體格檢查和基本的實驗化驗檢查。

    非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其他冠心病正向危險因素包括:

    ①年齡。男性≥45歲,女性≥55歲或早發絕經而無雌激素替代治療;

    ②早發冠心病家族史(父親和其他男性直系親屬55歲以前,母親和其他女性直系親屬65歲以前確診為心肌梗死或猝死者);

    ④高血壓(血壓≥18.2/11.7千帕或服用抗高血壓藥者);

    ⑤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低(<0.9毫摩爾/升,即35毫克/分升);

    ⑥糖尿病。

    負向危險因素包括: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升高(≥1.6毫摩爾/升,即60毫克/分升)。

    高度危險定義為存在2個或2個以上的冠心病危險因素,若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1.6毫摩爾/升(60毫克/分升)則減掉一個危險因素,因為高水平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可使冠心病危險性減少。

    肥胖未被列為危險因素,是因為肥胖的危險作用可透過其他相關的危險因素作出解釋(包括高血壓、高脂血症、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下降及糖尿病),但應把肥胖作為干預措施的目標。

    ATP Ⅱ中的一些新內容明顯不同於首次的報告內容,這些新的內容如下: (1)進一步強調冠心病危險狀態在降低膽固醇療法中的指導作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已知的冠心病病人或其他動脈粥樣硬化病人為高度危險狀態人群,要使這些病人的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 年齡亦列為冠心病主要危險因素,男性≥45歲,女性≥55歲。 ● 對於低密度脂蛋白水平較高,但其他方面冠心病危險較低的大多數較年輕的成年男性和絕經前的女性,建議推遲藥物療法。 ● 進一步確認絕經後婦女和其他方面正常的老年人高膽固醇血癥的危險性,並建議給予降低膽固醇治療。

    (2)密度脂蛋白作為冠心病的一種危險因素應給予更多的注意: ● 膽固醇初次檢查時,應加測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 確認高水平的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為一種負向的冠心病危險因素。 ● 選擇藥物治療時需考慮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

    (3)進一步強調體力活動和減肥是高膽固醇血癥飲食治療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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